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上午,据北京高院官方微信消息,宋喆、秀钰乐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宋喆、修瑜分别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三年。

经审理,被告宋喆于2014年至2016年在王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王总经理兼经纪人的职务之便,利用被告秀钰乐虚报演出及广告代言费的便利,侵占王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费用共计232.5万元。其中,修瑜乐参与占用167.5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宋喆是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产;被告人修瑜乐在犯罪过程中与宋喆形成协议,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宋喆的共犯。两者均构成侵占罪,犯罪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

针对宋喆的供述,主动退还全部款项,追回受害单位经济损失,并依法从轻处罚;修瑜乐为从犯,自愿偿还所有赃款,并依法减轻处罚。判决生效后,立案查获的232.5万元将依法返还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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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自己的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业侵占罪的刑法规定或刑法理论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无非是为了表明行为人是为了永久剥夺他人的财产,并根据财产的经济用途加以利用,以此来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并指明罪与非罪、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财产犯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撰文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对于一些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刑法明确规定了“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另外,虽然很多规定没有明确规定这一要件,但根据规定中对客观行为的描述以及刑法规定之间的关系,也有必要针对非法占有,如盗窃、诈骗、抢劫等。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要件,就不是必不可少的要件。事实上,国内外刑事立法表明,构成要件的要件可以分为书面要件和非书面要件。当一项犯罪根据有关规定明显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刑法的规定往往省略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定义。盗窃、诈骗、抢劫等犯罪就是这样。以金融诈骗罪为例。

刑法特别规定之所以仅对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规定“非法占有”,是因为前者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混淆,而后者容易与贷款纠纷混淆,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其他金融诈骗犯罪一般不存在此类问题,所以刑法中省略了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本罪与他罪的界限。犯罪构成要件有两个功能: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第二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功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有这两个功能。一方面,因为非法占有必须是目的,盗窃不成立。比如骑了一段时间别人的自行车然后还回来就是偷窃;没有盗窃罪是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纯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比如施暴者将电脑从受害人家八楼搬出,然后从七楼楼梯上摔下,导致电脑被破坏。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电脑移出,仅仅因为遇见被害人或其他原因将电脑摔到楼下,仍将构成盗窃罪;如果你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出于纯粹的破坏而实施上述行为,那么就成立故意破坏财产罪。

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与民法中的占有不是一个概念,也不仅仅指实际支配或控制。因为如果将非法占有理解为事实上的纯粹支配或控制,那么在盗窃他人财物时,行为人实际支配或控制的是财物,所以盗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成立盗窃,扩大了对盗窃的处罚范围。比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有控制和使用资金的目的,但由于准备返还,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成立职业侵占罪。如果将非法占有的目的解释为实际支配和控制,就无法区分挪用资金罪和侵占罪。

再比如,行为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有实际控制或者控制他人存款的意图,但由于准备返还,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不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它不准备返还他人资金,即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事实上的控制目的,就无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可见,只有把非法占有的目的理解为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个主观要件才能具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功能。具体而言,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按照财产的用途使用和处分。

首先,盗窃罪等罪名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这个要件的作用是把不值得处罚的盗窃排除在犯罪之外。其次,行为人还具有根据财产的用途使用和处分的意思。该要件的作用是区分盗窃等取得财产罪和破坏财产罪。需要注意的是,所谓根据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使用和处罚,并不要求完全符合财产的原使用情况,而仅仅是财产的可能使用情况。比如为了保暖,偷别人的衣柜用来烤火,也应该认为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显然,这里的“惩罚”并不包括简单的破坏。

明确这一点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比如直接消费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如果某些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公司资金私自出国10次以上,就花了几十万元;部分企业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私自使用单位资金进行娱乐消费。行为人主观上将公款视为自己的财产,服从公款的经济用途,因此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单位丧失了财产所有权。应该认定为侵占罪。

非法占有目的不仅包括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的目的,还包括第三人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一,刑法或者刑法理论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无非是为了表明行为人是为了永久剥夺他人的财产,按照财产的经济用途使用;从而说明行为侵犯法益的程度,指明罪与非罪、本罪与他罪的界限。但无论是行为人本人的非法占有,还是第三人的非法占有,也体现了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比如A为了拥有一辆车,偷了C的车,其行为侵犯了C的财产。

同样,A有车给B开,从C那里偷了一辆车,当场免费送给B。a的行为无疑侵犯了C的财产;如果甲为单位偷了丙的车,并立即免费交付给单位,甲的行为仍然侵犯了丙的财产。从这个角度来看,行为人是否为自己或者为第三人非法占有,并不影响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就刑法而言,C的合法财产受刑法保护。不能说A为第三方或者某个单位偷C的车,C的财产不受刑法保护。

其次,刑法的规定和刑法理论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不限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然包括第三人非法占有的目的。

再次,将“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包括第三人或者单位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可以使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上述两种功能:因为盗窃他人财物是为了使第三人或者单位非法占有,与盗窃不同;盗窃他人财物,是根据财物的经济用途,使第三人或者单位使用,所以不同于破坏财物。

第四,其他国家的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并没有将非法占有的目的限定为本人的非法占有。比如奥地利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各种取得财产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非法利益”,不限于本人利益;瑞士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取得财产罪的主观要件是“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非法利益”;其他许多国家的刑法也是如此。

明确这一点,对于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宏观来说,不能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主观要件,就认为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获取利益。其实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定罪量刑从根本上考虑的是行为侵害法益的程度。当行为人是否获利与行为是否侵犯法益不一致时,司法人员应关注行为是否侵犯法益,而不是行为人是否获利。微观上讲,明确非法占有的目的包括第三方或单位非法占有,可以解决很多具体问题。

比如行为人指使他人或者直接为单位利益实施盗窃的,仍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完全符合盗窃的主客观要求,应当认定为盗窃。再比如,因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包括第三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盗窃等行为并不限于将他人财产转移给自己占有,还包括将他人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比如在共同盗窃的情况下,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人,只要知道他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实施了盗窃帮助行为,也成为盗窃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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