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卖淫女的“服务”时间太短而报警,要求主持“正义”,最终在警察出马后顺藤摸瓜,成功拉起卖淫犯罪巢穴,将她们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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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7日,陕西榆林,男子李某喝酒后来到马某家中,与王某霞约定以40元一次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因“服务时间太短”,李某与王某霞发生争执,争执不下,李某报警请求警方为他主持公道,并举报王某霞卖淫。警方到场后,几经侦查,查实了马某容留王某霞和高某林在其家中从事卖淫活动,已发生了多次卖淫事实,马某每次从王某霞和高某林的卖淫活动中获利10元。
罪证确凿,警方是直接依法采取了行动,成功捣毁了这个卖淫窝点,以李某、王某霞和高某林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并对马某以容留卖淫罪刑事拘留。
不知当事人内心怎么想,我作为一个看客,看到这里,真是觉得可笑可悲可怜。
最好笑的是嫖客李某,也就是因为他,警方才得以顺利牵出这个犯罪窝点。正是坏心眼却意外干了好事。
而起因居然是“服务时间太短”。
卖淫嫖娼虽说是违法行为,但李某和王某霞却约定得很清楚,是“40元发生一次性关系”,李某怪时间太短,而不是怪未完成,这难道不是在自曝短缺?作为男人,此处省略太多,请自行脑补。
报警请求警方主持公道,结果是被行政拘留,难道就没想过嫖娼违法?
再说这个价格,好比我们吃饭,点快餐最快、做法简单粗糙,价格最便宜,往往体验不到服务水平,而价格可能不到40块。去餐厅就餐,就要看餐厅的位置、档次、服务水平等等等。
40块,想到以前“100块都不给我的梗”,我差点笑晕在厕所。
最可悲的是马某,容留他人在家卖淫,而获利也只有每次10块钱。为了区区10块钱,就把自己家变成淫窝。
我总觉得,利益熏心得有足够的利益去熏,才能将人的心熏黑。没想到区区10块钱就足矣。
先不说如今因此锒铛入狱,就是单纯做个合法的小本买卖,还要算一下成本,这可是连本都赔在里面的违法勾当……
而廉价的性服务,很可能伴随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万一染病了去医院看病,10块钱连挂号费都不够。
再来说说他所犯之罪:容留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该条文规定,容留卖淫罪一般情节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将可能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何为情节严重呢?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1)引诱他人卖淫的;(2)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5)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而本案中容留人马某,最终将被判处5年以下还是以上刑罚,就要看他的犯罪情节是否有以上严重情形之一。
最可怜的,必是卖淫女王某霞和高某林了。若不是家里困难,相信谁都不会轻易走上这条路。
但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身体健康四肢健全,干点啥不好?就算没有专长,做点苦力也能赚点辛苦钱,不值这个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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