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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在我公司所在的汽车经销商处买了一辆进口汽车,发现收到汽车后被改装了,因为安全问题,我们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起诉商人非法改装,上述部门接到我们的投诉后告知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反应。这样答复对吗?

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车辆及安全配件(13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商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2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咨询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提出上诉时,受理投诉的部门必须负责处理。在这里,消费者就相关问题发出呼吁的部门除了市场监督管理部外,还包括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地方检疫局)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辖区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调查。根据该管理规定第40条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目录中包含的进口产品,要确认入境验证管理、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件是否一致。验证不合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目录中包含的进口产品进行后续监督。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口车辆到达后,收货人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进口车辆检验证书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其他证件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驾驶执照。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与人身财产安全有关的质量缺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及时应对。贵公司从经销商处购买进口的汽车,发现了改造问题,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了可能与人身财产安全相关的质量缺陷,必须向权利主体投诉。根据上述法律规范,贵公司购买的进口汽车可能会因改装而出现质量问题。例如,商家在没有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改装车辆、出售改造车辆的行为是违法的,有权将申报主体接收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

附件:相关判决书摘录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重庆05行结束第97号

黄某从C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鲁迪KPINOBIT”多功能轿车。在认定商家存在改装汽车、销售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后,于2016年7月13日向C质量监督局发送了《C公司改装汽车销售违法行为举报》的书面举报材料。C质量监督局于2016年7月19日收到黄某的投诉资料后调查显示,黄某购买的Ludi KPINOBIT多用途轿车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包含的进口汽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37条第1款、第40条、第010-30 《关于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证工作分工的意见》所载进口产品的后续监督工作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责任范围,因此,2016年8月1日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给黄某已经向C出入境检验检疫局Y办公室递交了控诉,进行了调查处理。请黄某和C出入境检验检疫局Y,C质量监督局第二天将上述答复邮寄给黄某,并将黄某的起诉书邮寄给C出入境检验检疫局Y办公室。黄某不服C质量监督局的答复,于2016年8月6日向C市Y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C市Y区人民政府审理后,于2016年9月12日制定了Y部服[2016]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C质量监督局制定的《关于公民黄某投诉“C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改装汽车违法行为”的回复》的行政行为。黄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C质量监督局2016年8月1日作出的《关于公民黄某投诉“C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改装汽车违法行为”的回复》和C市Y区人民政府的Y部服[2016]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之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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