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6日,女企业家苏向该房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展借款135万元,月息10%。付了184万的本息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子,她还是无法还清债务。经过11个讨债人一个小时的辱骂,讨债人杜志浩脱掉裤子,在儿子于欢面前用极端手段侮辱苏尹霞。接到报警后前来办案的民警离开接待室时,着急的于欢拔出水果刀,将杜志浩刺死,造成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后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如果没有急着持刀致人死亡或受伤,这只是一起私人贷款纠纷引发的普通“非法拘禁案”。但本案的特色在于“辱母情节”的卑鄙和恶劣性质。可以说近几年没有案件权,不仅造成一死两伤的后果,也挑战了公众的社会公德和公平认知。更重要的是,本案的审理结果并没有被辩护律师等人认定为“防卫过当”,即“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什么不能视为“防卫过当”,对被告从轻处罚?当地法院给出的理由是,于欢长期与众多收债人纠缠不清,无法正确处理矛盾。虽然当时他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但他受到了对方的侮辱和侮辱,但没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派出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危险性较小,不存在抗辩的紧迫性。
的确,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确立以“防卫的紧迫性”为核心要素,其实质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二,我们必须停止侵权。从法院的认定来看,恐怕辩护达不到“不得不做”的程度。问题是,“没有人使用工具”,对被告和他的母亲是否没有真正的危险?在“极端侮辱”已经出现的情况下,谁能预测接下来不法分子会采取什么更恶劣、更危险的侵权行为?
但是,“派出所已经出去了”,警察只提醒了我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打人”,然后就离开了房间。应该说,这种有限的执法手段并没有达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被告人及其母亲的人身危险依然存在。本案中,被告毫无寻求救济的希望,失去控制,以暴力制止侵权,确实符合“不得不做”的要求,但“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当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存在“一人死亡”等情况,相关执法人员已涉嫌失职。
事实上,除了当天的案件外,司法机关要综合考虑的重要情况是对方的一些前因的“违法性”,即“黑社会背景”、“高利贷”、“非法拘禁”。这些事实不仅从侧面证明了被告人的愤怒行为是“不得已而为之”,也证明了自己的“主观恶意”较低,从而在司法实践中获得了更有利的判决。
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目的是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打击违法侵权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弥补公共救济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提高“超过必要限度”的门槛,适用无差别的“处理”,只会遏制公民与恶作斗争的勇气,从而违背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
“法律是灰色的,司法树是常青树”。同样,法是冷的,但法的精神是有温度的。任何执法不当,判决不公,都是对法律精神的背叛和伤害。目前,被告人已提出上诉,期待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公正判决,实现消除社会危害与预防刑事违法的统一,彰显法律的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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