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肖群忠
在中国传统社会,杀人偿命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但也有一些例外和特权。比如传统上父母杀子女不判死罪,杀人的亲戚和亲属可以通过八议会制度得到免于死亡的保护。而中国传统价值观认为“杀人偿命,借钱”是社会正义的体现,通过死刑剥夺杀人犯的生命是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
在现代社会,死刑的存废引发了一些伦理争议。据一些学者的研究统计,截至2004年10月,世界上已有81个国家对所有罪行废除死刑,12个国家对普通罪行废除死刑,35个国家实际上废除了死刑(即至少10年没有执行死刑),三个国家的总数为128个。换句话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废除并暂停了死刑。其他大多数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很少实际执行死刑。然而,据说中国目前的处决人数占世界总数的70%。有中国法官建议是否可以降低到与中国人口占世界的比例相称的20%?这是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
围绕死刑的存废,提出的问题和疑问是:如果杀人是错的,为什么国家杀人是对的?如果生命神圣,人的生存权不可侵犯,为什么用公权力杀人是合法的?对于杀人犯和罪犯来说,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摧毁他们的身体是唯一的解决办法吗?
支持死刑的典型理论,除了杀人偿命的心理外,主要是报应论和功利论。惩罚报应论的具体表述是:(1)一切犯罪分子都要受到惩罚;(2)只有犯罪的人才应该受到惩罚;(3)对罪犯的惩罚必须达到当事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这意味着杀人犯应该被处以死刑。康德的典型说法“他犯了杀人罪,就必须死”,是杀人偿命最常见、最典型的说法。功利主义理论认为,死刑一方面可以惩罚罪犯,另一方面可以威慑人们不成为杀人犯。但是,问题是死刑能否预防犯罪。这是一个难以计数的问题,因为我们看到,废除死刑国家的谋杀率并没有上升;然而,保留死刑的国家犯罪率不断上升。近年来,许多学者对死刑的坚持不再那么单一和固执,而是普遍“应该是废奴主义者,应该是存在主义者——限制者”。例如,北京大学的陈兴良教授认为,“因为中国在物质文明方面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这种落后的物质条件下,生命的价值也保持在与物质条件相对应的较低水平。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比较大……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在一定程度上与经济发展程度成反比。此外,经济发达的社会对犯罪更宽容。而且,物质文明提高后,打击犯罪的物质条件也大大改善了...因此,在一个物质文明程度低的社会,人们往往把对犯罪的惩罚放在第一位,而死刑被认为是最节省成本的刑罚支出之一...除了物质文明程度之外,精神文明程度对于死刑的废除也很重要。事实证明,在一个精神文明水平较低的社会,报应观念越强,对死刑的认同感越强……中国目前的精神文明水平还很低,废除死刑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特别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杀人犯之死等报应观念由来已久……它对死刑的废除有着强烈的反抗。张宁先生的问题是,以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民间心理为基础论证死刑存废的依据是有争议的:很明显,日本平安王朝停止死刑至今已有350年,可见这不是物质文明发达与否的问题;法国废除死刑时,60%的民众反对,可见这不仅仅是精神文明的问题;我们看到传统中国并没有严格遵循“凶手自毙”的原则,但也有很多例外,这说明这不仅仅是一个民间心理的问题。
借助波依曼,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三种反对死刑的理论:(1)死刑只是渴望复仇,这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2)因为人类容易犯错误,很有可能无辜的人被定罪判处死刑,所以应该废除死刑。(3)死刑否定了作恶者的基本尊严。不管一个人变得多坏,行为多恶劣,我们还是要把他当人看待,因为人生来就有尊严。这些反对死刑的理论也值得商榷。比如那些“学校屠夫”和放火烧毒的人,就很难冷静地维护自己的尊严。但是,问题是,当悲剧发生时,死刑能挽救悲剧还是阻止悲剧?有没有可能以暴制暴?另外,国家权力杀人,是否公开合法,会对人的心理产生嗜血残忍的不良影响?受害者的报复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是,有没有可能让一些罪犯宽容一点?死刑真的是我们唯一的选择吗?
在《死刑三问》中,何怀宏先生提出了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死刑到底是什么意思?他举了加缪和达诺为例。两人提到了童年时对父母的记忆。他们想处决一名死囚。大家义愤填膺,父亲早早去看了;随着行刑过程,加缪的父亲呕吐了。他当时想的不是被杀的可怜的受害者,而是断头台上扭曲的尸体...丹诺的父亲再也看不下去了,他很惭愧人类竟然要用杀死同类的残酷惩罚来终其一生。从生命伦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种生活中的例子比上述反对死刑的理论更发人深省。我们可能要换个角度思考:不是为什么要废除死刑,而是死刑的执行对人的生命意味着什么?我们知道,长期以来,死刑都是公开执行的空,执行过程中有很多人围观。然而,活着的人目睹杀死同伴的过程意味着什么?对活人的心理有什么影响?为什么凶手一开始激动义愤填膺的时候总想被绳之以法,但亲眼目睹自己的死亡后却觉得恶心痛苦?这是一个需要极大关注的人生境遇。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执行死刑对活着的人的心理影响,而不仅仅是讨论冠冕堂皇的理由。1905年,清廷同意了沈家本的申请,废除了凌迟、小兽、永远杀死死者等残忍的死刑方法,考虑到这种残忍的方法对生者的残酷影响:生者会变得暴力、嗜血、残忍吗?如何在生活中做到平静平和?
