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芜湖广电生活频道报道,网文作家“Gawa Java Ling”(原名刘某)为了盈利,编制了《攻占》等书籍,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部门验证。这本书是淫秽出版物。
2018年10月31日,芜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刘某某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刘某某等人对判决不服,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曝光后,在网上引起热议。淫秽出版物毒害思想、诱发犯罪,尤其对控制能力弱的青少年,更有诸多不利影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仅是行政处罚,对于社会危害后果更严重的行为,则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明确“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法1998年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贩卖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就属于法定的“情节严重”,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就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起刑点就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将本案与司法解释进行对照可发现,“通过网络销售各类淫秽书籍七千余本”“非法获利十五万元”,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算是于法有据。
问题出在淫秽物品的认定上。什么是淫秽物品?根据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国发[1985]57号),淫秽物品的范围,包括“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至于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都不能视为淫秽物品。
有关办案人员披露,刘某某写的《攻占》是描写男男同性恋性行为的书籍,其中“充斥着大量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等行为”。古往今来,带有色情描写的文学作品并不少,我国的《红楼梦》《金瓶梅》,西方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尤利西斯》等书籍,都有大量露骨的性行为描写,甚至一度成为“禁书”,但这些并未影响其文学价值和历史地位。当然,这不意味着所有作品都应当与上述名著等同视之,而是说,该作者的小说究竟是文学、艺术作品还是淫秽书籍,关系公民的“罪”与“非罪”,鉴定过程必须慎之又慎。
此外,从定罪量刑来看,网上对刘某某的“重判”也颇有微词。正如有律师指出的,这一量刑标准制定于20年前,以今天的书籍销售量和定价来看,“五千册”“十五万元”的门槛大大降低,因此,有必要重新考虑其适用性。社会危害性是定罪量刑的“基础”,就算《攻占》属于淫秽书籍,其社会危害是否达到了“特别严重”,能否处以“重刑”,恐怕还有商榷之处。
因此,具体到此案,有关部门应当与资深专家一道,对涉案书籍作出更准确的鉴定。而面对一个出现争议的典型案例,有关淫秽物品的司法解释也应与时俱进,让定罪量刑更经得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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