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t;198535 3935 & gt12日上午,滨城区法院公开宣判了滨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3763李爱民等14名被告人聚集在一起扰乱社会秩序、制造麻烦的案件。
滨城区法院经过审判,查明了以下事实:
第一,群众聚集在一起扰乱社会秩序
滨州玉泰房地产公司李强委托被告人3763李爱民向山东国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强公司)拍卖国强公司股票保证金1000万韩元。2017年2二十一日,被告人3763李爱民与被告人一起封锁了3763国营,随后被告人3763李天泉、李帅、李孟盟、彭地雷、王玉波、王玉龙、马瑞康、高涛、华昌平、张小兵将滨州市滨城区黄河2路渤海到十六国江。被告的3763李爱民凤国荣无缘无故向国强公司索要违约金2 000万韩元,结果没有结果。
被告人3763李爱民和国强公司股东吴天奇之间存在债务纠纷。2017年2二十三日,本院根据李爱民申请,判决吴天成没收了国强公司持有的股份。从2017年2 23日至同年2月26日,同年780210 363月1日至同年5月12日,被告人3763李爱民与被告人3763凤国荣一起,持该医院裁决书,在国强金鱼院销售处代表吴天成成为国强公司股东。被告人3763王玉龙、马瑞康、陶涛、李天泉、李秀莲、李孟盟、彭地雷、王玉波、华昌平、张小兵、李艳波、方立军在这个销售站赶走顾客,吃、住、打扑克,
第二,挑衅闹事。
(一)2014年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3763李爱民与刘成林、李泡菜、刘龙华、刘东鹏在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城街道房刘龙华的宅基地办公楼吃饭,被告人3763李爱民因不习惯刘成林用筷子挖土豆而发生争执,被告人3763李爱民聚集被告人3763王玉龙
(二)2015年780210 363月4日,被告人3763李泉被滨州裕仁投资公司先新军在张京广、刘海涛、崔松在滨州市滨城区杨柳雪镇农信社向王永华借钱时,王永华否认与滨州裕仁投资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因此被告人3763李天泉等人遭到王永华殴打。事件发生后,被告人3763李天川等人赔偿了王永华经济损失1万韩元,达成了仲裁协议。
(3) 2015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3763、李川川、李秀贤等人多次被滨州雨人投资公司善信君以辱骂、骚扰求信瑞公司和家的方式,指示求信瑞还债。在此期间,被告李天泉、李勋等人向区新瑞借债时,区的朋友王美芳开着一辆宝马730车、马超的英菲尼迪任意占据。具信瑞抵押了自己的一辆沃尔沃轿车后,才找回了上面提到的英菲尼迪。
(4) 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3763李天川、李帅等人受滨州雨人投资公司先新军指示,多次前往马凤龙家,通过语言威胁、留宿等方式向马凤龙讨债。2015年8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3763李天泉、李帅、李孟盟等在向马凤龙居住的环境家园2霍鲁2单位102室还债时,将王建国放在马凤龙处的一辆面包车(Lum 56123)上任意占据。
(5) 2017年1月18日780210 363时左右,被告人3763凤国荣被紫云霞雇佣为向韩智涛讨债,被告人纠集3763凤国荣追别人的车,拦截韩智敏,拦截开他母亲徐俊雅的Lum 678 L0白色面包车,韩智敏弃车逃往彭里派出所报警。被告的3763凤国荣等人驾驶上述货车任意占用。
(6)被告人3763李爱民和胡清华有债务纠纷。2017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3763李爱民指示被告人在3763王玉龙、李佳、彭地雷、王玉波在滨州市滨城区至尊文具至尊文具780210 363一楼13楼西湖胡椒花家找到胡清华,并向其要钱。被告人3763王玉龙、李帅、彭地雷、王玉波敲胡椒厅的门,胡清华报警后公安民警抵达案发现场,批评并制止了被告人3763王玉龙、李帅、彭地雷、王玉波的上述行为。被告人3763李爱民又先后
5次继续指使王玉龙等人通过辱骂、恐吓以及任意损毁财物等方式向胡翠华及其女儿张琳讨债,严重影响胡翠花及其女儿的生活、工作。滨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爱民、封国英、李川川、王玉龙、马书强、高涛、李帅、李盟盟、王玉蒲、彭志磊、华长平、张少兵、李艳波、庞立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中被告人李爱民、封国英系首要分子,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川川、王玉龙、马书强、高涛、李帅、李盟盟、王玉蒲、彭志磊、华长平、张少兵、李艳波、庞立君系积极参加者,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李爱民、封国英、王玉龙、马书强、高涛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李爱民、王玉龙、李川川、李帅多次辱骂、恐吓他人、任意占用、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爱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封国英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李帅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被告人王玉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李川川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被告人马书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高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李盟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被告人李艳波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被告人王玉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张少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华长平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彭志磊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庞立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扣押的鲁M678L0车一辆,由滨城区检察院发还徐俊娥。(本案目前处于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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