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2018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监督要求
原发布日期:2018年12月5日
转载自:证监会网站
文章发表在《深圳证监局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8年第5期(总第40期)
值此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之际,深圳证监局要求辖区内所有证券合格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严格落实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进行职业怀疑,继续保持对上市公司利润突然调整行为的高度敏感性。围绕《会计监督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中提到的相关领域的问题,勤勉尽责地执业,对风险事项采取有针对性的审计应对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适当的审计意见,做好上市公司2018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同时,新企业会计准则即将实施,辖区内所有证券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应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做好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准备工作。
一、上市公司2018年度报告审计监管要求
值此2018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审计之际,辖区内所有证券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严格落实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进行职业怀疑。
二是认真学习《会计监督风险警示8号——商誉减值》,密切关注相关领域的问题,在实践过程中落实会计监督风险警示的相关要求。
三是对上市公司突然调整利润高度敏感,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高风险事项,如出售缺乏商业实质的资产、突然进行债务重组、通过随机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调整人为价值等方式操纵利润等。,并设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以获得充分和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四,督促上市公司执行新的财务报表格式和披露要求。
第五,加强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在关键审计事项上的沟通,根据上市公司的特点,对关键审计事项进行个性化披露。披露应反映公司的具体风险和有针对性的审计回应,并鼓励详细披露。
六是出具适当的审计意见,适当使用强调事项、其他事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等重要信息段落,不得以无保留意见、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或关键审计事项披露代替无保留意见,以否定意见代替无保留意见。
二、督促上市公司做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工作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益》即将实施。辖区内所有证券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应督促辖区内所有上市公司
一是督促上市公司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梳理重点交易合同,审视商业模式特征,更新财务会计制度等事项,使上市公司在今后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时能够正确运用新准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财务信息。
二是督促上市公司衡量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益准则实施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掌握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程度,提前在相关领域进行调整。
如有证券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有关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szkjc@csrc.gov.cn)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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