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春4月10日电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一年执行的雍奎奎,在被羁押七年后终于获得国家赔偿,宣告无罪。4月7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账户支付赔偿金925,951.30元。
雍奎奎涉嫌杀人,从案件审理到终审判决,历时7年。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两次,死刑一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均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8年1月,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接到尹报案,称其74岁的母亲在自己的蔬果店被杀。警察在现场附近走访时,在第一条走廊发现了一袋橘子。考虑到犯罪现场有零散的橙子,警方认为可能与案件有关,于是提取出来检验,提取指纹。经鉴定,塑料袋上唯一可识别的指纹与雍奎奎的指纹一致。
雍奎奎,1980年出生,蒙古族,住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2008年3月5日,公安机关在他位于四平市的家中逮捕了他。
2009年7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雍奎奎死刑,缓刑两年。雍奎奎不服,以刑讯逼供为由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一人死刑、一人死缓后,雍奎奎提出上诉。2015年12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雍奎奎无罪。
雍奎奎被拘留了7年9个月。获释后共申请国家赔偿282万元。
代表雍奎奎的律师吴敬波称,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侵犯人身自由685,951.30元,精神损害赔偿24万元,其余赔偿请求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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