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心理建设问题研究
理性游戏:只有守好正方形,——最重要的问题是要做好“心理建设”,避免“扎兰阵营”。
律师当然要学会当事人说“想听的话”。不然顾客怎么能相信你呢?律师需要当事人多说“该听的话”。否则顾客会要求你做什么?——在相互信任和默契的基础上,律师特别需要律师,前提是“有会说坏话的智谋,敢做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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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顾问、私人董事或法官、仲裁员,当事人“遇事”后最重要的问题是做好“心理建设”。这种心理建设至少包括对面临的问题的理性判断、对问题处理的科学决定、对可以依靠的各种社会资源的梳理、专家等,在《扎兰志》将低级错误——律师塑造成“法宝”或“法律保镖”的过程中,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与顾客建立应有的信任和默契的前提下,有时需要律师。在“有会说坏话的智谋,敢做恶人”的前提下,有时需要律师。
第一,理性认识面临的问题的性质
即使是再牛逼的当事人,遇到问题,特别是“犯罪”,也可能无法正确认识情况,甚至出现两种致命的极端错误心态。
一个是过分的自信和麻痹
例如,表示数亿元人民币民事纠纷的原因是,几家公司的老板因商学院同学关系一直很好。因为在资金困难的时候,可以互相帮助做账。当然,这不是企业间的直接贷款,而是以多种商业合作方式进行的。后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去世后,新股东不了解情况,以要规范所属上市公司的财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将1亿韩元的本金和利息——在原告支付给被告之前,已经收到了第三方因某汽车金融事业转出的1亿韩元,事实上各方账目平平。(阿尔伯特爱因斯坦,Northern Exposure(美国电视剧),Northern Exposure(美国电视剧),Northern Exposure(美国电视剧),)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方当然承诺关联公司以书面形式返还款项,然后各方重新进行相关手续。——而且一旦这样操作,被告对原告的抗辩事由就会大打折扣,还给原告的是返还本金,以后让被告再转账,没有充分的理由。因为被告收到的是项目合作金。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原告的财政状况令人担忧,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化。一旦钱过去,从原告公司转账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使原告的实际控制人有诚意,也很难排除被案件的外部人起诉的可能性。——这种时候,律师要敢于成为“恶人”。第一,要和顾客、老板说“不”!二是代替顾客,帮助老板对外成为“恶人”,让他们成为好人。第三,客户的老板和高层管理人员之间要成为专业、理性、独立的力量,协调矛盾。
另外,在某个政局级官员受贿案件中,如果涉吏官配偶在找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感情非常大,态度不好,其配偶认为自己完全清白,态度非常抵触。证据表明,相关的钱是配偶收到的,存入了银行。虽然他声称自己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告知已经与案件有牵连的事实。办案机关要明确表明,以此为证人,可以了解情况,可以列为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彻底调查,以后可能会清白。要对办案机关的这种“合法伤害权”有正确的认识和配合的态度。否则会不小心进去。
另一个是过分的不安和恐惧
例如,面对组织调查时,内心非常不安,恐惧很容易hold不住自己。犯罪调查和纪律调查、违法需要某种“信息不对称”和强大的心理抑制力。另一方面,目前办案过程中特有的办案不规范,沉重的实体轻程序也解决了案件,为了立功而冤枉别人的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现实。
这时,律师应尽可能充分地说明相关法律问题。当事人如何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明确说明问题,——问题的目的不应该是整个人。保护自己也是为了D和人民保护人才——,同时保护心理防线不被突破,所以会过分承认不存在的事情。(威廉莎士比亚、温斯顿、陈诚)(William Shinston、Sternation)。如果实在承受不了,可以尽可能实事求是的自我保护——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彬教授的自我保护和法庭自辩,圆圈可以指——相关内容。因人而异,根据事件的不同,每个人都需要不同。
视频1:快速识别骗子的方法
第二,正确理解解决问题的理性思考
在中国语境下,党遇到麻烦的时候,往往有三个基本的对应想法:一是寻找关系;第二,积极或补充地寻找专家咨询咨询。第三,寻找解决问题的其他资源和出路。
第一种方式最符合国人的心理,甚至最符合当前的社会特征。极端分子,尽管孙少科们最终无法逃脱。
脱法律的严惩,但也表明“找关系”的重要性。而且,即使孙小果案败露人们也还是有理由想象还有多少孙小果们在潜伏呢?只是当下这情境之下,若非依法在“两可之间”谁还敢过于“担当”地替你出这头呢?更要命的是,现代发达科技和人群相互监督之下,一旦出现意外大家甚至可能有更大麻烦。官员为亲属小麻烦去找人结果被有关部门掌握线索,往往会惹来更大麻烦。——而且,在骗子盛行的时代,上当受骗成为极大概率事件。第二种方式最重要的功能其实首先是防错和止损,不要再出新的问题;其次是能够通过理性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合理路径,同时防止上当受骗——包括请律师和其他人的时候,上前视频里的这个光头律师做过不少牛逼案子讲的也蛮有道理,虽然这些骗人的招术显然都太过低级和老套却是非常见效。