死刑能达到目的吗?我们普遍认为死刑在遏制犯罪方面极其有效。比如上面提到的功利主义者认为死刑会有效遏制犯罪率,尤其是涉及死刑的犯罪率。但问题在于,存在死刑的国家的犯罪率逐年上升,而废除死刑的国家的犯罪率则表明犯罪率不但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18世纪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说过,惩罚最残忍的国家和时代往往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时代,因为支配立法者手中的野蛮精神,只是操纵着杀人犯和刺客的手。何怀宏先生指出,死刑的威慑作用其实很难证明,“更让我担心的是死刑对人的心灵和行为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可能使人对生命掉以轻心甚至麻木不仁,甚至可能助长暴力残忍的习惯,强化通过消灭肉体一劳永逸解决问题的思维和行为模式”。
死刑在什么意义上是正义的?很多赞同死刑的人的情绪与正义无关。历史上,死刑的两位前辈都是为血复仇,为活人牺牲,这两者都与追求正义无关。而且,何怀宏先生为我们提供了另一个视角,那就是那些实际被执行死刑的人,恰恰是边缘人。他说:“我们还必须考虑刑事犯罪死刑最多落在谁的身上,但实际上大多数落在那些原本就是边缘人、穷人、变态的人身上。”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视角。我们发现很多一度被视为十恶不赦的人,不过是普通的好人和边缘人。很多凶杀案只是生活中冲动和绝望的表现。原谅人很难,但杀人的原因需要考虑吗?再者,死刑方案能否消除杀人背后的原因?我们看到,对于这些绝望的人来说,死刑并不构成对他们的任何恐惧。“人不怕死,为什么怕死?”这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考虑的因素。
很多死刑判决只是摸不着头脑。表面上看,它们流行了一段时间。其实从长远来看,他们只是在积累战争的残暴。“还有后来的人。”那些笑到生命尽头的杀手,让我们看不到死刑对他们有任何影响;而且,作为一个人,难道他们不需要考虑自己在有生之年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歧视和压迫,仅仅是因为自己最后的杀人行为吗?我们看到有些杀人案只是个人不公平待遇的结果,那么是否应该追溯他们生活中不公平和压抑的原因?
另外,死刑这种肉体消灭的方式对活人有什么样的影响?是怕死刑,不敢作恶。还是残忍暴力的性伤害人心,让人变得杀气腾腾?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至少有一点,如果我们认为杀人是错误的,那么一个国家的公权力是否只有一个办法可以把自己降低到凶手的水平,惩罚他?还是可以有其他的可能性,比如选择包容?我们已经看到许多受害者家属选择容忍而不同意执行死刑的例子。
总之,死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1)这种刑罚是不可逆的,在判决和量刑时会出现误判;(2)这种惩罚是肉体消灭。如果在非常时期有效,则称之为“乱世重典”,但在正常社会,死刑需要谨慎;(3)除了死刑的功效与刑罚报应论的争论之外,我们需要看到死刑对活人的心理影响,死刑对活人心灵的伤害和残酷影响,也需要考虑到实际被执行死刑的往往是边缘人,需要考虑杀人背后的原因;否则,我们只会增加许多新的“杀戮”,那些被侮辱和伤害的人将继续战斗并被合法处决。
对死刑存废的反思已经说明了人道主义精神在我们社会的觉醒,从一个特殊的切入点呼吁人们更加关注生命价值优先于社会正义价值。然而,死刑不仅是一个伦理问题,也是一个法律和社会秩序问题、文化心理和习俗问题,应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人民尊重生命的意识。我曾经在一个微信群里看到过几个漂亮的毒犯被执行死刑的视频,不知怎么泄露出去的。看的时候心里又恶心又难过,抱怨这个视频的泄露者和传播者。这表明,我们的社会需要进一步加强人道主义意识,加强对生命权和包括死者在内的人的隐私的保护。当然,废除死刑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某些好的法律总是以某些合理的价值观和伦理道德为前提。然而,作为一种法律实践和法律的废除,可能会涉及更多的社会因素。因此,中国法律废除死刑的利弊可以继续讨论。例如,上海一所著名医学院的一名研究生在水中毒死了他的室友,马加爵在同一所房子里杀死了四名同学。这样的案件如果不判死刑,可能很难满足人民群众的期望和社会正义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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