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早期国家的考古研究中,一般认为夏天和协议是奴隶社会,已经解决,不需要深究的问题。
这一共识主要是根据苏联20世纪初斯大林钦定的五阶段马克思主义社会进化模式。受意识形态影响,这一阐释模式被看作科学定论,很少人去思考如何从考古证据和文献记载检验这一模式是否符合中国早期国家的具体情况,也没有人试图从激增的考古材料分析经济和政治特征并对当时的社会性质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于是,奴隶社会成了一种对中国早期国家定性的标签。虽然20世纪初,史学界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分期和中国是否存在过奴隶社会进行过有益的讨论,但是受意识形态左右这一讨论难以成为一场具有真正学术意义的争鸣。20世纪80年代,一些历史学者重提中国古代国家的性质问题,并对古代中国没有奴隶社会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然而,这种共识并没有对我国早期国家探源产生任何触动。许多学者特别是考古学者仍习惯于利用马列经典中的社会进化概念,把夏称为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一场热烈而富有创新意义的学术讨论无疾而终。
由此可见,文献和意识形态的双重导向如何左右着学者们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视野。本文试图从苏联五阶段社会进化模式的产生,国内外学者对早期国家社会性质的探讨,以及重新认识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困扰等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并呼吁学界对中国早期国家性质的问题加以关注。希望考古学能够摆脱证经补史和理论概念教条化的习惯思维,为深入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性质和演变提供更客观、更具体和更科学的认识。
一、五阶段社会进化论
摩尔根的《古代社会》被公认为研究社会发展和文明演变的经典和开山之作。他从对印第安人血缘系统演化的研究深入到对社会技术、制度和文化知识共同演化的层次。他提出了著名的人类文化的三阶段进化模式,将人类社会从蒙昧、野蛮向文明的进化看作是普遍经历的发展过程,认为奴隶制随财产的增加而产生。像以前和与他同时代的进化论者一样,他支持社会文化的一种直线或平行演化模式,指出没有一种文化可以不经历所有的低级阶段就可以到达较高的层次。他提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趋势可能向民主、自由、平等、博爱制度发展的看法,深受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赏识,并成为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的基础。
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对马克思和恩格斯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促使他们探索国家形成的原因以及作为一种压迫机构的真正性质。马克思仔细研读了《古代社会》,写下了十分详细的摘录和批语,打算用唯物史观来阐述摩尔根的研究成果,但是他没能完成这一心愿就去世了。恩格斯继承了马克思的遗愿,根据马克思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于1891年写出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一经典名著。
