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西人大9月27日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报指出,在修订之前,广西的计划生育条例要求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超生行为“依法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修改后的计划生育条例表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超生行为,由“依法行政开除”改为“依法处罚”。这意味着广西的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公职人员超生将被辞退的规定。
此外,上述计划生育条例还修改了非法生育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条件,删除了依法征收非法生育时“自处理决定完成之日起七年内”的原限制期限,修改为“非法生育情节严重的,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该报发现,广东、海南、宁夏等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公职人员超生辞退的规定。
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获得通过,自即日起施行。根据修订后的计划生育条例,公职人员将因“逾期居留”被解雇,而修订后的计划生育条例显示,公职人员因“逾期居留”面临行政制裁。
2018年9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新的计划生育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超龄的,超龄的不再辞退,而是依法惩处。
2020年6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本次修改删除了国家工作人员超期开除的内容,修改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该报此前报道称,2020年5月14日,针对广东公职人员生育三胎被开除一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表示,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公民的审查建议,审议研究了“超生即开除”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根据回顾和研究,中国人口发展出现了重大转折。虽然“超生辞退”等地方性法规和其他严格的控制措施和处罚措施有一定的上位法依据,但普遍不适用,不符合党和国家关于改革和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和方向,应及时调整。建议相关方研究并启动修订完善工作。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紧密关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有关情况,对相关法律问题及时认真研究,为国家尽快出台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生育政策及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提出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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