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春雷辞去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向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提出报告。
[资料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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