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某公司人事咨询:我公司某员工建议,想以我公司名义缴纳配偶社保,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这样做有法律风险吗?
律师回答
应该说,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在实践中并不少见。那么,这是可取的吗?我们来逐一分析一下。
1.非员工缴纳社保合法吗?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为其职工,即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障费。没有劳动关系,当然不能作为员工对待,不能为其缴纳社保。
有些地区已经明确规定,不为单位非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如《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发放补贴或者签订协议的形式,申报或者不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或者拒绝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义务的;通过虚构劳动关系和伪造证明材料取得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的;……"
所以法律法规禁止为非从业人员缴纳社保。
二是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可能带来的风险。
1、行政处罚的风险。通过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的前提必须是有真实的劳动关系。无劳动关系的保险情况核实后,可以取消保险资格,并退还款项。用人单位将非本单位职工视为本单位职工申报缴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2.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法律风险。非职工之所以愿意以挂靠单位名义自费缴纳社保,纯粹是为了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障待遇,如工伤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等。但这种由虚假劳动关系建立的社会保障关系是无效的,造成社会保障资金的流失。《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欺诈的社会保险费,并处以欺诈金额二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劳动争议风险。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挂靠方以社保缴纳事实为由,主张挂靠方与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的案件。这是典型的没事找事,如果用人单位忽视证据管理和证据辩护,可能会陷入被动地位。
3.挂靠支付协议有用吗?
缴纳社保的企业一般与挂靠人员签订挂靠缴费协议,在协议中写明缴纳社保的事实,明确缴纳社保的企业不承担法律责任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签订了上述协议,风险也无法完全规避,关联公司违约后仍可能存在“骗取社保”和诉讼疲劳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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