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红色通缉令第16号孙申挪用公款、贪污案件。
孙信是红色通缉令被捕的回国人员中第一个接受审判的人员。此前,在7月5日的第一次审判中,孙申被控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7月26日下午,法院宣判孙新安,判处有期徒刑14年零6个月,罚款人民币20万韩元。
2015年6月,孙申被护送回国
2015年6月,孙申被护送回国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孙信利用原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财务出纳,办理收支公款、保管银行预约印章、支票、银行对账单等职务很方便。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2332.5万韩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转入控制的证券期货账户。
2008年1月,被免除出纳职务的被告孙信伪造了银行协议存款合同、合同存款账户清单等交接资料,完成了业务交接。同年10月21日,机关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发现合同存款账户已被出售,要求孙信向机关说明情况,孙信从自己控制的证券期货交易中使用的银行卡中提取了57.3万多韩元的公款,带着钱逃到了海外。
2015年6月8日被告人孙信被揭发并提交审判。事件发生前,孙申陆续恢复了北京市新闻出版局472.4万多韩元,其余1802.7万多韩元的公款尚未归还。事件发生后,与孙信银行卡相关的80多万韩元公款已被冻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未能大幅退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孙申带着贪污的部分公款逃走了,其行为也构成贪污罪,数额也很大,依法都要处罚,要受到数罪和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孙信范犯有挪用公款、贪污罪,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孙申到案后,可以如实陈述罪行,真诚悔悟,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辩护人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法院可以酌情采纳。法院根据被告人孙申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1款、第384条第1款、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款(2)、第67条第3款和第52条。(中央电视台记者
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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