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请律师没用吗?
是不是浪费钱?律师的职业、经验、尽职尽责哪个最重要?
案例分享
本文基于金融辩护律师曾杰的回答
案例1:盗窃与占领和成功无罪
有一年,我卷入了一起盗窃案,当事人是广州当地的拆迁户。事实上,我的家人并不担心吃喝。在一家民营电子厂找了一份仓库保管员的工作。但是有一段时间,他和他的同事们一起,从工厂报废的仓库里偷了这些东西并卖掉了。这些报废的物品应该被回收并兑现给公司,但他拿了几十件,实际上卖出了10多万件。
厂主赶紧报警,说有十几万人被盗。当然,他们很快就被警察抓住了。当事人家属找到我们的时候,他已经被拘留了十五天,被指控的罪名是盗窃。至于他的数额,办案民警说,涉案金额巨大,十几万。最坏的结果会构成广东省巨额盗窃罪的标准,最高刑期为十年。这个结果很严重,计算方法不合理,不能按照赃物的销售价值来计算。
作为后卫,我的第一反应是什么?犯罪是错的!应该是职业吧。但国内很多私企员工侵占自己公司财产的案件,性质比较模糊,一不小心很容易被归类为盗窃。毕竟盗窃备案标准低,处罚重,最容易证明。第二种反应是,警察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不能只靠市场价格和收入来计算犯罪数额。而如果你从这两个方向挖掘,你可能是无辜的!
所以当务之急是亲自去见当事人,了解他们工厂的基本情况,他个人工作的具体职责,以及相关的路径,这些都是为了印证我心中的猜测。他是在占据自己的位置,而不是在偷东西。
当然,公安也不是吃素的。即使犯罪不是盗窃罪,占用岗位10万以上也够当事人吃一壶的,最高刑罚是5年。这一定是治安的备用罪名。
当然,我的总体方案是先改罪,改盗为职业,再改数额,把犯罪数额降到立案标准以下。
首先,在与当事人见面后,我了解到当事人之所以高价出售废品超过10万元,是因为他对废品进行了改造,然后将其转化为有价值的产品,所以出售的产品不再是废品,也不是这些废品的真正价值。当时警方并没有提到这一点,所以我写了一份书面意见,充分说明当事人的行为是职业,并找到了广州地区法院将仓库保管员、保安归为职业的13个案例,也找到了权威案例作为论据供刑事审判参考。并充分说明党是在利用他的职位,而不是他的工作,所以是标准职业。
其次,重点来了。如果是职业,但是因为职业的量是废品,这些废品是可以卖的,因为有一个过程是一方加工变废为宝。这个过程不是工厂的损失。因此,犯罪数额应以废品本身的市场价值为准,而不是以当事人修改后的废品价值为准。本厂对废品一直有一个标准的处理流程,相关废品有明确的标识。我算了一下,有4600多,刚好超过了广州盗窃的标准,但远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6万元的立案标准。所以,首先要争的是收费,其次才是金额。无辜!
