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起诉广州市昆宇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友公司)版权纠纷案作出了最终判决,认为坤宇公司侵犯了对《大嘴猴(Julius)》美术作品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没有侵犯复制权,维持了一审判决。
保罗表示,PaulFrank(保罗Frank)品牌经过多年的宣传和宣传,知名度高、造型时尚的“代入猴”漫画形象将用于各种系列产品。保罗在一个购物平台上被发现,坤宇公司销售了一款名为“大朱元崇钻石、金属环、环创意防区创意手机扣加工定制”的产品。这个产品上印有大朱元崇的形象。相反,被小侵权产品的图案与《大嘴猴(Julius)》都具有大的住院崇头像一样的核心特征。比如“猴子的嘴占阿凡达比例的一半”等。Paul声称,根据销售页面上的介绍,Kunyu侵犯了被侵害的产品生产、销售、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云法院)起诉,索赔10万韩元。
坤友公司没有出庭答辩。
白云法院审理说,保罗作为《大嘴猴(Julius)》美术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应当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对被侵权产品的猴头图案在鼻子上有所不同,但只是基于原作表现的非实质性变化,被侵权产品的图案在视觉上与代入猴(Julius)没有差异,因此实质上相似,可以认为昆宇公司网上商店销售被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Paul公司《大嘴猴(Julius)》美术,另外,由于被侵权产品没有标注生产者信息,所以仅仅从昆宇公司在网上购物中心的宣传内容及昆宇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因此,对于保罗主张的昆乌公司侵犯艺术品复制权一事,一审法院没有接受。
根据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单价等,白云法院判决昆宇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保罗公司的经济损失1.2万韩元。
对于一审判决,保罗认为赔偿额过低,认为昆乌公司构成侵犯复制权,应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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