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同步开展集中抓捕和解救行动,捣毁4个特大网络拐卖婴儿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094人,解救被拐婴儿382人。在古代,人口贩运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许多朝代都颁布了各种法律法规来打击人贩子...
周代负责人口交易的官员被称为“出质人”
在中国古代,人口交易的原因和社会背景相当复杂,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有许多不同的交易模式,如“自卖”、“和卖”、“轻卖”、“掠夺卖”。就是否赎回而言,有“活卖”和“绝对卖”两种分。活卖,即卖,只卖使用权,同时保留赎回权,如古代常见的“妻”;千万不要卖,就是永远卖,没有救赎。在古代,绝对销售比现场销售更常见。在古三代的周朝,掌管人口交易的官员被称为“质权人”。《李周地管》说,“质权人掌管着京城的贿赂、百姓、牛马、兵器、车辆和稀世珍宝。”指出质人负责买卖市场上的货物、人口、牛马、武器、战车、珍宝。发票(质量代理)将在交易后作为凭证开具。
西汉时期,汉高祖刘邦曾提倡和鼓励民间“卖儿卖女”,并将其视为救荒的手段。据《汉书·食货》记载,汉初发生大饥荒。一石米卖5000元,很贵,一半受害者饿死,造成“人吃人”的人间悲剧。为此,刘邦下令百姓出卖子女,以换取生存的粮食。这就是所谓的“汉高祖使民卖子食韩曙。”
东晋时,政府也从人口交易中收税。《隋书食货志》记载:“自晋朝渡河以来,所有货物均出售奴婢和马农房,有纸,税率为1万元,估计有官员400人,卖家300人,买家100人。没有卷子的,比得上东西的,也收4%,这叫散估。”从东晋的人口交易规则来看,如果有贩卖人口、牛、马、农房的文书契,每1万元就要向政府缴纳400元,其中出卖人承担300元,买受人承担100元;没有书面契约的,按物有所值收取4%,这叫“松估”。
古代人贩子被称为“背信弃义的人”
在古代,人口贩卖一直到明清时期都很活跃,南方的苏州、杭州、广州等地人口贩卖十分猖獗。随着人类贸易的繁荣,也出现了以拐卖人口为生的“毒牙”和“人贩子”。
人贩子不是好人。古人称之为“奸人”、“奸人”。篡汉王莽曰:“诈者有利,卖妻卖子也”。古代把拐卖人口称为“引诱”,有“微引诱”和“和谐引诱”之分。清末县令何庚生介绍拐卖人口案件的审判经验:“拐卖案件,要有一点利诱,一点利诱。稍微,忽略他们不知道的;那些和解的人,因为自己的意愿,或者是先被欺骗,在事情必须做的时候开始跟着音乐走,那么策略就已经做了,不能叫和谐。”
在古代拐卖人口的过程中,妇女常被人贩子性侵,拐卖儿童时常使用摇头丸。据《大清实录》记载,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安徽凤阳人贩子马使用了川乌、草乌、人脑等。制成了一种迷药。他把药放在毛巾里。当他遇到绑架者时,他用毛巾裹住脸,立即陷入昏迷。乾隆四十一年(公元1776年),北京有一个叫刘王的人贩子,有多达16名的少女吸毒成瘾。因此,何庚生提醒官员们,在审理一起拐卖人口案件时,要查清案件事实,“奴隶们前后是否有通奸行为,年幼的孩子是否有药物治疗”。
古代大部分人贩子都是以团伙作案,设立固定的黑窝点,行为往往令人发指。清代吴《客窗闲话》中的“绑架”一文记载了乾隆五年(公元740年)破获的一起拐卖人口案件。此案是由人贩子陈达、余九龄等一伙八人所为,他们绑架了大量幼童,把他们卖到一个看起来很遥远的地方,愚蠢地把他们杀死食用,把骨头做成药丸出售:“有无数青年男女被绑架,英俊的人卖得很远,愚蠢的人杀死他们的肉,灸骨就是药丸。”事发后,人贩子的供词确认当时江浙地区类似拐卖人口的船只只有170多艘,可见当时非法拐卖人口的严重程度。
唐朝卖给中国的非洲黑人被称为“昆仑奴”