根据对摩尔根《古代社会》和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所有制形态的研究,1859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恩格斯则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中提出奴隶制、农奴制和雇佣劳动制是文明时代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根据摩尔根和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论述和概念,在经过一番争论和综合之后,苏联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于1928年提出了一种人类社会直线递进的发展模式:原始社会被分为氏族前、母系氏族、父系氏族三个阶段;后继为三个形态的阶级社会,分别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最后为两个无阶级社会,分别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这一划分后来通过一个原始平等社会、三个阶级社会和一个无阶级社会的合并,被斯大林在《论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我主义》中总结为“历史上有五种基本类型的生产关系: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制的、社会主义制的”模式,并认为,社会的生产方式怎样,社会本身基本上也是怎样,将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混为一谈。
这种单线直进的社会发展模式因斯大林的钦定而被赋予了纲领性、真理性和指导性地位。于是,全世界的社会不管民族、不论国别被认为一概都要经历这个直线发展的历程,最终都要发展到共产主义。在苏联和中国,这一带有强烈意识形态取向的社会进化论被认为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长期以来对历史学、考古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研究的理论阐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二、对认识古代国家性质的影响
在将苏联这一模式应用到中国古代史分期中来时,曾在中国史学界产生过激烈的讨论和争鸣,特别是夏商周三代的社会性质成为讨论的焦点。早在1949年之前,一批马克思主义历史学者就努力应用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和苏联社会进化模式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阶段定性。比如,郭沫若起先把铁器和奴隶制相对应,把周代看作是奴隶社会。后来将夏、商和西周归入奴隶社会,将春秋与战国之交看作是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阶段。后来,他又把春秋战国都看作是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阶段,直到秦灭亡才结束。
除了郭沫若之外,范文澜、翦伯赞、吕振羽等学者都一致认为殷商属于奴隶社会,尽管他们在后续阶段的分野上观点并不完全一致。有些学者的观点几乎是对斯大林的指示对号入座,并刻意将中国社会发展模式与欧洲模式比附和套用。但是,对此持不同意见也大有人在。比如,王锡礼认为,在中国古代,奴隶从未在生产上占过支配地位。奴隶社会这个阶段不但在中国找不出,就在欧洲也不是各国都经历过这个阶段。所以我们不必机械地在中国寻找奴隶社会这个阶段。胡厚宣也认为,殷代有奴隶,但是不能因此而将殷代看作是奴隶社会。冯汉骥支持胡厚宣,认为他的观点“自为卓识,可一洗将中国社会比附西洋社会发展的通病。”但是,因为与马克思主义经典有所抵牾,这些意见难免理直而气短。
20世纪50年代,一切以苏联为楷模的政治导向,使五阶段的社会进化模式被看作社会演变的普遍规律而在学界占据主导地位。加上教条主义的束缚和“左”的思潮影响,对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奴隶社会等学术问题进行商榷显然不合时宜。但是仍有人对此提出自己的见解,如李鸿哲在1957年撰文指出,奴隶社会说在理论上站不住脚,不符合历史事实。多年来为人所信从,实在是一种教条主义的倾向,但是这一教条不是从马克思经典著作中得来的,而是由郭沫若和苏联斯特鲁威院士等提倡起来的。由于这一教条的存在,苏联和我国的史学家们曾花费很多力气在古代各国历史上寻找奴隶。不幸的是,就当时的政治环境,李鸿哲和其他持相同观点的学者都难免因言获罪。
