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253350993436151闪电新闻12月17日,近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定了8个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典型案例,从多个角度解读案件,全面展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努力,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治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引导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理性投资和实质性保护。
公司非法解除职务,变更法人
枣庄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目前股东及股份比例分别为赵某15%、钱某15%、孙某35%、李某35%。枣庄某公司于2015年10月举行股东会会议决议及董事会决议,选举赵某为董事长、经理、法定代表人3763、钱某、孙某、李某为董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及相关文件。2021年2一日,枣庄某公司在不知道赵某、钱某的情况下非法解除了赵某、钱某的职务,将法定代表人3763从赵某改为朱某、董事改为孙某、李某、朱某、吴某。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此次变更或登记申报所依据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同意免除赵某、钱某董事会成员的职务。理事会决议如下:1.同意免除赵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不再充当法定代表人3763。第二,同意辞去赵某公司总经理职务。第三,选举朱某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3763.但是上述决议不是按照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议,而是孙某、李某两个股东非法作出的。
赵某、钱某认为,鉴于上述变更登记及提交事项,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议及董事会会议,未经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严重损害了赵某、钱某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要确认变更登记所依据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不成立。赵某、唐某提出本案诉讼,请求法院:1.依法确认被告枣庄某公司变更登记所依据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不成立。733526702.本案的诉讼费应由被告枣庄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依法审理的结果是,被告人枣庄某公司于2021年2一日变更登记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枣庄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相关事项做出决议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本案的争议集中在事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是否成立上。股东会议应当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的召集376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股东。与本案有关的股东会决议是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案3763,没有说明审议事项,直接指明股东会决议的结果后,各股东应以书面签字确认的方式进行表决。该会议的召集程序、决议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赵某接到股东会决议后,没有表决,也没有退回,公司主张,赵某的行为对股东会决议的同意是没有根据的,因此不能成立。公司董事会是在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基础上召开的,因此同日下达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也不成立。本案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家公司的控制权之争经过一审和二审后落下了帷幕。案件的审判兼顾股东利益保护和公司的长期发展,有助于市场从业者规范公司治理,依法理性地保护权利,防止经营风险。
闪电记者郎坤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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