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浙江1081刑初1266号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高校文化、温岭市。本案于2019年2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保释,等待审判。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温检工小所(2019)1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有强奸罪,并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医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一般程序,没有公开审理涉及个人隐私的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院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和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分配的浙江江大温路事务所律师出庭参与诉讼。现在审判结束了。
起诉指控:
2019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将罗某拖入本市城东街黑桃水晶酒店5026室,强行拥抱亲吻,想与罗某发生性关系,因罗某反抗而未能逃跑。
为了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女性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林某某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成功,由于犯罪未遂,与既成罪犯相比,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呼吁本院依法处罚。
被告人林某辩解说,他想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但没有强奸的主观意图。也就是说,如果受害者愿意,就会发生性关系。承认将受害者拖进房间拥抱亲吻,构成强制性性骚扰罪,要求宽大处罚。
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提出:
1.想和受害者发生性关系与强迫性和受害者的性行为有区别。受害者明知“上台”的后果,主动与林某某在酒店开房,林某某认为可能因此发生性关系,在房间后面拥抱亲吻,遭到反抗后,受害者才意识到不想与他发生性关系,停止了侵害。受害者举报及笔录没有说自己猥亵、被强奸,因此林某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被认定为强制性性侵犯罪。
2.被告人林某知道别人的举报仍在现场等待民警,有案发后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并自首的情节。
3.被告人林某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已经离婚,要抚养未成年子女,父亲瘫痪,要求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判后确认:
2019年2月7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林某某某和罗某等人从温岭市城东街的流星音乐会上出来,去了X酒店。此后,被告人林某在这家酒店一个房间前面的走廊里,将罗某拖进房间,拥抱罗某,亲吻他,做出了淫荡的行为。
事件发生后,被告人林某得知他人的举报仍在现场等待,与到达现场的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合作进行调查,并如实陈述了事件发生的事实。被告人林某委托家属向受害者罗某道歉和经济补偿,并寻求谅解。
上述事实经过法定证据、质证,证明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林某的陈述和辩解,于2019年2月7日传唤了一名坐在温岭市戛纳的女子喝酒。大约2点左右从KTV出来,来到X酒店,问我晚上是否住在这里。对方不说不行,就去酒吧开房了,她坐在沙发上玩手机。打开房间走到某个房间前面的走廊时,女孩不愿意去房间,拉住房间的门框,用力把她拖进房间里。到了房间后,那个女孩把女人抱在床上,认为如果她愿意,她会和她发生性关系,如果不愿意,就不会勉强她。(威廉莎士比亚、哈姆雷特、女人)开始拥抱她的身体,她有点不情愿,摸着女孩的大腿,亲着她的脸,推给她,项链被她切断了。那个女孩意识到不想和那个女孩发生关系,就放了她。这时外面有人敲门,就去开门了,原来有人捡到了钱包。后来那个女孩跑到楼下报了警。
2.确认受害者罗某的陈述及识别记录在温岭市工作。2019年2月7日凌晨2点左右,因为没有给客人小费,所以和姐妹“大美”一起跟着客人来到了旁边的x酒店。它和“大美”一起躺在酒店一楼的大厅里。那两位客人开房后,“大美”和对方一起来到了第五层楼,直到第五层楼,客人把它拉到了某个房间,在走廊里挣扎,但挣扎着。然后对方把它拖进房间淫荡。对方倒在床上,做着脱衣服、贴身、摸下半身等动作,反抗着用脚踢,突然有人敲门,警察就说来了,接着挣扎着让他开门。当时门口站了几个人,说捡到钱包,他们说话的时候来到酒店一楼,给警察打了电话。被告人林某被发现是淫秽的男人。
3.证人王某出庭的证词证实,2019年2月7日,他和林某一起去柳生音乐会唱歌,当晚小姐来就座。班长和姑娘都说出去吃夜宵要2000元。后来,两个姑娘知道他和林某某要去开房,就跟着他们去了黑桃水晶酒店。和林某某办理入住手续后,分别把小姐带到了房间。后来林某某打电话来,说有几个男人向他要钱。到达大厅的后代很多,林某说对方说的价格不合理,没有付钱,对方报了警,林某知道后说那个警察来了。
4.证人李出庭的证词确认了他是刘生音乐会的班长,2019年2月7日晚,林某和朋友在俱乐部唱歌,林某挑选了罗某。林某某和罗某某都知道出台费。上台包括吃夜宵,姑娘同意的话就去做客。
馆发生性关系。后来林某某告诉其小姐愿意和他去酒店,到了酒店又不愿意了,有两三个男的过来问他要5000元,其说什么都没干要什么5000元。小姐出台不需要办手续,跟小姐说好就能带出去。罗某在会所上班3至5个月。5、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证实2019年2月7日3时40分民警检查罗某的伤情情况。
6、X酒店的监控视频,证实2019年2月7日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罗某等人来到X酒店后发生的情况。
7、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2月7日2时51分许,城东派出所接110指令称,有人在温岭市X酒店某房间被一男子猥亵。后该所民警带队赶到X酒店,并在酒店大厅碰到一男一女。经查问,男子自称叫林某某,女子叫罗某,并告知民警是其报案,指证是林某某猥亵她,民警遂将林某某传唤到城东派出所接受调查。
8、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林某某委托家属向被害人罗某赔礼道歉、进行经济补偿,罗某谅解了被告人林某某。
9、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关于本案的定性,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被害人罗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双方对于被告人采用强制手段将被害人拖拉进房间,搂抱、亲吻被害人的行为基本没有分歧,但对于被告人林某某有无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被害人罗某并未主张或控告,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林某某欲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构成强奸罪未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及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鉴于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济补偿并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慧奇
人民陪审员 刘振清
人民陪审员 吴敏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张雅如
来源:裁判文书网、刑事备忘录、刑事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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