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如何理解尸检报告中死亡时间的推断,以及死亡时间推断的结论如何影响案件,我们解决以下问题。

什么是尸检报告?

尸检报告属于法医鉴定的一种类型,学名为“法医病理鉴定”,俗称“死因鉴定”。但实际上,法医鉴定的种类有很多种,其中对象称为“人体伤害程度检验”或“伤害检验报告”;如果对象是尸体,则称为“尸体检验报告”;对于药品,就叫“药物含量检测报告”,等等。

就尸检报告而言,根据《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规则》第九条:“尸检鉴定的目的是确定死因,推断死亡时间,判断死亡方式和手段,推断死亡方式,确定死亡性质。”换句话说,鉴定死因只是尸检的内容之一。从本文的表述来看,并不意味着一份尸检报告必须包含上述全部内容,而仅仅是鉴定范围。

提交人注意到,死亡时间和死亡方式都使用了“推断”一词,这意味着尸检报告中可能出现不确定的结论,这无疑不符合专家意见的要求。

然而,在法医学中,死亡时间的推断是一个难题。通过案例检索,我们可以发现尸检报告中可能会出现“仅供参考”一词。那么,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可能是死亡时间推断的依据有很多方式和变化。

2.推断死亡时间的依据

1.体温

是法医测量尸体内部温度最常用的方法,如“肛温”、“肝温”。

2.胃肠内容物

这样通过胃内容物的消化程度来判断时间,但考察死前的进餐时间更为准确。

3.常规综合判断

也就是说,根据尸斑、尸僵和角膜的变化进行动态勘验。这种方法的缺点是结论是一个一般的范畴,而不是一个确切的时间点。

4.昆虫学

如果死的地方附着有蝇蛆,可以根据蝇蛆的生长规律来判断死亡时间,但这种方法需要时间积累,才会出现明显的规律。

以上三种方法是常见的判断方法。当然法医也在研究更新更科学更准确的方法。至于采用哪种方法,要看尸体在现场的情况。

如四川第十四句开头故意杀人抢劫案,法医为推断方法写了“检验说明”:“由于死者死后被被子蒙住,受保温影响,段体温下降值不符合“根据尸体温度推断死亡时间”的一般规律。所以现场肛门温度的测量值并没有写入法医检验鉴定书作为推断死亡时间的依据。根据尸斑、尸僵、角膜变化的一般规律,推断段1死亡时间为现场验尸前3-12小时。”

那么,有必要推断死亡时间吗?如果省略鉴定,对案件有什么影响?

三点分析

论点一:死亡时间的推断依据有矛盾,不予接受

在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故意杀人案中,所谓“故意杀人证据”只是对被害人刘死亡时间认定结论的唯一间接证据,而被害人的死亡地点、角膜、瞳孔等死后现象。《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法医文献推定的死亡时间与鉴定书对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矛盾,现有证据无法合理解释最后,无罪释放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出的。

论据二:即使推断出死亡时间,如果不清楚,也无法确定作案时间,信件不予受理

王穗根故意杀人案穗刑一第75号)虽推断死亡时间,但死亡时间对被告人王穗根犯罪时间有重大影响,被害人死亡时间未明确,故驳回鉴定结论中死亡时间的推断。

论点三:交通事故案件,死亡时间不推断,可能影响定性

朱某某、刘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协助毁灭证据案,检察院在逮捕后通过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并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中明确表示:对于案件定性问题,你局在逮捕材料中缺乏对被害人死亡时间的法律认定。如果你局在交通事故中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或在后期调查中无法确定死亡时间,

当然,在大多数死亡案件中,控方、辩方和审判都对死亡时间的推断采取了更大程度的信任。原因也可能是专业界限太宽,刑法对这类鉴定意见并没有实际进行详细明确的鉴定范围和要求,所以辩护律师在尸检报告空中并没有做太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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