贩卖人口在古代已经国际化了。唐宋时期,非洲黑人被贩卖到中国,而邻国被贩卖到中国的黑人和中国被贩卖到邻国的黑人历史更早。被贩卖到中国的非洲黑人,唐代称为“昆仑奴”,宋代称为“鬼奴”,元代称为“黑仆”或“黑仆”。其中元朝是当时最受欢迎的被贩卖到中国的黑人。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国际人口贩运最活跃的朝代。被贩卖到中国的外国人主要来自朝鲜和非洲。元代民间航海家王大元在《岛录》中的文章《把门加到门上》对当时国际贩卖非洲黑人的情况做了说明:“当集群回到民宅时,他们当地的商人每次都会卖黑货,去找朋友加刺。他们相互使用的金额将根据他们的规模进行协商。”
“加门”,位于今天的非洲东海岸;“邦加拉”,现在的孟加拉,是当时黑市交易的中转站。文中提到的“土著商人”是国际人贩子,长期在东非做生意的阿拉伯商人,专门贩卖黑人。一些进入中国的“黑衣人”被当地商人直接卖给中国,还有一些是由中国海商从贾鹏带回来的。
元朝时,被贩运到“汉地”的外国人大多来自朝鲜(今朝鲜半岛),其中大多数是年轻女性。元朝初年,著名的儒生郝静曾称赞他“皮之玉洁,雪之浊”。当时权贵家族以拥有韩国女性为荣,在《续子建记》中有“首都登顶,便会赢得韩国女性,进而成为著名艺人”的说法。
“黑蝎子”和“韩国女孩”甚至成了当时蒙古贵族高消费的象征。明末学者叶世杰在《草与草杂篇》中说:“北方女子必胜朝鲜女子;年轻人一定是个黑人。如果不是,那就不是官员。”
元朝时,许多中国人也被卖到海外,这被称为“渡海”。例如,一些蒙古下层男女被卖到惠惠油田(波斯湾沿岸)、新都油田(南亚)等地。因此,元廷下令禁止,而《通则》、《杂令》中“蒙古男女渡海”一条规定,违者必究。
东汉光武帝刘秀下诏禁止出售奴婢
古代拐卖人口造成的危害也很严重。东汉光武帝刘秀曾多次发布诏书禁止出售奴婢。建武二年(公元26年),“圣旨曰:欲娶妻卖子归父母者,听之。敢被抓,说话像法律。”
唐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限制和打击非法的人口交易。《唐律》中关于买卖人口的规定有十余条,其中“小人卖小人”规定如下:“小人不同意小人。十岁以下,虽然和谐,但和法律一样。为奴婢,扭;如果你是作曲家,你将获得3000英里;如果你是妻妾的后代,你将服役三年。所以,谁杀人,谁就是强盗法。”还规定“调解的人降低一个档次。若以同相卖为奴婢,则流两千里;卖不出去,就亏了头等舱。”
至于非法拐卖儿童,唐代的司法解释也很明确:“十岁以下,虽和谐,亦略同。”这意味着,那些贩卖10岁以下儿童的人,即使是自愿贩卖,也被视为抢劫他人,应该受到严惩。
明清时期,云南、贵州和四川的人口贩运非常严重。清朝雍正年间,云贵川采取各种措施打击人口贩运。据《清史稿》记载,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十一月,时任云贵总督的高启镇在奏折中说:“贵州与川楚相连,奸诈之民勾结,劫掠贩卖之害。请逮捕当地官员。”雍正帝批准了这个提议。
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十月,鄂尔泰接任云贵总督后,对当地人贩子打击更为严厉,要求“劫掠之物,立即扣押,不要让网逃”,前后抓获男女(男女人贩子)数百人。
宋太宗的赵桓发布了一条圣旨,“凡进入附近部落的男女都将被官员赎回”
古代政府经常组织力量营救被拐卖的人。例如,当宋真宗的赵恒执政时,南方存在严重的人口贩运趋势。上书都官员詹洲到黔州(今江西赣州)执行公务,发现江淮地区的人贩子经常到黔州拐卖人口,然后卖给岭南地区。周战穗发动大规模人口救援行动。首先,他想尽一切办法逮捕人贩子,解救了2600名被贩卖的男女,并为他们提供回家的食物和饮料。
古代有一种特殊的“救赎”方式来解救被拐卖的人,解救的对象主要是被“卖”的人。《宋史·太宗本纪》记载,淳化二年(公元991年)秋七月,宋太宗赵薇“对陕西边州饥民破口大骂,男女入近部落,官吏赎之。”宋真宗、宋仁宗和宋孝宗已经开展了宋立科唐太宗的救援行动,而且不止一次。如七年(公元1047年)二月,“赐郢、莫、恩、冀州二万元,赎饥民”。这种“救赎”的方式,也是用来解救被战争掠夺的民众。宋真宗当政时,北方契丹建立的辽国从中原带走了大量汉人,而留在东京的王旦写了一封信:“我愿出几十万元帛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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