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汉民除了追随孙中山从事政治革命、军事斗争外,还致力于建设适应世界潮流的社会制度,促进男女平等。1930年通过《中华民国民法》立法,正式确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完整的女性财产权、继承权,并将男女平等原则贯彻到了整个民法规定的家庭制度中。1977年,民国史学家张永庆老师写了《胡汉民提倡女权的思想及其成就》一篇文章,第一次详细阐述了胡汉民对推进男女平权的贡献。
胡汉民
中山大学刘志伟教授强调,历史人类学的区域研究“要在人的行为和交往关系中建立历史解释的逻辑”,在社会变迁中要重视“人的能动性”。胡汉民女权思想的形成受到晚清维新思潮、革命思潮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在传统上女性权利较强的矿工地区长大,曾研究广东中女性的“不嫁主义”,他与中国第一代女权运动领导人张竹军密切交往,成为引起毕生关注、推进男女平权的重要契机。
中国由一个地区组成,各地区各有特色,有助于“全球”,地区研究要把握地区内部的结构和变迁,在此基础上进行“地区间”研究,揭示地区与“全球”的联系。有人认为,对“全球”的研究“高于区域研究”是非常狭隘的观点,对理解“什么是中国”、“中华文化多元一体”非常不利。同时,如果区域研究能够重视“区域”与外部的互动和联系,那么政治史和人物研究就能更加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或者避免过度“碎片化”的弊端。
女性名誉权,财产权“革命”
学术界一些人从“西方中心论”出发,认为近代中国女权主义完全来自西方,这也是没有道理的,但这也导致中国女权主义在本土渊源3354人之后,往往忽视矿工地区的“不落家”、“青青”、“贾比特”传统。
广州部所属南海、番禺、顺德、香山县最晚从明末开始出现了“不落家”(回宁不归)现象,后来扩展到了肇庆部。由于广州和自称文化差异很小,本文的“矿工”包括广州和自称的养父。“不落在家里”是指女人结婚后,仍然在娘家住很长时间,在重要节日或翁久生日时,只在丈夫家住一两天。(威廉莎士比亚、哈姆雷特、家人)从事反清伏明运动的著名诗人屈大均是半藏人,他的发妻就是实行“不落家”。这个风俗的起源在学术界至今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我个人认为与九月族女性地位高的传统有关。不管原因是什么,这种风俗到了清代,已经有了抵制包办婚姻、家庭独裁的意义。1900年孙中山领导的《中国日报》发表文章《男女平等之原理》,注意到“不落在家里”是对包办婚姻的抵制。这篇文章指出:“现在生活在中国,男人不认识女人,女人不认识男人,互相无知,强行结婚,不是那个意思,而是拘泥于礼仪。”如果他或她不顺利,一定要去男人那里休息妻子再结婚,女人不会回来了。(莎士比亚)。" "
从“不落家”传统,演变成了“青青”的新形势。也就是说,未婚女性与刚刚去世的青年男子牌“红利”一起获得所谓的“名分”,然后独立生活。这种形式更进一步,明确表示了对包办婚姻的反对。
清代中期左右,除了“青青”外,矿工地区还出现了更普遍的“紫薇”。旧时代的姑娘扎头发,已婚女摆发髻,“梳”是未婚女摆发髻表示一辈子不嫁人的非常隆重的仪式。紫薇女为了维护自己的生活方式,往往被捆成金兰,住在共享的“姐妹家”、“女人家”里。今天,我们往往以欣赏奇异风俗的眼光看待自己的雨女儿,但他们的婚外、滋养、自由财产支配权是几代女性付出死亡的抵抗、惨痛的代价来争取的。
