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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正确理解余良标|监管规定,妥善处理比特币事件。

最近央行副行长李波最近在博鳌的这一态度似乎让公众和市场感到中央政府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可能会改变。

——简介

01、背景:新的监管政策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处、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监管新规),中国境内不再允许比特币交易和其他代币发行融资。相关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或“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或买卖交易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价格、信息中介等服务。——应该说,当时大规模P2P风波并不平坦,区块链是一种融资概念“全民大跃进”的形势,使得及时停止货币融资的ICO确实是及时和重要的。毕竟,ICO以货币的名义为不特定大众融资的行为太缺乏监管、太不规则、容易造成大规模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但是,比特币本身需要商业价值、遵守财产特性、作为全球比较广泛认可的财产受到司法保护。94监管新规公布后,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似乎特别容易触动对金融安全和政治的敏感神经。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是否属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的理论和实践都出现了某种“不能吃”,因此“尽量绕开”的做法会影响公民财产权保护和司法实践的难堪。

02、刑事司法领域

第一,定罪量刑尽量避免雷区。例如,中某某盗窃公司100个比特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经0108刑初1410号)、黑客盗窃价值超过8700万美元的加密数字货币,警察、检察机关都没有因侵犯财产的职务而侵犯。为什么这样?也许司法部不侵犯财产型犯罪的最直接原因有两个。一个是财产型犯罪追究,包括可以将比特币作为合法财产保护的问题,以及承认犯罪金额的参考价格体系问题,很容易“触动”。第二,刑法中即使不讲理,也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相对较轻。

二、刑事收押、赃物酋长:例如,在江苏盐城法院审判的PlusToken转卖案中,警方在该案中没收了31万个比特币、917万个以太坊、5100万个EOS等,盐城警方没收的加密货币作为主要被告的赃物返还。事件发生时,以价格没收的数字货币价值达42亿美元。根据法院判决书,有证据表明,陈波委托盐城市公安局向北京地帆科技有限公司依法销售变现赃物。该加密货币在兑现后以陈波等被告人身份退还赃物,依法扣押国库,而法院则退还部分赃物,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这种加密货币的一部分是被告人传销平台募集的,一部分是被告人多数人获利的,无论是募集还是收益都是没收的。根据目前的国际市场,这些虚拟货币的价值已经超过了100亿美元。——很明显,现实中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是有价值、可行的,司法机关也可以委托该公司进行现金退款。其隐含意义也要根据国际市场日程,在市面上确定价格后,回购美元,换算成人民币。(莎士比亚(莎士比亚)。)

03、民事和商业审判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开号公布的《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良好做法分析选拔活动获奖者名单》(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中,有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刚法官撰写的《李成妍、布兰登、斯米特、苏东、移民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和司法救济》。该判决的原文是:“上诉人董东、移民民、孙飞、胜邦(SAMSINGFONG)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一起返还上诉人李成燕、布兰登斯米特比特币18.88个,如果不能返还,将按照人民币42,206.70返还。”上海市的这一事件明确指出,Koin Mark网站不是我国认可的假币交易价格信息公开平台,因此不能直接使用该网站上的比特币交易价格数据作为申诉人损失的认定标准。被上诉人无法向本院提供收到比特币的价格,上诉人陈述比特币被冻结。也就是说,本案也陈述了没有侵权者的收益金额。在二审中,上诉人需要将比特币返还给被申请人,但上诉人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比特币的折扣赔偿标准,上诉人根据本院42,206.75韩元进行赔偿,被申请人还接受了该折扣赔偿标准,本院以42,206.75韩元的标准计算了赔偿额。最高院在选择案件时,主要考虑因素包括裁判结果和法律适用准确性、事例典型性和指导、裁判要点、填写事例注释等。这意味着上海案判决中对比特币财产属性的承认、对比特币案件的司法救济等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层面的批准。

04、仲裁的无力感和尴尬。

2020年4月26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广东03民特719号民事判决,依法撤销了深圳仲裁委员会20

18年8月21日作出的(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引发业界关注。

一、仲裁过程

2017年12月2日,云丝路企业、高哲宇、李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云丝路企业将其持有的极x公司5%股权以55万元转让给高哲宇,李斌委托高哲宇进行个人数字货币资产的理财,高哲宇未偿还李斌相关资产及收益,基于该数字货币资产产生的收益,李斌同意代替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直接向云丝路企业支付25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分三期将李斌委托其进行理财的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斌的电子钱包。该协议签订后,高哲宇未履行合同义务。云丝路企业、李斌根据其与高哲宇于2017年12月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哲宇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仲裁庭参考李斌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仲裁庭裁决,变更云丝路企业持有的极x公司5%股份至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万元;高哲宇向李斌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高哲宇向李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二、撤裁理由

法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故法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高哲宇赔偿李斌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依《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

三、案件评述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这就给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审查留下余地。随着近几年金融领域强监管局面的形成,在大批量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法院较为广泛地进行了公共利益的审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30条将金融安全上升并类型化为公序良俗的一种类型,第31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实际上是贯彻了出台在后的“九民纪要”精神撤销此前作出的仲裁裁决,而载明于裁决书中的依据却是根据2013年和2017年的两个部门规章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存在着商榷空间。


05、意见与建议

对比法院对前述涉及比特币等数字代币的刑事、民事、仲裁案件的处理,似乎可以感受到法院的审慎与务实:

其一,比特币财产属性的认定、对涉比特币案件的司法救济等内容,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层面的认可。

其二,司法与仲裁实践中尽量避免“雷区”,避免在裁决中直接对比特币价值作出司法认定,如上海案中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赔偿参照标准——问题在于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案件就不判了么?!

其三,依据法院判决处置财产而不涉及私人利益的,尽管去做。

本文作者曾经担任加密数字币交易机构法律顾问,对数字代币的ICO发行、交易及纠纷处理、善后事宜在中国的状况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思考(参见文末所附文章),在此基础上一直主张:

没有必要神秘化区块链与数字币。正如现实生活中老百姓知道如何选择自己想购买的房屋、懂得如何依法进行一手房、二手房交易即可,至于房屋如何建成及其质量保障没有必要过多关注——那是监管机关需要重要做的工作。数字币的交易也是如此。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数字代币本身具有相当价值,这个市场的规范与开放还是非常值得期待的。故当严管ICO但不宜禁止加密数字币交易,建议政府充分调研,不断培育合法市场,针对性加强区块链技术发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建立由政府主导、规范运营、监管到位的加密数字代币金融产品交易平台——建立起“国家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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