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子被离婚法院认定为中介

终审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定金

孙通过一家中介公司以张先生的名义买下了“五不全”的房子。在买房过程中,张先生发现交易税档案里有自己的离婚证,但他知道家庭和睦,生活幸福。经了解,中介此举是为了帮助孙免交个人所得税。买卖双方发生税费纠纷,孙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张反诉要求解除合同。一审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双方均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房主在出售过程中“离婚”

2015年3月9日,与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将其在昌平区的房屋以总价款134.5万元出售给。购房合同载明该房屋为“已取得五年房屋所有权证,但不是张一家的唯一房屋”,并约定由孙承担交易中应缴纳的全部税费。因未按约定缴纳税费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解除的,应向对方支付该房屋总成交价的20%作为违约金。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张先生发现孙只缴纳了契税,而没有缴纳“全五不独”房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疑问的张先生查询后,发现交易税档案中有自己的离婚证。而且卖方家庭唯一的房屋承诺书上也有他的签名。但张先生本人并未离婚,也从未签过类似的表格。

持伪造证件的员工已被调查

据此,张先生认为,中介公司与一方或双方共同伪造上述文件,拒绝再次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孙谋急于买房,许多谈判都失败了。向法院起诉张先生,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庭审中,张先生还提起反诉,要求法院以对方当事人伪造文件、欺诈为由,决定解除合同。

庭审中,孙表示不知道张先生的离婚证怎么了。同时表示,如有错缴或逃税,只要税务机关出具证明,他愿意配合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本案对合同的继续履行没有障碍,可以通过补税予以纠正,可以继续履行。

中介公司辩称,公司在所有交易环节都履行了合理审查的义务,但只有员工伪造了离婚证,而不是职务行为。目前该员工因涉嫌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公司对该员工的伪造行为没有预测和控制能力,不应承担买卖合同的责任。

法院最终决定终止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双方均有解除合同的过错,决定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张先生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之后双方均表示不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的主张是由中介公司和孙谋故意伪造的,但他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受理。

但同时,虽然本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伪造离婚证的主体,但张先生的离婚证客观上达到了少缴税的目的,最终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对于少缴税款的结果,张先生在签署相关手续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属于主观过错。作为买家,孙对购买标的房屋所应缴纳的税费应有心理预期。缴纳税款不足19万元时,没有及时提出异议,事后也没有主动要求解决。其主观状态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相悖,孙少缴税款也有主观过错。作为从事专业中介服务的经纪公司,中介公司的合同义务不仅限于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还应包括支付购房款和房屋过户,最终促成合同的完成。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服务公司,对少缴税款的结果承担主要过错。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晨报记者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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