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天津工业大学应届毕业生赵欣瑜在天津市河西区法院起诉天津市人才测评中心进行审理。
今年3月,赵心怡报名参加了天津市公务员公开招聘考试,先后通过了笔试、体检、面试和政审。9月7日,赵新祥收到天津市人才测评中心出具的《关于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理由是“行政职业能力考试科目认定为同一试卷”。赵心怡最终没有被录用。9月11日,赵欣瑜向法院起诉对方,要求法院撤销被告对其政绩的无效决定,因为他认为天津市人才测评中心做出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庭审前几天,赵新祥收到法院对被告提交的相同答案的筛选报告。该报告由北京语言大学考试安全研究中心于2017年5月3日发布,共两份。一份是2017年天津市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同一答题卡的筛选报告,包括数据描述、筛选方法、筛选结果;另一张是赵和另一位考生的相同答题卡的筛选报告。报告显示,两个候选人的错误率为0.81-0.88。
“5月3日,我认了同样的试卷,按说我这科应该没成绩。为什么我在5月12日公布成绩的时候发现这个科目的分数是65.1分?”赵欣瑜认为,根据《公务员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答案相似,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将对该科(届)考试成绩给予无效处理规定。”在阅卷完毕,分数公布,原告进入体检、面试、政审后,被告没有资格处理自己的分数。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法律法规不是特别健全,我们中心在履行程序上没有严重瑕疵。”被告称,在收到国家公务员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筛选报告后,被告分别查看了原告的考场情况和答题卡信息,最终按照《处理办法》对原告的无效考试成绩做出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此案尚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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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类似试卷案例,要求取消无效成绩决定
本报讯(记者通讯员)女大学生赵今年3月参加了2017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体能测试、资格复审、面试等一系列程序后,赵收到天津市人才测评中心出具的《关于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理由是其行政职业能力试卷经指定机构筛选后一致。赵对此不服,提起诉讼。昨天下午,河西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行政诉讼。
起诉:对同类试卷鉴定不满意
赵,男,1995年出生,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现居冀州区。赵称,2017年3月24日,她报名参加了天津市公安局公务员考试,三科成绩于5月12日公布。她笔试平均分66.8分,顺利进入体检。5月20日通过体能测试和资格复试,6月10日面试通过,6月22日体检通过,7月17日政审通过。8月29日,市人才测评中心以认定为同一答题卡为由,口头告知赵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无效。8月31日,中心向赵发出《公务员考试成绩作废处理通知书》,赵向人才测评中心做了口头和书面陈述及申辩。中心未给予合理答复,于9月7日向赵作出《关于公务员考试成绩作废处理的决定》。
对此,赵表示坚决不满,认为考评中心没有严格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的规定做出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为进行申辩,赵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人才测评中心作出的《关于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
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昨天在法庭上,原被告与被告的纠纷集中在四个问题上:被告是否做出上述决定,是否有法律责任,事实是否得到准确确认,适用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是否合法。
针对原告的上诉及上述问题,被告市人才测评中心辩称:一、被告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部门级事业单位,负责公务员考试,时间节点为入职前。候选人录用后,由市公务员局负责相关事务。因此,在赵被录用前作出上述决定并未超出法定职责。第二,事实清楚。原告参加了2017年天津市公务员行政能力考试笔试。行政职业能力试卷经国家公务员部门指定的机构筛选后,为一模一样的试卷。评估中心分别查看了原告考场座位情况和答题卡信息,确认原告在同一排,左右相邻同一个考场。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制作《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通知书》和《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原告。第三,适用程序合法。评估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答辩,候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中心制作了《公务员考试成绩作废通知书》,于2017年8月31日送达。中心对原告的无效考试成绩作出正式决定,并作出《公务员考试成绩无效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已在成果无效宣告决定中向原告说明,并告知原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综上,评估中心认为其对原告的处理明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上,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举证,当庭质证辩论,充分发表意见,有效保障了双方的诉讼权利。下午5点,庭审结束。法院休庭,并在任意时间宣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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