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3月14日在天津市徐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发布了Puzi(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西青区市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时监听惩罚[2019] 17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书:福迪(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2340932656R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城中心C座11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景熙
居民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编号:1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联系电话:155 * * * * * * * * * * * * *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19年4月19日,执法人员举报当事人开设的淘宝店铺:五谷本色旗舰店,购买的芝麻核桃奥迪粉官网宣传“防止黑头”,产品是普通产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开设的天猫店铺中捕捉宣传用语。2019年4月22日,当事人来到我部接受询问调查,并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证据资料。2019年4月26日,在申请主管局长批准后,我由执法人员立案调查。
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宣传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在销售的“芝麻核桃奥迪粉”商品宣传介绍中使用了“五谷本色黑芝麻核桃奥迪粉防脱黑发营养大吃杂粮糊”的宣传用语。但实际上是普通食品,没有“防止黑发黑发”的功能。当事人的商品广告宣传内容与经营的商品实际情况不一致,符合对商品性能、功能进行虚假宣传的组成部分。另外,上述商品在当事人开设的淘宝店铺中无法销售的状态下,点击购买,显示“商品不能购买”字样,表明无法完成交易。
当事人在淘宝开设的店铺是公司职员自己制作的,没有广告费用。当事人自述公司自开业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有利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2019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印制的Puzi(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店铺宣传的主页照片第4页,证实了相关当事人虚假宣传的情况。
2.2019年5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福利(天津)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2019年4月22日为被调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广告中虚假宣传事实的情节。
4.2019年4月19日,申报人提供的购买当事人产品的淘宝截图共3页,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
5.2019年4月23日,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开设的2张淘宝店铺截图,证明当事人淘宝店铺虚假宣传广告被删除,并存在积极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况。
当事人陈述,没有提出辩论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发布虚假广告的构成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8条第2款(2)项“广告违反了(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规格之一。中选择另一种天花板类型。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承认错误的态度诚实,可以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缺乏相关法规的知识,事件发生后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积极处理营业执照,减少风险后果。当事人违法情节属于《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1)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应当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有害后果。“规定的轻或减轻情况,以及第《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条第13(1)、(5)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应当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有害后果。(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帐簿、协议、文件、文件、记录、工作信函和其他资料,积极纠正违法行为。中选择另一种天花板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发布虚假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广告主在该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明显降低,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广告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100万韩元以上2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1年内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规定,命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罚款代理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按每日罚款额的3%处以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同华顺金融微信公众号(ths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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