在传统中国,妇女的声明权不是普遍的法律权利。有特定上流阶层的女性可以有完整的名字,平民女长期没有这种权利。我们熟悉的古代女子(如班昭、蔡文姬、李清照等)以其史学文学成就名世、杨红玉、陈良玉等军事才能著称。其他很多女人都是后宫、妻妾、名妓。以改良棉纺织技术闻名的黄道派根据笔者的理解,“道袍”不是她的真名,而是信仰宗教的,所以别人这样称呼她。平民阶层的女性在法律文书及其他正式场合中,未婚女以“X先生”的身份出现,已婚女以“X门Y先生”、“XY先生”的身份出现,或者在富城、富城后面加上“X母亲”、“X姐姐”,实际上只是排名而已,并非如此在汉唐宋元时期,礼法还不是很苛刻,偶尔还会有平民女性在碑刻使用整个声明的事例。到了明清时代,理学占据了意识形态统治的地位,男权社会达到顶峰,平民阶级中女性的名权进一步衰退。
但是在帝国“边缘”的珠江三角洲,从听众时期开始,雨女登场,发生了安静的女子名权“革命”。广东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组织“金石镇”余国强、姜志斌对广州黄保周道光九年(1829年)《重建金花古庙各家乐助碑记》作了专门解释。笔者在《碑记》捐款名单上写道:“花女曾继香、曾悦好、曾金峰、曾睿好。”18名未婚女性的名字是“新娘曾文皇、曾文阳.”在等13名已婚女性面前被发现
金币古庙各乐辅石碑(制作《金石镇》)
暨南大学刘正强教授,读广州黄埔村家
庆十八年(1813年)《重修洪圣宫殿碑记》,发现其中梁氏家族部分有“花女梁玉藏助金一员、花女梁观平助金一员、花女梁配莲助金一员……”等26条记录,而胡氏家族的“花女”则有29名。这些名字都非常正式,与现代女性名字相类,并非以前“梁八娘”“梁八姐”那样的排行称谓。广东省社科院陈忠烈研究员依据田野调查做了解读,认为“花女”指未婚女性,碑文中的“花女”应该大多数指的是不愿意结婚的自梳女。姓名权与财产权难以分离。财产总是登记于一定的姓名之下;有了独立的姓名权,财产权才能有明确标识。独立姓名权的普遍出现,显示在珠江三角洲部分地区,女性财产权已突破了传统礼法限制。她们在向庙宇捐款时,不再使用“X氏女”这样的称谓,显示她们的捐款来自本人工作、经营所得,而非来自父亲的赠与。
自梳女财产权的取得,是在广州府得到广泛承认的“习惯法”基础上实现的。在举行正式“梳起”仪式、入住“姐妹屋”之后,社会默认自梳女已拥有独立财产权,她们从事雇佣工作、经营工商业、置业收租、放债收息等所得归她本人所有、支配,不必将所得上缴于男性家长。自梳女年老之时,可按本人意志,立遗嘱将遗产由其侄子或“契女”(干女儿)继承。
张竹君对胡汉民的深刻影响
清末中国女权运动有三个中心,一是留学生众多的日本,二为华洋杂处的上海,三是广府地区。张竹君以一人之身,横跨了广府、上海两个中心。
中国第一代女权领袖张竹君正是出生在“自梳”风气极为浓厚的番禺县,在教会所办的博济医院跟随两位美国女医生学习多年,又饱受维新思想的熏陶,在20世纪初年脱颖而出,迅速成长为女权运动的实行家和宣传家。也正是在20世纪最初几年,胡汉民与张竹君的密切交往,促成胡氏一生都关注男女平权。
张竹君(1879-1964),广东番禺县沙湾螺阳乡岐山村人,出生于十三行行商家庭。十三行行商为清政府授权的外贸商人,专门与来华贸易的西方人打交道,见识通达。张竹君少时入教会所办的博济医院学习西医,1900年1月毕业后,即创办南福医院于广州,医院的建设费、开办费应有部分来自家庭的支持。张竹君奉行“不嫁主义”,主张女性自立自强,跟她出生成长的地域有重要关系。沙湾所在的番禺禺南地区,与相邻的顺德、南海、香山各县,乃是“不落家”、“守清”与“自梳”风气最为盛行的地区。
张竹君