直到文化大革命以后,随着思想枷锁的解放,中国古代无奴隶社会说再次被提了出来。1979年黄现璠首先发表了《我国民族历史没有奴隶社会》的论文,接着张广志也于1980年发表了《略论奴隶制的历史地位》一文。到1982年以后,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奴隶社会并非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的看法,殷商并非奴隶社会几成历史学界的共识。大部分人认为,奴隶制和奴隶社会不能混为一谈,将殷商看作奴隶社会,理论公式化,史料不足,不能将马克思的欧洲社会分期套用到中国来。因此,长期以来人们信奉无疑的商代奴隶社会说,原不过是沙滩上的大厦。
然而,这些讨论似乎对考古学没有产生任何影响,一些学者仍将夏看作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中央集权王朝。如果考古工作者不带着问题去收集能够解决早期国家社会性质的第一手资料,并检验不同看法的真实性,那么历史学者的讨论也难免流于空谈并难以为继,我们对中国早期国家性质只能停留在概念和标签的层次上。
有学者提出,过去评价中国历史的标尺,都是以西方进步案例为参照,无不是从欧洲发生过的事例里推导出来。但是西方学者却告诫:你们被“欧洲中心主义”的理论误导了。你们奉为圭臬的那种理论并不是西方的历史,而是“意识形态”的产物!在这方面,最大的敌人不是猜想和反驳,而是盲从和武断;不是自身认识有所偏差,而是被别人的认识替代了自己的思考。
三、思考与探讨
我国史学界在古史分期上有关奴隶社会的讨论明显表现出几个特点:(1)虽为学术问题,却是意识形态的产物;(2)集中于单一模式、局限于从概念到概念的讨论,如何从实际材料上进行论证做得较少;(3)没有社会科学其他领域,特别是考古学领域的参与,根据事实材料进行探索和验证。因此,这个问题的探讨和深入便难以为继,在20世纪80年代热闹一阵之后就趋于沉寂。由于理论在中国考古学中没有什么地位,考古学者对于古代社会分期和夏、商是否是奴隶社会的讨论似乎毫无兴趣,完全置身其外。许多学者继续采用苏联的五阶段社会进化模式来讨论中国古代社会,把夏、商看作是奴隶制国家,这种缺乏学术进取心的表现可能有三个原因:(1)这种问题牵涉到政治,太过敏感,还是照贴标签比较保险;(2)考古学只是提供材料,如何进行阐释是别人的事情;(3)考古学研究完全没有检验设想的问题指导,社会性质问题似乎和收集材料没有关系。于是,单靠史学界围绕概念做文章,自然难以在这个重大问题上有所进展。
由于早期国家性质的讨论明显存在意识形态导向,使不同观点和立场所据之“理”不再中立和对等。因此,我们思考和探讨这个问题时,需要隐去郭沫若等学者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光环,完全从学术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
郭沫若认为商代杀殉大量奴隶,因此殷商为奴隶社会铁案难移。但是,许多学者持不同看法。比如,20世纪40年代胡厚宣根据甲骨卜辞中对奴、臣、仆、妾、妇、妃等字的解读后认为,这些甲骨记载无一能作为殷商为奴隶社会的证据。甲骨中虽有用俘虏为奴,但是战争之有俘,古今皆同,不能作为商代为奴隶社会之证。20世纪50年代杨绍萱对将殉人和殉葬制度等同于奴隶制的提法进行质疑。陆德和杨向奎等学者也把殉人制度看作是上古民族灵魂不死的思想的反映,和社会制度无关。张广志针对郭沫若的立论,从甲骨卜辞、人祭和人牲、羌和众等方面进行举证辩驳,认为商代为奴隶社会不能成立。西方学者也有类似看法,特雷斯特曼(JMTreistman)指出,殷墟王陵大量用青壮年男子殉葬,常被作为商代属于奴隶社会的证据。但是,葬俗不能成为经济基础的证据。没有明显证据表明商是一个在经济和农业上以奴隶制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吉德炜(DNKeightley)也指出,在商、周文字中没有“奴隶”和“自由民”的词汇和人口买卖的记录,因此商代社会不像是奴隶制的特点。把商代大墓殉葬的人牲看作是奴隶也难以令人信服,因为没有证据说明这些人在殉葬前被作为奴隶劳力使用,殉人更多反映了当时的政治关系宗教信仰,表明这些墓主希望延续生前的生活,维持这些作为殉人的亲戚、侍女、卫士、奴仆和囚徒死后继续为他服务的关系。
