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一个客户关于诉讼中财产担保的查询,觉得有必要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提醒一下。
此案为财产纠纷。原告老陆起诉老张,要求其支付100万元。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老陆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为保全提供了保障。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传票后,老张怒不可遏。明明是老陆先违约,现在却一口回绝,反诉老陆,要求老陆支付100万。经过法院二审,老陆被判向老张支付100万。老张很高兴。他认为老陆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所以想申请老陆提供的担保,但被告知老陆由保险公司的保单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保全其财产,责令其作出某些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为;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决定采取保全措施。”为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能够执行或避免财产损失,人民法院支持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或起诉后申请诉讼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全规定》),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保全担保,可以以自己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为担保,一般以财产保全为主。需要注意的是,非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并不能解决所涉及债权债务的强制执行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担保是本案第三人的财产或者担保,则不能直接执行第三人的财产来解决本案的债务纠纷。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是什么?
能否成为诉讼保全的保障?
根据《保全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保险人与保全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保险人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而遭受的损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从法律上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可以作为诉讼保全的保障。需要注意的是,与其他担保方式不同的是,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只有在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是因当事人的错误申请造成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财产保全申请人的损失不是因财产保全申请人错误申请造成的,不能在财产保全申请人的担保中优先受偿。
目前人民法院诉讼保全担保的主要方式有:金融机构出具的信用担保;担保公司出具信用证担保;申请人(担保人)提供现金或实物(主要是土地和房产)担保;还有保险公司的保单。
律师提醒
无论选择哪种保全保证方式,都要先确认被保全的财产是否是被申请人的财产,是否能够胜诉。否则,保全申请人可能面临保全错误的风险,并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人民法院第118号案件中所述,财产保全申请人CICC实业公司为对抗青岛宇能公司解封,不断增加诉讼标的金额和查封限额,其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缺乏适当性,客观上给青岛宇能公司造成了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CICC实业公司应当赔偿青岛宇能公司的财产保全错误。
保障VS风险
因此,诉讼保全申请人在选择保全担保方式时应更加注意其弊端和风险,选择最合适的方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考虑担保方式,选择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担保。虽然实现方式简单,可以节省担保成本,但是对被担保财产的使用会有一定的限制。(比如你把房子抵押后,急需用钱的时候不能把房子过户套现。对于手头资金相对紧张的申请人,可以考虑以保险单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形式进行担保。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单和保函一般门槛较低,比保全申请人更容易操作。虽然保存还可以,但不要鲁莽。切记不要随意查封、保全他人财产,造成保全错误。
如果难以确定担保和保全的方式方法,不妨咨询专业律师,为自己提出建议,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1.《担保方式 最流行的三种担保方式,你知道吗?》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担保方式 最流行的三种担保方式,你知道吗?》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yule/6562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