在博济医院期间,张竹君也从来自美国的两位女医生富马利(Mary Hannah Fulton)、赖马西(Mary West Niles)身上,学到女性独立自强之道。从1886年开始,赖马西医生负责管理博济医院女病房,同时收养了一批女盲童加以教养,进而建立华南地区最大的盲童学校明心书院。她还奉行不嫁主义,一直在广州服务到年老退休。1899年,富马利医生独立筹款,在广州西关创办中国第一家女子医学院夏葛医学堂,与张竹君保持着长期的师生友谊,1915年因病到上海休养,与张竹君携手创建上海第一家粤语教堂。
康有为胞弟、“戊戌六君子”之一康广仁,也是博济医院毕业生,张竹君的师兄,1895年在广州发起创办“不缠足会”,1897年在上海与友人创办女学堂,这一系列保护女性健康、提升女性知识水平的举措,相信对张竹君产生了一定影响。
1901年,张竹君在广州河南创办南福医院,在主持医疗事务外,主持演说会,倡议兴办育贤女学堂,“一时新学志士多奔走其门,隐然执新学界之牛耳。”其时胡汉民任《岭海报》总主笔,对张竹君的女权运动赞襄最力,几乎将《岭海报》变成张竹君的机关报。胡汉民一度东渡日本留学,不久又回粤,继续编辑《岭海报》。其时《羊城报》记者莫任衡对张竹君等人言行不满,写成《驳女权论》。胡汉民与张竹君相善,乃与《亚洲报》主笔谢英伯相约,联手向《羊城报》反攻,扶持女权运动。张竹君常在夏秋之际,雇一只紫洞艇(陈设豪华之花舫)停在珠江边,以为纳凉之所,胡汉民常与友人到艇上叙谈。1904年,张竹君前往上海,先后创办女子兴学保险会、育贤女学堂、女子中西医学堂、上海医院等,在女子教育、医疗、互助救济方面开创出宏大事业。
1908年,胡汉民留日期间,在法国《新世纪》杂志发表《粤中女子之不嫁者》,一反士大夫对自梳风气的抨击,率先加以肯定,指出“以为世界可哀可敬者,莫此等女子若也”,认为不落家、自梳是对野蛮礼教的反抗,“乃真野蛮恶风所生之反动力也”,肯定其抵抗包办婚姻、解决经济独立、组成团体以抵抗社会压力的重要意义。最后,他对女权问题提出四点意见:一是男女不自由配合为大逆人道;二是经济革命而后男女可以平等,顺德等地自梳女因从事丝业得以独立维生,故能历久不衰;三是女子抵抗强权之能力不弱于男子;四是强者每怀私利以弱者之抵抗为非理。可以说,以孙中山、胡汉民为首的革命派,比维新派大大地前进了一步,致力于表彰女子追求独立的反抗精神,尤其重视经济独立对于女权运动的意义。
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张竹君在上海发起成立“中国赤十字会”,自任会长,组织医疗队前往武汉进行战场救护,并掩护黄兴等同盟会高级干部成功抵达武汉。几乎同时,广东光复,胡汉民出任广东军政府都督。他在组织广东省临时省议会时,为确保有一定人数的女性当选省议员,胡汉民主持拟定议员选举法时,特制定比例代表制,确定同盟会代表名额20人,男女各半,故而顺利选出议员程立卿、李佩兰、廖冰筠、邓惠芳、张沅、伦耀华、庄汉翘、易粤英、汪兆锵、文翔凤10人。这是中国女子正式参政的起始,在全亚洲也属于创举。
1930年《民法》确立男女平权
1920年,胡汉民撰成长文《从经济的基础观察家庭制度》,鲜明地揭示男女关系方面世界上的新趋势:“(一)妇人地位于私法上与男子平等;(二)结婚尊重本人之自由意愿;(三)关于离婚,夫妇有同等底权利,不比从前宽于夫而严于父;(四)贞操问题,夫妇同等,为双方义务之要求。”这些原则,十年之后都体现在民法条文之中。
1922年秋间,孙中山在上海召集国民党改进会修改国民党党纲,在“民权主义”部分规定“谋直接民权之实现,与完成男女平等制全民政治”。由胡汉民、汪精卫起草的改进会宣言称:“确定妇女与男子地位之平等,并扶助其均等的发展。”