这些书面意见写好后,交给办案民警,邮寄给审批逮捕的检察院。几经周折,他们终于见到了办案的警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当时他们还挺凶的,互相打了半个多小时。
最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事人取保候审,结案一年,当事人无罪。
后来当事人家属送我一个他们种的特别大的一袋火龙果,还挺甜的。
案例二:网络集资诈骗案
1.我们介入这个案件的时候,已经是审查起诉阶段了。当事人在调查阶段请了律师。当时律师拍了拍胸口说可以在逮捕前取保候审。然后他见了一次面,问了几个问题,交给公安局几百字的法律意见书,说当事人已经认罪,是初犯,要求取保候审。事实上,这个保释申请是一个复制的模板,根本没有对案件进行分析。结果当然没用。
我们介入,当事人撤回了之前律师的委托。
客户是一家公司的程序员。他们的公司被认定为集资诈骗集团,数名高管和员工,如老板,被逮捕,案件价值超过1000万。
他被经济调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帮助者。然而,通过阅读文件和采访,我们发现当事人应该是无辜的。关键是当事人自己觉得委屈,没有认罪。
2.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筹资欺诈案件都是基于团体和公司开展相关活动。既然是公司,就会有各种人员。从主要的决策者,老板,参与决策的高管,相关员工,以及除了做一份普通的工作之外无事可做的普通财务技术人员。如果是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辩护,辩护人往往会从专业角度论证客观行为的性质和证据的缺乏,进而从客观行为中推导出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或者故意犯罪的目的,从而达到无罪或者轻罪的效果。
3.但是,如果他只是一个履行职责的员工,看他主观上是否知道公司或者嫌疑人在利用他犯罪。如果他主观上知道自己的团队或公司正在进行集资诈骗活动,很有可能被检方起诉;如果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团队主观上是在进行犯罪活动,只做财务、技术开发、供应商支持等普通工作,那么由于这类人员的工作内容远非集资,此时就客观行为进行争论似乎很有力量,但实际上并不成立,为自己的主观目的而争论可能掌握着当事人所涉及问题的关键。
4.因此,这种针对普通员工的辩护工作,重点在于普通员工的主观心态是否清楚。这也是我们的关键防御策略。
5.我们介入此案已经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所以我们当时的辩护目标是争取检方不起诉我的当事人。如果我们必须起诉,法院将继续亮剑。
6.主观心态的主要直接证据是当事人的口供。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极其重要的证据。
而我当事人告白中最有价值的一句话:“我没有犯罪。”
7.因为当时是审查起诉阶段,起诉方保证我们有充分的权利看卷子,当事人一共被讯问了13次。前三次讯问都没有认罪,也就是口供:“我不认为我是犯罪,我只是履行我的职责”。这三份口供稳定清晰,显然对当事人有利。
8.但在公安局提交的起诉意见中,明确表示当事人已供认参与帮助集资诈骗!
为什么?当事人显然没有认罪。原来当事人在第四份笔录中说:
”A:我犯了罪。(警察问:那你为什么说之前几次都没有认罪?答:我之前不知道自己在犯罪。但是,经过这几天调查机构的教育和解释,我才知道我的行为是犯罪。”
看到这里,我差点高兴的站了起来。年轻人,你救了你自己!我也感谢警察问他你之前为什么不承认。
因为这份供述表明,当事人在行为发生时没有犯罪知识和意志,没有直接参与集资诈骗的意图,而是通过侦查人员的解释,在被刑事拘留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客观上帮助了犯罪。
他所谓的表白,是事后对他行为的推测性评价,而不是对当时主观心态的客观描述!哈哈,我当时就想,小伙子,你真聪明,救了自己!
9.更可喜的是,在最后的告白中:“警察问,你愿意退赃物吗?双方表示不愿意。”这是为什么?我带着这个问题去见客户,他的回答出乎意料。他一直以为自己在正常工作,挣的是合法的工资,根本不是赃款,赃物也无法归还。
10.所以我们当时坚定地向公诉科的检察官回应了这个问题,指出我们的当事人是一个普通的员工,其性质与普通清洁工基本相同。而且当事人完全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所以完全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所谓的供述。他无罪,书面意见差不多一万字。我们的辩护意见和以前的律师完全不同。负责这个案子的检察官说他们会
11.我们和检察官谈的时候,检察官的态度前后明显变了。一开始他还说:“你看,当事人都认罪了,很明显。所以我们批准逮捕他。但是,在澄清了我们的清白之后,他说他们应该重新研究这个问题,重新审查相关的书面意见。公诉人也表明此案涉及的人很多,卷宗也很多。对于这种从犯,他们主要看是否服罪。事实上,如果律师能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出这个意见,我的当事人可能根本不会被逮捕,但事情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
12.此案仍在进行中,但我相信,即使我们的狙击起诉不成功,即使上法庭,我们也会加强基本辩护意见。甚至我的当事人都不认为他是犯罪,我还要为他的合法权益而战。所以,回到正题,我的工作是否对得起我的收费,这两种情况下,我们团队的收费更高,但我真的问心无愧。
案例三:直接看图。你觉得刑事律师有用吗?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应该充当辩护人。首先要明确律师在辩护中的作用。辩护律师的作用是发现案件中存在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尽力解决这些问题,使案件真相大白,使事实的性质更符合法律规定,使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无罪的人不被定罪,罪小的人不被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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