第三种方式采取措施得当或有亡羊补牢之功,有时甚至对于解决问题有着特别的奇效。例如,我们曾经通过引进战略投资人、帮助企业借壳上市等方式化解巨额投资危机,也成功化解当事人刑事风险。(参见《职业通透|律师业务的融会贯通与团队的默契协作》《“败诉”未必成“败局”》)但此类办法一旦操作不慎,就特别容易出问题。例如浙江、江苏都曾报道过有当事人为减轻醉驾的责任,采取虚假见义勇为或是抓小偷立功的方式妨害司法,结果被数罪并罚受到更重惩罚。
无论应对民商事博弈还是刑事风险或其他问题,守正与出奇都是两个值得关注的方向,前提是对事件的理性判断和对资源的有效运用,同时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与利益分配、再分配的平衡之道。
视频二:切忌“用力过猛”
第三,避免当事人犯下致命低级错误
一是心里想的跟嘴里讲的完全不是一码事,而记在笔录中的又是另一码事。
一旦被组织调查,无论是刑事侦查还是纪委监察,当事人往往本能地急于表白和证明自己的“无辜”。这样的情况下极易辞不达意,有时甚至会被有意无意地刻意曲解。
笔者曾接待一位担心自己被组织追究贪污或私分的当事人,他所希望表达的真实意思其实是自己如何与公司一班人一起在执行上级公司销售政策过程中,创造性地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有效促销并享受公司奖励。但他在向律师陈述自己希望怎样跟组织“说清楚”时,表述出来的东西给人强烈的印象却是自己如何与下属商量通过稀缺商品的加价销售私自分利。这种情况下,就尤其需要律师帮助其理清思路和表述方式,避免因自身的辞不达意而无端招惹祸害。
至于被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强行要求必须承认某些可能并不存在的“事实”,这里面自保的方式和技巧也是很生动、复杂甚至特别凶险的。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某斌,就有过特别戏剧性的处理。——他曾生动完整甚至绘声绘色地“交待”自己所谓受贿的时间、地点乃至细节,但那个时候他其实正在国外不可能接受贿赂。
二是嘴里讲的跟人家掌握的完全不是一码事,甚至扯出其他更恶心的事情。
当事人犯事后,往往希望“避重就轻”。比如出事官员很多都喜欢主动交待甚至渲染自己的某些“桃色事件”,既显惊慌更显下作,往往也不会有什么效果;侦查、调查人员也会乐见其“精彩表演”直至其心理崩溃。——当然,对于惩治腐败、打击犯罪,这是完全必要的。更为紧要的是:作风问题必然与经济问题相关联——你一个官员哪来的那么些钱去处理这种“特定关系人”的婚外男女关系?!(参见《顾行长为什么要自曝潜规则了三十二名女下属?》《对“顾行长自曝潜规则三十二名女下属”的几点疑惑》)
但当事人有的时候无谓地扯出自己其他的事情,也是一种无端招惹祸害。比如某私企高管人员为了证明自己“不需要”甚至“不屑于”因一起二十万的利益而违法犯罪,高调宣称自己年薪收入就高达数百万,还有其他收入一年超过千万。而另一位体制内官员,则是强调从事金融业务的妻子如何高收入、自己家族如何“不缺钱”怎么可能会去受贿呢?!——这些基本属于NO ZUO NO DIE式的“作死”节奏了!您这么牛逼,让往往清廉(至少自觉清廉)的人家“情何以堪”?!而律师的悲催往往还在于收取了貌似高昂的律师费,无端引发攻击甚至迫害,甚至累及当事人——李庄那一百五十万的律师费不就是明证么?类似事件笔者同样恶心地经历过数次,有的机关甚至不惜当委托人也作为犯罪嫌疑也抓进去逼着人家解除委托而换上自己“放心”的律师。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律师帮助客户一起理清事实、端正心态,既把问题如实地讲清楚,又尽可能避免引发其他矛盾。
三是没有必要地无端地牵扯出甚至连累到其他的人和事情。
惩治腐败与打击犯罪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办法也就是通过当事人检举、揭发、交待出其他的人和事,这也是非常必要的。无论是所谓的“加罪不加刑”还是检举立功减轻自身罪责——如在承诺不加重处罚的情况下令行贿者交待出更多受贿者,或令受贿者交待出更多行贿人,都是完全应该的。笔者在此完全没有否定或对抗此类措施之意,而是说如何避免出现前述两类“辞不达意”的错误,避免牵连无辜,浪费司法资源。
当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以审判为中心”。庭审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无论对于侦查、调查机关,还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但当下中国式审判绝非局限于庭审;而庭审的基础与前提,则是证据及其获取过程。这里是中国,辛普森、周立波之类因为警察调查取证的程序瑕疵而推翻案件的“神话”恐怕不可能出现。但程序正义,则是在侦查和调查过程中都应该受到足够重视与应当遵循的一项基础性的理念与原则。绝不能将希望仅仅寄托在法庭上“毕其功于一役”,庭审前必须“做足功课”——这个问题笔者在《辩护律师仅仅精通刑事法律是不够的》《公正与效率的中国式平衡——值得反思的十项扫黑除恶办案措施》《企业家的有效辩护与庭审前的十项基本辩护工作》(点击可直接阅读)一文中有过详细说明。关于当事人要做好“心理建设”以做到“依法自保”,这既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任,也是为党和社会保护好人才。侦查、调查人员也同样要做好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的“心理建设”,“嫉恶如仇”的朴素正义感和权力的强大如果没有法治理念与程序正义的约束,也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况且,今日“堂上客”焉知不会成为明日“阶下囚”呢?被刑讯、被冤枉的前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似乎也并不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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