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22日再次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二次审议稿增加了河长制度的相关内容,并进一步修订了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农业面源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等内容。,以便更大力地保护水环境。

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草案第二次审查稿与第一次审查稿相比,增加了河长制度的相关内容。草案规定,省、市、县、乡应当建立河道长度制度,分阶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江河湖泊水环境治理工作。

一些企业和公众指出,随着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的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越来越多,有些污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处理不当,会造成新的污染。对此,草案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记录污泥去向。

鉴于目前农业面源污染对水环境的影响,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畜禽密集分布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家庭收集和集中处理利用畜禽粪便污水。

一些地方和公众建议进一步加大对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对此也做了相应修改,增加了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监测未建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加油站等地下油罐不使用双层罐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了非法向水体排放污水的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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