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经济犯罪日益多样化。制假售假、非法集资、传销等利益相关者型经济犯罪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去年舟山市立案各类经济犯罪案件73起,破案52起,涉案金额3.5亿多元。
“我市警方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了各种专项行动,明确重点打击突出经济犯罪和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经济案件,保持了打击经济犯罪的高压态势。”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负责人表示,5月15日是全国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宣传日,今年的主题是“防范风险,护航发展”。近日,市经侦部门组织民警进入社区、企业、渔村、船首等地,重点宣传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犯罪,揭露常见犯罪手段,提高人民群众防范意识和能力。下面,我们来看看近年来我市警方破获的六起典型经济犯罪案件,希望广大市民加强防范。
生活消费类
案例一:黄非法经营、销售假药
2010年至2013年4月,黄作为安徽亳州某中西医药公司的关联业务员,借用该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委托书等文件,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销售清单、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将从安徽亳州中药材交易市场私下购买的中药材销售至定海或普陀的诊所或药店,销售金额超过27万元。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皂荚、刺五加等数公斤为假药,黄上述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销售假药罪。经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预防提示:假劣药品令人发指,执法部门必须严肃查处。作为药店经营者和普通消费者,也要懂得虚假辩护的基本常识,不要给不法分子机会。鉴别假药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检查药盒包装,因为假药、劣药包装粗糙,印刷工艺差或字迹模糊,没有批准文号或标签不清楚。其次,观察药物质量,固体制剂要看是否有变色或斑点;配液取决于是否有霉变、絮状物、浑浊和沉淀;药膏靠的是脱水、变稀、变色、异味。另外,无论是药店还是普通人,都要选择正规厂家或执照齐全的药店,注意保管进货凭证,千万不要相信有“包治百病”等绝对或有保障功能的违禁药品广告。
案例二:陈某等人出售假冒注册商标
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陈某从福建莆田从事假冒运动鞋制造和销售的商家处购买了大量假冒“乔丹”和“耐克”品牌运动鞋,并单独或与孙谋合作通过互联网开设了“诱惑精品店”和“诱惑精品店踢腿”等淘宝店铺。向普通消费者销售假冒“乔丹”、“耐克”牌运动鞋牟利,陈某、孙谋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经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孙谋和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三年。
预防提示:网上购物作为未来的趋势已经不可避免。随着各种网店数量的不断增加,电子商务公司已经在巨大的销售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商标持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作为普通消费者,一定不能因为山寨网店的低价诱惑和虚荣心,而给这些不法商家空生存的空间。切记,正规的采购渠道是可靠的,千万不要贪图方便,贪图小便宜。
投资和财务管理
案例一:林等人组织领导传销
2011年2月至2014年8月,林、张等人打着国家政府项目的幌子,利用“志愿连锁经营”的模式,分层次开发,直接或间接开发下线100余人,开发层次3个以上。他们从老百姓那里吸收了700多万人民币,非法获利40万人民币。经岱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林、张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预警提示:当遇到需要入场费、没有实质性物品和产品、明显需要线下开发等特征性行为时,极有可能是非法传销。要识破非法传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切记天上没有馅饼。传销罪犯的常用语是“让你一边花钱一边赚钱”,绝对是蠢话。其次,不能感情用事。MLM通常是熟人找熟人。朋友之间的友谊固然重要,但一定不要盲从,以免陷入迷茫。如果怀疑自己或亲友遭遇传销,但不确定,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公安机关求助或报警。
案例二:定海某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从2011年6月开始,定海某投资公司未经银监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报纸等方式宣传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高。以公司投资和帮助理财为由,承诺高息诱饵吸收公众资金,然后借给他人或公司再融资或资金周转赚取利差。短短两三年时间,公司向普通老百姓借了6500多万。该公司及其监事顾均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公司被判处罚金40万元,顾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预防提示:面对“高回报”、“快速致富”等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鉴别真伪,拒绝高利润的诱惑。投资理财要谨慎,了解投资基金的申请目的、投资单位的真实性质、投资流程,不要盲目投资。建议购买正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其次,不要相信一些通过小广告、发消息、发邮件等手段传播“高回报”投资理财的人或机构,不要相信非法集资罪犯做出的任何承诺,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一旦发现从事非法集资的人员或机构,可以联系公安机关或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
企业运营类
案例一:马职业案
2011年10月至2013年9月,浙江某集团公司员工马在工作中发现公司财务管理存在漏洞,利用职务之便,从集团公司及其超市的购卡处领取消费卡。他12次将消费卡据为己有,侵占消费卡价值共计24万余元。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数额较大,构成侵占罪。经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马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案例二: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自2013年至2014年,姚利用其担任舟山某重工业企业物资装备部废品处理办公室主任兼经理的职务之便,5次非法收受废品收购人黄9万余元的贿赂,为其处理废铁、废钢提供便利。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案金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岱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姚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预防提示:近年来,职业和商业贿赂在企业中很常见。为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在招人时,要认真识别和审核应聘人员的真实身份,及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于财务、销售等重要岗位的人员,要建立严格的人事档案。其次,加强财务和销售管理,尽可能进行银行转账结算,做到日结、月结对应收付,随时掌握财务收支情况。加强报销审核,防止虚假申报,建立产品和财产共同管理机制。此外,要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主和员工的法律观念,倡导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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