特里格(BGTrigger)在比较早期文明中普遍存在的人祭人殉现象时指出,人祭常常是用来献给上帝和神灵,感谢它们的超自然力量给世界带来的万物轮回和人间福祉。美索不达米亚人认为,所有的人都是上帝的奴仆,他们一切劳动都是为上帝服务的。商、周时期的祭品都是献给自然神灵和祖先亡灵,这些神灵根据献祭的程度来维持它们的力量,强大的神灵一般需要比其他神灵更奢华的献祭。殷墟的祭祀方式除了人牲以外还包括食物、美酒和动物。玛雅人认为,诸神需要人类的照料才能维持它们的力量,所以人们要不断为神提供祭品包括人牲。阿兹特克人认为上帝会因为赋予万物以生命而会感到饥饿,所以人们必须不断为上帝提供牺牲以保持宇宙秩序。虽然玛雅常常用俘获的异族首领作为人祭,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人牲应该是地位低下的囚徒、俘虏或异族成员,如商代的人牲常常是外族的俘虏。但是就这些早期文明来看并不存在奴隶制,征用大量平民为王室和贵族服务使他们的境遇和奴隶相差无几。
从迄今发现的大量考古证据来看,二里头和早、中商时期的聚落形态、生产方式和墓葬材料在许多方面仍然和龙山时期十分相似,并没有迹象表明在这一时期社会已经形成了独立的奴隶阶层和以奴隶为主要劳力的农业和手工业生产。虽然有人认为这一时期前后出现的“乱葬坑”中埋葬的是奴隶,但是族群仇杀和战争是早期复杂社会中的常见现象,难以单凭这些非正常死亡的现象来判定其为奴隶,并由此推导当时的社会性质。倒是在东汉发现过身份确凿、被劳役和酷刑折磨致死的刑徒墓地,许多人还戴着镣铐入葬。
值得指出,奴隶和奴隶社会应该是两个概念,存在奴隶和奴隶制不一定就是奴隶社会。比如,古罗马和贩卖黑奴的近代美国存在奴隶制,但没有人将它们定性为奴隶社会。加拿大西海岸的印第安部落社会将俘虏作为奴隶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生产活动,并将人牲看作是财富的一种特殊消费形式,但是也没有人认为这些部落和酋邦是奴隶社会。将殉人看作是奴隶,进而根据早期国家存在殉人的葬俗推导出当时的社会就是奴隶制显然过于简单。殉人的葬俗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就开始出现,并在历史时期仍然存在。像中国、美索不达米亚、玛雅和阿兹特克等早期国家的人祭习俗更多的是体现了意识形态和宇宙观的特点,它和标志经济基础的社会制度没有必然的联系。
把夏、商定为奴隶社会显然受了苏联五阶段模式的影响,因为该模式将奴隶社会定为人类第一个阶级社会,根据这种定势思维,夏、商必定是奴隶社会无疑。然而,斯图尔特(JSteward)提出,早期国家形成中的战俘有可能形成一个奴隶阶级,但是美洲土著社会是否存在过真正经济上的奴隶制则很可疑,俘虏的社会作用和奴隶制的起源及性质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根据弗里德(MFried)的阐述,早期国家的基本性质是阶级分层的制度化,确立不同社会成员获取资源的不同途径和方式,使民众臣服于权威并确立主权和疆域。奴隶在国家社会前就已出现,他们主要是俘虏,常被用作牺牲而非劳力。塞维斯(ERService)也持相同看法,认为法律和政府的出现是国家制度化的体现,统治者行事从此可以凭借武力而无须公众一致认可。由此可见,20世纪的文化人类学从未认为早期国家必定是奴隶社会。
如果中国古代不存在奴隶社会,那么这些早期国家又是什么性质的社会?由于我们已经习惯于应用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等几个马克思主义概念来讨论社会进化及其性质,一旦脱离这些概念和术语,我们会感到无所适从,思考和分析出现了语汇的真空。于是,中国古代国家如果不是奴隶制,那就只能是封建制了。比如,有学者指出,奴隶制生产方式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这种现象在古代不可能存在。在生产力很低的情况下,原始社会结束后进入封建社会才是社会发展的规律。晁福林认为,社会形态应该从人们如何组织起来使用土地进行判断,夏、商可以被看作氏族封建制社会,西周是宗法封建制社会,到东周进入地主封建制社会。
