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金融产品并持有一定时间后,出售给第三方,这是银行业流行的业务类型,业内称为“三方转售”。在开展这类业务的过程中,一些商业银行混淆了三方转售和回购转售的概念,错误地享受了回购转售金融资产的免税优惠利息收入,导致税收风险。
症状:免税收入占比很大
前不久,税务人员在对某商业银行二级分行进行涉税检查时发现,银行申报的免税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大,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这个不正常的指标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初步判断银行可能存在应税收入计入免税收入的问题,存在少缴税风险。
诊断:业务本质判断错误
通过对比分析企业近年来的经营状况表,税务人员注意到,银行申报的免税收入之一是“其他资产买卖利息收入”,是“金融机构利息收入”科目下的第三级科目,占所有金融机构利息收入的15.57%。银行是如何回购其他资产的?
税务人员带着疑惑,看了该业务的部分合同,发现银行开展的资产业务是从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持有一定时间后卖给第三方,对该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的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交易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进一步明确了无息收入的业务类别,包括直接买卖金融商品的业务。买入卖出是指金融产品持有人(回购方)向债券购买人(反向回购方)出售债券等金融产品,双方约定在未来某日回购方以约定价格向反向回购方回购等量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行为。
根据上述文件,银行的业务属于三方转售业务,不属于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金融产品买卖和转售业务。最终,银行返还增值税177.69万元。
处方:准确定义交易的性质
银行服务种类繁多,更新换代快,核算方法独特。如何以复杂的形式准确地确定业务本质,已经成为企业面临的挑战。在实践中,企业应完善不同类型金融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不同类型业务合同和凭证的管理,分析业务本质,了解和理解税收政策,准确划分增值税和免税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单独核算,防范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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