1928年北伐成功,中国宣告统一,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胡汉民出任立法院长,即开始大刀阔斧地以立法来改良社会制度,促进中国社会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他延请伍廷芳弟子傅秉常(广东南海人)担任民法起草委员会召集人,法学家史尚宽、林彬等人辅佐。
经起草委员会夜以继日的紧张工作,1930年12月3-4日,民法亲属篇与继承篇在立法院获得通过。亲属篇规定,女子无论结婚与否,对个人之财产有完全处分的权利;任何权利,均不应男女而有所区别;无论男女,均有资格担任家长。与此相应,《民法》继承篇赋予无论婚否之女子对父母遗产均有继承权、寡妻对丈夫遗产有继承权,革了宗法制度的命。这部民法,是全世界第二部规定男女平等的民法典,在亚洲处于领先地位,与之相比,日本民法仍对女子权利有诸多限制。
召集人傅秉常为此发表《新民法与社会本位》一文,指出:“……新民法总则,外察世界趋势,内审党义国情,毅然撤废男女间一切不平等之规定。”(《中华法学杂志》1930年第一卷第二期)
民法起草委员会召集人傅秉常
1930年12月15日,胡汉民在立法院纪念周的演讲中,总结了民法对男女平等的立法原则:“一、否认妻为限制行为能力者;二、离婚条件不宽于男而严于女;三、父母得共同行使其亲权;四、否认单独的夫权之存在;五、无论已否出嫁之女子,对于父母之遗产,都有继承权;此外各种亲属,苟与被继承人亲等之远近相等,也不以性别而有所轩轾。”
中华民国民法立法所处的时代,为新旧并存的时代,起草团队所面临的困难,非亲历者无以知悉,然而他们仍然鼓起极大勇气,力图在减少阵痛、循序渐进的前提下,打破宗法制度,以法律促成新家庭制度的建立。傅秉常回忆道:“吾以为国民党的统治,代表一新阶段的开始,吾人之法律亦应超迈现实,以求掖导社会之进步,但又不宜过分激进,致与现实脱节,无法在社会中发生预期之效力。”
作为男性,胡汉民从1901年就从舆论上声援张竹君的女权运动,之后继续支持男女平权历30年之久,到1930年以一部亚洲最进步的《民法》,将近代女权运动、五四运动的社会进步思潮以法典的形式巩固下来,是对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的落实,部分完成了辛亥革命未能完成的社会革命,也是一项无与伦比的成就。遗憾的是,1931年,蒋介石囚禁胡汉民,随后胡氏被迫离开权力中心,未能在全局性的社会改良方面再做出贡献。
1928年胡汉民与其女儿胡木兰合影
广府女权运动的成果
美国华人陈福霖指出:“在二十世纪的前半期里,中国妇女参与革命而有显著的成就的,真是屈指可数。何香凝从反清、讨袁、护法,到第一次国共合作,二十多年里,和她的革命伴侣廖仲恺坚定地支持和协助孙中山,从事爱国爱民的革命工作。在这期间,她对革命的贡献,绝不是其他的中国妇女(包括宋庆龄在内)所能比拟。”
何香凝在女子参政方面取得的成就,并非偶然,其渊源是清中期以来广府地区渐次兴起的“自梳”运动、“不缠足运动”以及清末以来的女权运动。何香凝出生于南海县一个富商家庭,在香港长大,自小即不缠足,这在内地社会是不可想象的,她能够坚持下来,与广府地区“不缠足运动”的开展有着直接关系。民国初年,廖仲恺、何香凝夫妇在广州百子路(今中山二路)购置洋楼两座,购房款全部出自何香凝,这笔巨款来自何所继承的遗产。虽然当时的法律否定外嫁女有继承权,何家主事人仍认为何香凝有权继承部分遗产。蒋介石在广州市区的住所,正是借用何香凝出资购买的其中一座洋楼作为公馆。