如果把中国整个历史时期的国家都定为封建社会,仍然令人困惑。因为,源于中世纪拉丁语的英语feudalism一词无法完全对应中国文献中的“封建”“封建制”和“封建主义”。汉语中的“封建”是指古代国家的殖民建邦,如西周的分封诸侯和周联邦,它并不完全等同于欧洲中世纪的feudalism。1901年严复翻译的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把feud译成“拂特”,即封土、领地、采邑、食邑等。因此封建之制是指一国有许多联邦组成,这些联邦由领主或封主统治,农民耕种领主的土地,为领主服役,民众只知领主,不知国王,国王无法驾驭他们。在封建制的国家里,国王是最高君主,他的权力受到诸侯的承认,但是国王无法强迫诸侯每天承认他的权威。在非常时期,诸侯有责任忠君勤王,其他时候诸侯完全是他自己领地的主人。因此将欧洲的feuda-lism和中国的“封建”对译,产生的问题是,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极短,而中国的封建制却有“四千数百载而有余”。问题是,除了西周类似封建制外,漫长的中国朝代国家并没有封主或联邦制度的存在,将它们称为“封建王朝”显然也是和苏联社会进化模式对号入座的结果。看来,无论是西方的feuda-lism还是中国的封建制,都和中国朝代国家的性质不合。因此,要为中国四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定性,要么对源于欧洲的封建制概念做重新定义,要么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性质做合乎中国国情的修正。
为此,有学者对我国学界教条和机械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特别是斯大林版的社会进化论进行了批评。长期以来,许多人把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当作万能公式到处简单照套,甚至把五种生产方式曲解为一切民族或每个民族必经的“历史必然”,我们不应该把马克思经典中根据欧洲社会建立的发展模式和苏联五阶段社会发展模式简单套用到中国历史发展中来。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摩尔根的直线进化论趋于式微。许多西方学者认为自然和社会的发展并无目的可言,它不会按照人类的价值观行事,因此否认社会文化会朝着一个预定的方向演变。这一时期,文化人类学家博厄斯的历史特殊论非常流行。他认为没有一种标准可以被用来对不同文化发展的相对程度和内在的价值作比较,特别不能接受的是将文化从与学者自己文化的一种相似程度来做比较,而必须从它们本身人群的意义来予以评判。而且,每种文化必须作为一个独立发展过程的产物来了解。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人类学界出现了一种新的、更加唯物论的态度来看待社会文化演变,形成了一种所谓新进化论的思潮。新进化论在许多方面不同于摩尔根的直线进化论,它提倡生态、人口和技术决定论,强调“一般演化”,力图了解和解释社会文化演化的普遍特点和发展主线。这条主线以人类历史上每个相继阶段中最先进的文化为代表,不管这些文化发现在何处,与其他文化有没有关系。
新进化论的两位主要的倡导者是美国人类学家莱斯利·怀特(LWhite)和斯图尔特。怀特视自己是摩尔根思想的继承者,他提出“一般演化”的概念,把文化看作是人类超肌体的适应方式和手段,将其比喻为一种热动力系统,每一种文化系统是由技术、经济、社会和意识形态等亚系统所组成,技术位于最下层,社会结构在中间,意识形态在最高层,其中技术力量是整个文化系统的决定性力量。斯图尔特开创了一种更为特别的生态学方法来研究社会文化的演变,像以前的进化论学者一样,他认为社会演变虽然表现出很大的一致性,但是他认为生态的适应在影响社会文化的发展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斯图尔特试图确定社会文化是如何在不同环境条件中发展的,为什么在世界上完全不同的生态环境里,如热带雨林、干燥的河谷和北方林地中会独立演化出基本相似的社会文化特点,遵循相似的发展轨迹。另一方面,不同自然环境中的文化也会沿着不同的道路发展。他把这种社会文化演变称为多线演进,和以前进化学者提出的直线演进或平行演化有所不同。斯图尔特声称,研究的目的应该解释所有或大部分处于相同发展阶段中文化的那些共同特征,而不是去解释那些由历史偶然事件所造成的独特事件和非重复发生的那些特殊性。他强调要从跨文化规律的角度和从特定事件的历史学角度来研究文化演变,同时也视演化规律和历史研究为相互不同的概念,认为只有对演化现象的研究才能产生科学的总结。
