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头利息指的是高利贷者或者地下钱庄。贷款给借款人时,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钱,称为斩首利息。砍头利益受法律保护吗?怎么把钱拿回来?
重庆美菱律师事务所律师严斌在一个案例中说:
2016年2月6日,李某某以无力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向肖莫平借款7万元。李与肖约定贷款期限为两个月,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整,提前扣收利息3000元。肖某某立即从其账户中转账6.7万元给李某某。李某某立即开出借条,写明“今天借了肖莫平人民币7万元”。贷款到期后,债权人肖某某多次催促债务人李某某,但后者至今未支付一分钱。肖某某起诉法院,要求李某某偿还其贷款本息。
法院裁定:
判决债务人李某某偿还债权人肖莫平贷款本金6.7万元,利息2.144万元,本息合计8.844万元。
严斌律师分析道: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案中“砍头计息”的做法违反了根据实收本金计算利息的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不予支持;二、肖某某要求李某某支付两个月贷款期限的利息和贷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明显过高,超过年利率24%,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借据等债务凭证载明的贷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实际借款金额为本金。”本次贷款纠纷中,虽然贷款协议上写明贷款金额为7万元,但贷款人肖莫平在放款时提前从本金中扣除了3000元的利息。因此,借款人李只需按实际借款金额归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本案认定贷款本金为6.7万元。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期限利率约定但逾期利率未约定,贷款人主张借款人在资金占用期间按照逾期还款之日起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应地,贷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也按年利率24%计算。因此,本院认定,李某某应于2016年2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期间,向肖莫平支付利息21440元。
冉斌律师分析:
第一,贷款人实际扣收利息,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完整的书面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仅辩称贷款人的实际支付金额为扣除利息后的金额,且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并能形成证据链,则很难认定借款人的主张中存在“砍头利息”的事实。但在这种情况下,要综合贷款人的声明、借款来源、交付时间、地点、方式来考虑是否存在虚假借款。
二、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实际支付借款人,贷款人实际扣除的利息约定为现金支付,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完整的书面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当借款人辩称贷款人的实际支付金额为扣除利息后的金额时,如果贷款人能够出具借款人同意尚未转移的款项将由贷款人以现金支付的同意书,则借款人的债权存在。“砍头利益”的事实难以认定;相反,如果贷款人不能出具上述证据,则应认可借款人的主张。
3.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全额支付,借款人立即向借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完整的书面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辩称,当时利息实际上是给了借款人。当存在“砍头利息”时,如果借款人没有书面支付手续,其债权将难以认定;相反,如果借款人能够提交书面支付手续,则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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