近年来,有关近代女权运动的研究成果颇丰,但多集中在留日学生界、江浙沪、湖南等地,对广府地区重视不足。正是在广府地区,自梳运动为社会所普遍接受,为女性获得财产所有权与支配权开拓了广阔空间,女性也得以抛头露面广泛参与社会活动,有力地支援了辛亥革命。张竹君的闺蜜徐宗汉,以富家寡媳身份加入同盟会,以奁产投充革命经费,在“黄花岗起义”时护送受伤的黄兴前往香港疗伤,而后缔结连理,乃是亘古未有之惊人举动。胡汉民妻子陈淑子、胞妹胡宁媛,在同盟会多次起义中舍生忘死,扮作新娘用花轿运送枪械,其胆识也不可多得。
国民党妇女运动领袖中,妇女部长何香凝(广东南海)、国民党妇女运动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沈慧莲(广东番禺)、候补中央执行委员伍智梅(广东台山),首届“国大”代表邓不奴(广东三水),青年军女青年服务队总队长陈逸云(广东东莞),都是广府人。中共方面,大革命时期杰出的中共女党员谭竹山(广东高明)、陈铁军(广东南海)、区梦觉(广东南海),也来自广府地区。没有晚清以来广府地区广泛深入的女权运动为基础,不可能涌现出如此之多的妇女领袖。
1938年何香凝、邓颖超等与中国妇女慰劳将士后援会香港分会代表合影
中国女子姓名权、财产权,并非完全外来的产物,而是在清中期的珠江三角洲萌芽、发育、发展,一代代自梳女结成生死与共的“金兰”团体激烈抗争所取得,为此也付出惨重代价。她们历经奋斗而取得的女子财产权成果,为民主革命时期广府地区女权运动、女子参政运动铺平了道路。女权领袖张竹君对胡汉民的深刻影响,随着胡汉民入主中枢,而在1930年的民法立法中体现出来,惠及于全国。张竹君推动女权运动的基本策略,是联合“以平等待我”的男性共同奋斗,例如她创办上海育贤女学堂、中西女子医学院,主要依靠绅士李平书的财力支持。同时代的个别女权领袖依靠煽动仇男情绪来博取掌声,对推动平权不仅不利而且有害。
笔者认为,区域研究与“全局”研究同样重要,不了解区域,也难以理解“全国”。曾经,经济社会史研究试图以某个地域为“典型”来“代表”全国,近年来这种过于的狭隘思路如今已有所改变。正如刘志伟所说,没有什么“典型”“代表性”,有的是一个个独具特色的“区域”,区域的划分也不必固定,可根据研究选题而调整,甚至可以跨越国界。社会史的研究,不存在什么固定的“中心”与“边缘”之分,凡是学者所深耕地域就是“中心”。就我所知,近代跨越省界的民间信仰团体,有不少起源于西南而产生了全国性的影响,催生了数量庞大的民间慈善团体,并延伸到港澳东南亚华人社会;不能因为西南曾经交通不便、经济不如东部发达而不加重视。华南区域研究,是视野的拓宽、史学方法论上的创新,并非要以华南作为什么“典型”,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地方史”研究。
馀论
法律上所赋予的妇女财产权、继承权,到今天在许多地区仍未得到完全贯彻,如外嫁女的继承权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权问题,依然遭受侵害。在强大的社会习惯势力依然存在的情况下,真正实现男女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仍有漫长的道路要走。尽管有种种不如意之处,20世纪中国在妇女财产权、继承权方面的进步仍然有目共睹,其中最重大的一步,是由胡汉民及其立法院同仁所走出的。
本文是在民国史学者蒋永敬教授研究成果基础上的续貂之作。如无蒋教授的抉发揄扬,胡汉民在推动男女平等方面的贡献,恐怕至今仍无人知晓。蒋教授已于2018年4月26日逝世于台北,享年96岁,谨以拙文悼念学界先进蒋永敬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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