斯图尔特于1949年提出了新进化论的一般性社会进化模式,来比较世界上五大古代文明中心自旧石器时代至19世纪和20世纪工业文明的演进轨迹。它们共分为8个先后相继的阶段或时期,分别为狩猎采集期、早期农业期、形成期、区域兴盛期、早期征服期、黑暗期、轮回征服期、工业革命期。在这个进化模式中,中国的旧石器和中石器时代被归入狩猎采集期,新石器早期属早期农业期,仰韶龙山属形成期,夏、商属区域兴盛期,西周属早期征服期,战国属黑暗期,秦、汉至明、清属轮回征服期。20世纪60年代,弗里德和塞维斯分别提出了四阶段原始社会的社会进化模式。弗里德的四个阶段分别是平均社会、等级社会、阶层社会和国家社会。塞维斯则利用民族学资料提出了高度一般性的直线发展序列,表述人类社会自游群,经部落、酋邦向国家的发展轨迹。
到了20世纪70年代,许多考古学家对运用一般进化模式来解释考古材料日益感到失望。科迪(RHCordy)就新进化论模式提出了五项缺点:(1)新进化论所定义的各阶段特征不易从实证上来衡量;(2)酋邦与国家之间的区别较难分辨,特别是介于两个类型或阶段之间过渡型社会;(3)在被定为酋邦的社会中,其人口、疆域和社会梯度所表现的社会复杂化程度各异,复杂酋邦阶段中的社会差异甚至大于酋邦和国家之间的差异;(4)缺乏系统论导向的分类,将所有社会类型的分类都以一些特征的存在或缺失为依据;(5)认为社会各种特征会随整个社会发展而变化的基本原则是不对的,社会结构各部分的发展速率并不同步,有的部分会突进,而有的部分则会滞后。
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后现代思潮对新进化论的缺点进行了批评,认为新进化论所提出的几个社会发展阶段并不能构建一批特定的社会形态,而只不过是些定义含糊的范畴罢了,其特征以一种令人困惑的方式相互重叠。直线发展的模式无视处于相同发展阶段社会中存在的变异程度,没有人努力来系统揭示这种地理上的差别。而且,社会文化演变远不是一种通过依次不同的阶段而日趋复杂的过程。个别社会的发展过程是一种复杂的图像,它可以向上发展,也会向下衰落和崩溃,衰落的社会也不会倒退到它过去曾经经历过的原始阶段,在较高阶段获得的知识和行为会在社会瓦解后保存下来,然后在社会重新复兴过程中发挥作用。
于是,欧美学界开始偏离新进化论那种强调构建和检验有关早期国家起源一般性理论模式的导向,开始转向更加关注特定社会文化发展轨迹的历史学分析。这一趋势努力将理论与实证研究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以一种复杂社会和政治经济多样性的框架来解释文明进程中社会结构、手工业专门化和交换的多样性。这一新的趋势反映了国际学界对新进化模式过分强调文化进化和文化适应以及过分强调演绎方法所造成的忽视历史个案的研究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新的研究趋势使文化人类学与历史学的关系日趋紧密,将复杂社会看作是一种多功能的实体,其中意识形态、权力关系与社会经济群体文化上的特殊形态相互结合,在塑造特定政治实体的进程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特里格以更为宽泛的视野来比较和分析早期国家的性质,并避免采用分类和阶段发展的线形模式。他认为,就文明发展来看复杂酋邦和早期国家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也很难在它们之间划出一条明显的界限,于是他提出了早期文明社会和晚期工业前文明社会两个概念。早期文明社会是指那些最原始和最简单的早期国家或复杂酋邦,主导这些社会运转的主要机制已经不是血缘关系而是等级制,阶级关系取代了血缘和民族关系成为主要原则,尽管血缘关系在下层社会和统治阶级的凝聚机制上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成千上万的民众生活在以血缘为基础的社群或酋邦中,由一些统治者运用武力来维持权威。政治控制基于一种施主和被庇护人(patron-client)的关系,政治上的成功大体取决于最高首领的个人素质。当领导失误,疆域就会变动,核心就会分裂。尽管统治阶层的生活方式比平民奢侈,但是两者之间的差距并不是很大。阶级关系被安置在一种由等级制构成的血缘网络之中,其中血缘关系仍然是社会结构的基础。权力基础建立在对剩余产品的控制上,尽管技术仍然十分原始,但是劳力的组织和管理已经十分复杂。政府能够有效和稳定地运转好几代人。虽然早期文明都有奴隶存在,但是并不像晚期工业前文明中那么普遍和暴虐。统治阶级普遍声称自己与超自然神祇的关系,被赋予神授和半神圣的地位。就像阶级取代血缘成为凝聚社会的基础一样,宗教概念也取代血缘关系成为社会和政治语言的媒介。
