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英律师

这几天同时爆出了——条名为“夫妻偿还”的大新闻

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的遗孀金燕因李明生前的《赌博协议》被判2亿韩元债务。

乐视贾跃亭的妻子甘薇发长文,信誓旦旦“我们会负责到底”,以勇于担当、患难与共的护夫先锋伉俪情深的姿态,占据财经版、娱乐版的显著篇幅,引发各方的慨叹、嘲讽和质疑。

疑似(曾经)嫁入伪豪门,屡传财务危机负面新闻,还有刘涛、大小S姐妹、贾静雯、黄奕、李湘等众多一线红星。其中的“贤妻”刘涛近年更是拼命拍戏,据称为丈夫王珂还债四五个亿!令人咂舌。

对于普通的女人而言,同样有可能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只不过是金额大小的区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古有父债子还,今有夫债妻还,债务风险,已成为第三者之后,婚姻的杀手,女人的公敌,让围城内的女人提心吊胆,围城外的女人踌躇不前。

婚姻改变命运,啊,多么痛的领悟。

在这个时代,做女人太累,既要貌美如花,又要赚钱养家,在男人缺位时(有家不回、人间蒸发、肉体灭亡等),女人羸弱的双肩,要扛起千钧重担。烈火烹油、鲜衣怒马的日子,转瞬变成从天而降的巨大包袱,沉重到女人彻底被击垮,倒地哀嚎,乃至欲哭无泪。

那么,中国的法律,究竟是怎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简单归纳如下:

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同时满足“无合意”、“无受益”、“无法定义务”,才是举债方的个人债务,与非举债方无关。

甲男和乙女是夫妻,甲男对外欠款,如果乙女根本不知道,甚至明确反对(没有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且款项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乙女没有享受到任何好处(没有受益),且并非夫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比如说孩子的抚养费用、老人的赡养费用、一方的医疗费用、侵权赔偿款等),则该债务是甲男的个人债务,乙女没有法律上的偿还义务。

原则: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

这正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为人诟病之处。只要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首先推定为共有。离婚后,也可能被追讨离婚前发生的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近三四年,24条已经闹得民怨沸腾,废除的呼声一浪接一浪。小马奔腾李明的遗孀金燕直斥24条“简直是个框,什么都往里装”,代表着广大女性的心声。24条的受害太太团奔走呼告,不少学者口诛笔伐,逼得最高院在2017年接连颁布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解释、《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收紧夫妻债务认定,但是并没有触及24条这一原则。

大众在讨论24条时,必须注意,24条并非一棍打死,还有三种例外情形——

婚内个人债务的三种情形

在婚内发生的债务,第一、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第二、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债权人对此明知;第三、债务及收益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前面两种情形很少发生。而主要的判断就落在了“是否用于共同生活”。

是否用于共同生活

用于共同生活的,是共同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的,是举债方个人债务,这个规定本身,是很公平合理的。

司法实践中,两种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债权人起诉夫妻的,由夫妻证明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债权人难以知晓夫妻家庭生活的具体情况。(前)夫妻之间的诉讼,由主张是共同债务的一方举证证明用于共同生活,“谁主张、谁举证”。

上述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公平合理的。

问题在于,非举债方往往很难证明,借款和收益没有用于家里。从逻辑上,证“有”容易,证“无”难。这是客观存在的举证难题。

24条的合理性和立法的趋势

客观全面地看待,24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理由:

1、“婚内债务共有”与“婚内财产共有”是对应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夫妻财产的法定共有制演变成现实中的AA制,是时代观念和人的私心利欲造成的,板子不能打在24条上。

2、中国对夫妻债务的认定,不仅只有24条,还有一系列配套的法条和规则,24条不是只有一个原则,还有两种例外情形。在诉讼中,更多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和当事人举证意识强弱、能力大小的问题。

3、这两种社会现象长期并存:夫妻双方勾结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夫妻一方勾结外人,侵害配偶利益。天平的一端,是保护债权人、维护交易安全,另一端是日益复杂脆弱的婚姻关系。如何平衡,非常考验立法的价值取向和技巧,但两端本来就存在“此起彼伏”的天然矛盾性,没办法达到完美的状态。

相信在这两三年,对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则,会作出一定的立法调整。比如说,区分某种些的交易、划定某个金额以上的债务,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才成立共同债务。

婚姻的风险,远不止债务风险。一方面,防范婚姻的债务风险,不能仅仅依赖立法规则,法律往往是最后一道保障,但对于婚姻家事,法律经常无力、失灵。经营好婚姻,靠的是终身修炼。另一方面,法律虽无法确保婚姻的幸福,但是,法律可以做到,且应该做到,在合理范围内,降低婚姻的风险。期待着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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