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些单位把责任制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订在书上,只说不搞形式,纯粹是为了赚“酒钱”;很多“责任状”上上下下,照搬照抄,随意处理,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些地方,实行责任制简直等同于问责。“好人主义”盛行,怕惹事。上级主管也盖着“盖子”,想把事情搞得小而琐碎。连违纪的当事人都没有严肃处理,对领导干部的失职和失察也没有追究责任。

主体责任是直接责任。党委是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但“落实”和“推进”不是“直接”的?落实主体责任,要强化集体领导的责任,切实落实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做到党委“不放手”,党委书记“不砍手”,党员“不缩手”。

实施主体责任的有效性取决于“第一责任人”。履行主要职责,必须讲党性、讲原则、讲正气,勇于抓管理,严格抓管理,决不能在消极腐败面前做“老好人”。要坚持早抓小,治病救人,早发现、早处理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及时“扯袖子”。

“是否有责任心,能否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履行职责,勇于承担责任,是检验每一位领导干部是否真正体现共产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方面。”要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导向,强化责任,着力丰富人民精神世界,满足人民需求。坚持“初心”,是对人民的承诺,也是肩上责任的履行。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必须承担。问责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条防线不维护,责任制就流于形式,陷入空。要将相关要求和内容具体化,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调查调查的完整链条,严格按照法律和纪律、程序追究责任,防止问责取代法律和纪律调查,使问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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