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认为微信阅读3.3.0版(以下简称微信阅读)未经其有效同意获取其微信好友关系,自动关注微信好友,默认将其阅读信息向一起使用微信阅读的微信好友开放,构成侵权。2019年,黄禹锡制作了微信阅读软件,微信软件开发商及运营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腾讯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0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侵犯原告黄的个人信息权益。双方都没有表明是否在法庭上上诉。
案例审查
黄:微信阅读自动关注微信好友,默认打开阅读记录,侵犯其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
原告黄发现,微信阅读软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关注了大量微信好友。此外,无论黄在微信阅读中是否关注微信好友,他仍然可以与一起使用微信阅读的微信好友查看阅读信息,包括查看书架、正在阅读的书籍、阅读时间等信息。原告黄认为腾讯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讯解除对微信阅读中微信好友的关注,停止提供阅读信息,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腾讯公司:微信阅读不存在自动关注行为,其访问好友和打开阅读记录是经过用户授权的,不存在侵权行为。
腾讯认为,原告黄没有证明微信阅读存在自动加关注行为。另外,微信阅读中的阅读记录对共同使用该应用的朋友开放,在微信阅读的用户协议中已经告知,经用户同意,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定
腾讯公司侵犯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
一个
微信阅读有自动给用户添加微信好友的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了大量经过公证的用户评论,其中含有大量微信读者在使用期间自动关注微信好友的内容。在这种可能性下,除非要求原告从初次登录到添加注意的不可预见、不特定的时间采取公证或其他证据保全措施,否则不能证明注意是自动添加的,这种举证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原告完成了初步举证,腾讯公司主张原告主动补充关注,并应提供相应证据。但腾讯公司可以提供用户运营的后台数据来证明原告是否首次登录以及原告的授权过程等事实。所以原告关注的运营记录和自动关注功能设计的代码也要有证据。在腾讯持有证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原告微信阅读中的注意关系是微信阅读自动添加的。
二
微信阅读中,微信好友之间的阅读信息默认是公开的,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微信读者登录微信用微信账号阅读,授权微信读者获取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微信好友,然后阅读记录(阅读时间、最近阅读、书架、推荐书籍、阅读思路等。)微信好友之间默认会互相开放。法院认定:
1.微信阅读和微信是两个独立的应用,当然不可能迁移好友关系
微信阅读和微信是应用软件中两个独立的应用,展现了不同的开发者。两个软件普通朋友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一般用户的合理预期。事实上,随着互联网行业的不断发展,大众互联网的生活越来越丰富,用户可以在各种应用中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交圈,这正是互联网开放性、自由性和多元化的体现。用户即时通讯软件中的朋友当然不能成为音乐软件、短视频软件或游戏软件中的朋友。更何况现在的微信几乎承载了大部分用户的所有社交关系,不可能简单的把微信好友迁移到其他具有社交属性,属于个人生活各个领域的软件上。
2.阅读信息可能构成用户的“人格画像”。在互联网时代,用户应该享有建立或拒绝建立基于信息的“个人设计”的自由
从阅读资料、书架、阅读材料、推荐阅读材料、阅读时间、阅读思路等特点出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一个人的兴趣、爱好、审美情趣、文化修养,并可能勾勒出一个人的性格,而这些关于人的精神世界的信息组合恰恰是大量社会评价的基础。在这个几乎记录和描绘了各种生活轨迹的数字时代,网络用户应该享有通过管理个人信息独立建立信息化“个人设计”的自由,也享有拒绝建立信息化“个人设计”的自由。这种自由的前提是用户清楚明确的知道这种自由。
3.微信阅读产品的设计存在侵犯用户隐私的高风险,应显著告知用户信息处理方式并获得同意
由于微信阅读中信息与个人兴趣的紧密结合,微信好友从微信阅读的迁移,以及微信阅读默认向无关的微信好友公开阅读信息,因此存在侵犯用户隐私的高风险。因此,用户应该清楚地了解好友列表和阅读信息的处理方法。但微信阅读并没有在用户协议中充分告知上述事项,用户容易混淆微信和微信阅读软件中的“好友”,因此不能视为获得了用户的有效知情同意。
但微信阅读自动向原告添加微信好友,显然未经原告同意,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三
是否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需要结合信息特征和使用方式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虽然尚未正式实施,但对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以及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有了明确的指导。在互联网时代,需要合理考虑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以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使用信息的关系。隐私权主要是一种防卫权,侧重精神利益;个人信息权益注重防止侵权,同时具有财产利益和主动利用的可能性。判断其是否构成隐私,需要符合社会普遍的理性标准,强调其“不愿为他人所知”的“隐私”。
对于阅读信息,用户可能有不想让别人知道的期待,也可能有主动使用的期待,比如知识分享、文化交流,甚至是商业回报。不同的用户对阅读信息的隐私有不同的期望。所以需要结合具体场景来判断是否侵犯隐私。就本案而言,原告的阅读资料是以“原告读过两本书”、“好妈妈胜过好老师”、“所谓高情商就是会说话”的方式呈现的,不构成一般理性标准下的“隐私”标准,也不支持原告关于腾讯公司侵犯其隐私权的主张。
另外,腾讯公司在用户协议中将协议主体概括为“腾讯公司”,用户无法判断两个软件的实际运营人,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责任,法院予以支持。腾讯电脑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可以独立完成删除数据的义务,原告同意,法院支持。
一审判决结果
腾讯电脑公司停止微信阅读软件收集和使用原告微信好友列表信息,删除微信阅读软件中保留的原告微信好友列表信息;在微信阅读中释放原告对其微信好友的关注;释放原告微信好友在微信阅读中对原告的关注;停止向原告微信好友展示原告使用微信阅读软件生成的信息(包括阅读时间、书架、阅读资料);腾讯深圳公司、腾讯电脑公司向原告书面道歉;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公证费666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主张。
法官的陈述
本案是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的互联网时代保护自然人人格权精神的案件。本案中,合议庭对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隐私的判断标准、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希望进一步规范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加强网络时代的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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