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一切封建婚姻制度,对改变早婚早育的封建婚育模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有早婚早育的情况。
2017年,结婚10600对,离婚2597对;2018年,10,062对夫妇结婚,2,946对夫妇离婚;2019年,截至目前,共有6683对夫妇结婚,2453对夫妇离婚。2017年至2019年,我市离婚/结婚率分别为24.5%、29.3%和36.7%,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早婚早育是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早婚早育严重危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影响人口素质的提高。伴随而来的私人婚姻、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增加了婚姻纠纷、暴力和离婚率,影响了社会稳定。非法同居、早婚早育、未婚先孕淡化了人们的法律观念,影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一、早婚早育的原因
早婚早育的原因很多,大多集中在偏远乡镇的农村地区,原因是交通拥堵,文化和认知不足。此外,婚姻管理相对薄弱,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也直接造成了早婚早育的情况。
传统婚育观念和习俗的惯性。任何观念和习俗都有继承性和惯性。解放后,由于婚姻法的实施,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的提倡,人们传统的婚育观念发生了变化。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前人们思想的活跃,对农村的行政干预日益减弱,政治思想教育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相对薄弱,使得一些被抛弃的传统婚育观念和习俗重新浮出水面。人口多,劳动力多的家庭——一般来说收入多,致富快。这种情况强烈刺激人们早婚早育,从而做到“早养子早领福利”、“早结婚早成家、早生孩子早致富”、“早生儿子”、“重男轻女”。
农村家庭经营模式使部分家庭急需劳动力。在我国农业和多种经营中,仍然以手工劳动为主,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仍然是一户一户的生产经营方式,使得家庭劳动量与家庭收入直接相关。这客观上要求家庭要有劳动力,最好是男性劳动力。所以,早婚,多生孩子,多生男孩是一些农民的强烈愿望。
放宽晚婚晚育宣传教育。1980年颁布了《婚姻法》,将青年男女的结婚年龄从1950年的男20岁、女18岁提高到男22岁、女20岁。同时明确表示“鼓励晚婚晚育”。我国提倡晚婚,但随着婚姻法的实施,许多人反对动员晚婚晚育,认为“晚婚是合理的,也是非法的”,而在法定结婚年龄登记结婚则是既合理又合法的。有些人对人口控制在晚婚晚育整个生育过程中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反正生一个也是一样,晚生一个早生一个也是一样”。所以负责登记的民政部门只坚持法定结婚年龄,很少进行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计划生育部门也难以坚持晚婚晚育,在宣传动员、鼓励晚婚晚育、限制早婚早育等方面有意无意有所放松。晚婚晚育在人们的意识形态中越来越淡漠,使得人们的早婚早育心理和行为不断滋长蔓延。
法制观念淡薄。很多农民虽然知道婚姻法,但是不太了解,守法意识比较薄弱。此外,由于几千年来早婚早育习俗的影响,他们认为“男人结婚了,女人结婚了”,“婚姻是个人的事”。只要双方都愿意,亲戚朋友都知道,老不老无所谓。此外,农村较为普遍的事实婚姻一直没有被依法处置,使得很多年轻人在法定结婚年龄和结婚登记手续之前就已经形成事实婚姻,早婚私婚早育现象日益增多。
二、早婚早育的危害
自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早婚早育现象日益严重,这种情况在偏远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仍然存在。早婚早育加剧了人口世代间隔的缩短,影响了人口的正常控制;二是不利于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影响人口综合素质提高;第三,在一些偏远地区,早婚早育也诱发了订购“早婚”的习俗。
三、存在的问题
相关法律缺乏具体规定。现行《婚姻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暂行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早婚早育没有任何处罚规定。因此,基层单位在查处早婚早育时,感觉无法依法办事,形成了难以依法查处的局面。
基层专职人员不足。乡镇工作细致,缺少专门负责婚姻登记的管理人员。日常婚姻登记不能相对固定,甚至连规定的登记时间都不能保证。相关婚姻法规的宣传基本都是空白,阻止早婚早育就更无力了。
四、治理对策
建立和完善法治体系。建立和完善对早婚、私婚、包办婚姻等一切非法婚姻和非法行为的相关规定。,并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婚育行为。在基层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基层婚姻管理正常有序发展。
积极引导思想转变。在《婚姻法》的基础上,在坚持思想教育的同时,要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坚决制止早婚早育。要引导群众把禁止早婚早育、优生优育写入农村、村规民约,用道德规范的力量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带领群众积极开展婚姻领域的改俗活动。党员干部要带头教育子女和亲属,改变他们的旧观念。要把制止早婚早育工作,作为创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群众活动的重要内容,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形成从社会到家庭多层次、多方位的管理局面。
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每年元旦、七夕、春节前后的婚姻高峰期,当地民政、教育、卫生、公安、司法、综合治理、妇联、团委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乡镇,以农村为重点,特别是早婚早育比较严重的地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在普法中加强婚姻法的宣传,使宣传经常化。让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在中学生相关课程中纳入定期科普讲座,提高青少年对早婚早育危害的认识,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婚姻观和生育观。通过宣传教育,让群众和学生真正认识到国家禁止早婚早育,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优生优育和提高人口素质,从而增强对婚姻问题的法律意识,依法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
纳入村规民约的范围。按照程序,将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将早婚早育纳入村规民约的自治范围,受村规民约的制度过程约束。通过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早婚早育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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