早期国家会进一步发展到工业前文明社会,其区别于早期文明社会的最显著特征是普遍采用货币,特别是金属货币以利交换和储藏财富。此外,军事力量规模更大、更专业和更制度化。而在早期文明社会中,专职的军人很少,并由国王、政府官员和当地首领直接统领,但是到了晚期工业前文明社会,军队已由专职的将领指挥。有别于早期文明社会中对自然力量的膜拜,这一时期的信仰已趋世俗化,大自然已被视为是无生命的,动植物已不再被认为具有人类的理智和意识。于是对自然、社会和超自然范畴的认识被明确分离开来。一些哲学家开始否定超自然力量的存在,有的认为超自然境界太遥远,与人类无关。但是大部分民众仍然视神祇是超宇宙的,人类和万物的存在有赖于上帝的创造和存在。于是,一些新的国际性宗教如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和祆教开始出现,它们强调个性以及现实与理想的区别并声称自己的信仰适用于全人类。这种宗教思想影响了政治生活,早期文明的世俗王权开始被各种政府所取代,民主的、寡头的、专制的和军事独裁的制度开始发展起来。权力更加依赖武力,对奴隶和平民的压迫和剥削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特里格将中国汉代看作晚期工业前文明社会的初始,与亚述和波斯帝国、古希腊、古罗马、欧洲和日本中世纪的封建国家相当。但是,非洲撒哈拉南部和美洲的土著社会在与欧洲人接触之前从未发展到晚期工业前文明阶段,虽然玛雅可能是一个例外,但是它的宗教、经济和社会结构从未发生过变化。
特里格根据经济、技术、社会结构和宗教信仰等特点分析了世界上早期文明和工业前文明社会的性质和特点,描述了国家演进的一般趋势。虽然他并没有为这些古代国家贴上奴隶制和封建制等标签,但深刻揭示了早期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的性质。中华文明的三代和后继的朝代国家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社会,它们如何演进,需要社会科学各领域的共同研究。如果我们能够不受程式化概念的影响,参照当今国际同类研究的成果,从文献和考古材料中来进行独立的研究,一定能够对这个问题获得更为科学的认识。
四、小结
采用苏联的五阶段社会进化模式来对中国早期国家定性,使我们看到今天的社会影响如何左右着对古代社会的解释。学者生活和工作的社会环境,不但会影响他们所探讨的问题,还会使他们得出先入为主的答案。因此,学者们在了解过去的时候,不但受到研究材料和研究手段的限制,还会受到自己思考方式的限制。在中国的文明和早期国家探源中,文献和意识形态已成为两个不可忽视的重大制约。一方面,正是夏在文献中的幸存,使得今天的文明探源工程将证实夏的存在列为中心任务,并被看作是最有成就感的目标之一。另一方面,把苏联五阶段社会进化模式看作真理,使得我们对中国早期国家社会性质的认识一直停留在概念的层次上,丧失了深入探究社会问题的动力,并漠视国际学术思潮和科学认识的进展。面对大量出土材料,没有人仔细审视过三代文明究竟建立在怎样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之上,它们和后继的皇朝究竟有何不同。因此,了解影响学术研究的社会因素,将会增进考古学家的自我意识,提高阐释的价值。如果中国的文明与早期国家研究能够不囿于程式化的苏联社会进化模式,力求从具体的材料来客观探究中国早期国家的社会性质,并得出自己独特的见解,那将是对世界社会科学研究的重大贡献。
来源:《复旦学报》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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