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同意将他的一个项目的产权转让给被害人。但法院判决后,被告反悔,称该项目有400多万工程价款,与原告遭受的损失不相称,遂起诉法院解除和解协议。近日,记者获悉,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诉状,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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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5月,李刚的妻子张凤霞因个人恩怨用铁棍殴打王嘉明,经法医鉴定,王嘉明身体受伤程度为轻伤。张凤霞因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检察院于2011年9月提起公诉。眼看妻子要被送上法庭,李刚主动找王嘉明要求和解。因此,他们签订了和解协议。
本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李刚将其承包的一个项目的所有权转让给王嘉明。本项目债权债务及未来项目收益归王嘉明所有,李刚不再主张项目权益;第二,王嘉明要求司法当局不要追究张凤霞的所有民事和刑事责任。之后调解书就交给检察机关了。
2011年10月,一审法院宣布了对张凤霞故意伤害的判决。判决显示,由于张凤霞认罪悔罪的良好态度,他被从轻处罚。张桂凤因故意伤害被判处10个月监禁,缓刑一年。
不,李刚违背了之前和王嘉明签订的和解协议。李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他在2011年9月与王嘉明签署的和解协议。
李刚表示,他名下的项目是以劳务和材料承包的方式承包完成的,该项目应获得960万元的项目资金。截至2011年9月,当他与王嘉明签署转让协议时,仍有约470万项目资金尚未到位。
也就是说,李刚认为他为王嘉明的理解付出了470万元的代价,这与王嘉明受轻伤、经济损失不到5万元的现实大相径庭。
此外,李刚还认为,王嘉明无权决定是否追究妻子张凤霞的刑事责任。因此,李刚认为他与王嘉明签署的协议是严重的明显不公平的。
王嘉明的辩护理由很简单。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对他的妻子从轻判决,王嘉明没有向他的妻子寻求民事赔偿。协议已经履行。
经法院审理,发现截至2011年3月,李刚名下该项目有410多万未结清项目资金。
判决协议未显示公平 不能撤销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之间的协议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公平。
法院的判决没有显示出公正性,原因有三
第一,李刚与王嘉明的约定是基于妻子张凤霞侵犯王嘉明的后果,他想取得受害人的理解;
第二,李刚主动与王嘉明谈判解决,表明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李刚要对自己名下未完成的项目资金和效益有清晰的认识和判断。
法院最终认定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和解协议明显不公平,并裁定驳回原告赵志刚的诉讼请求。李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释法双方自愿的刑事和解不得反悔。“刑事案件双方达成的和解,不限于民事赔偿中应得的赔偿金额。”记者就刑事和解中的赔偿问题采访了房山法院法官陈。他告诉记者,在实践中,为了获得被害人的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赔偿高于被害人所受损失的数额。“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完全履行,原则上不得反悔。”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适用法解释》第五百零二条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损失赔偿内容,应当在协议签订后立即履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证据表明和解违反了自愿和合法的原则."陈接着说道。
此外,陈向记者提到了刑事和解中的一个误区,即只要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就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给予被害人高额赔偿后,会要求被害人出具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谅解书或申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但是,是否起诉、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处罚,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的权力,而不是当事人可以私了的内容。
“当然,这并不是说达成和解协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事实上,只要刑事和解的内容是合法的,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司法机关就应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对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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