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波征地拆迁律师一直强调,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户要提前告知,最少几个月,半年以上。主要目的是为该地区的拆迁户做好一切准备,也是为了让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为双方解决和协商拆迁纠纷预留时间。
征地拆迁需要注意什么?
征用公告
征用公告是征地拆迁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一般分为征用公告和补偿安置公告。根据规定,被征用土地的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土地征用计划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用公告,由该地区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征用公告应当包括:批准征地机关、证件号码、时间和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面积和位置;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征地补偿登记日期、地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土地类型和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和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金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六)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措施。这两个规范是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在拆迁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的很少,大部分都没有公告。即使公布,内容也是不完整的。有些人急于拆除,他们会在批准下来之前发布公告。总之会出现各种违法行为,这是征地拆迁中最常见的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对拆迁过程并不了解,所以即使拆迁方违法,他们也是完全无知的。
征收拆迁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项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在我们收到的案件中,很少是按照程序进行的。一般都是临时成立一个组织,名字都有。拆迁办公室和指挥部的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是从各部门抽调过来的,征收拆迁工作都是由这个组织进行的,土地管理部门并没有直接参与。
听觉权利
根据《土地征收公告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
因此,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有权申请听证,征收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现实中几乎没有拆迁方告诉被征收人他有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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