国为发明电[2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做好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员的补种补种工作,我委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下发了《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补种补种计划》(国卫办计管函[2018]670号)。为落实相关要求,维护接种人员合法权益,各接种单位在狂犬疫苗随访观察期间,不得向接种人员收取费用,相关费用由接种单位先行垫付。请做好记录,保留相关费用单据。
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办公厅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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