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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协议书 财富 ▎名为“遗嘱”实为“赠与” 一份协议书让亲情何去何从?

财赋

案例审查

要不是打官司,他大概也不会指望能再见到自己的姨妈姨夫。要不是有房子,顾大概没想到会带着自己的侄子去打官司。2014年,周军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叔叔王玮琦和婶婶顾薛华告上上海杨浦区法院,引发了围绕房屋的家庭纠纷。

1989年,周平被介绍给顾国华,两人结婚后生下儿子周军,不久后,两人因意见不合办理离婚手续,周军随母亲周平生活。2011年,顾国华不幸发现自己得了胃癌,不能自理。平时他不得不依靠他的姐姐顾和他的朋友来照顾他。但顾国华多年的积蓄不多,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很快就入不敷出。有朋友建议,顾国华不妨写一份遗嘱,把房子卖给姐夫,把房子的钱交给姐姐顾,以后顾国华的日常生活和医药费由顾负责。于是,顾国华立了遗嘱,声明:“为了避免家属之间关于死后继承的纠纷,我立了这个遗嘱,把出售房产所得的房款以我的名义给了妹妹顾。顾薛华作为我的监护人,全权负责我的一切日常生活费用和住院费用。”随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手续,并进行了相关公证。

2013年顾国华病逝,周军来送父亲最后一程。但葬礼结束后,周军惊讶地得知父亲名下的房子已经卖给了叔叔。周军认为,作为父亲的唯一继承人,他有权要求叔叔王玮琦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房价款。因此,周军将他的姑姑和姑父告上法庭,要求王玮琦支付房价款92万元。

在法庭上,指出,顾国华立了遗嘱,明确表示要把应得的房款给顾,也就是他的妻子。周军没有权利起诉支付房价。如果他需要支付房价款,他的妻子顾也应该起诉。顾还说,顾国华名下的房子是他父母留下的。当时兄弟姐妹因为弟弟没工作,把房子给了顾国华。作为顾国华的儿子,周军20多年来从未见过父亲一面,更谈不上照顾和赡养父亲,不应该继承财产。

经审理,法院认为,顾国华写的协议称为遗嘱,实际上是一份带有扶养条件的赠与合同。据调查,顾在弟弟患病期间给予了很好的照顾,每年给他25000元生活费。顾薛华已经尽到赡养弟弟的义务,礼物也已经兑现。因此,法院认为周军的申请在法律上没有根据,法院拒绝支持。(文章涉及的人都是假名)

法官说:

房屋赠与行为多发生在亲属之间,通常有陪护义务等。赠与法律关系的证明、合同的类型和效力以及是否可以撤销成为此类纠纷的难点。本案中,法院探究了遗嘱中所述的真实意思,结合赠与人生前转让房屋、赠与房屋款项的行为,认定遗嘱称为遗嘱,实际上是一份带有扶养条件的赠与合同。之后,法院在查明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受赠人已经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基础上,驳回原告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主张,要求支付房价款,为该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房屋买卖形式的房地产赠与合同定性分析

实践中,受赠人在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往往认为赠与已经结束,不注意保留赠与关系的相关证据。一旦赠与人反悔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人主张权利,受赠人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审查买卖双方的身份关系、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齐全、支付义务是否履行、行为与纠纷之间的时间来审查是否属于赠与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写的遗嘱是否有效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定性为“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法律要件构成不同,也直接决定了继承人是否有撤销权以及撤销权的行使方式。“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都有死后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本案中,赠与人生前即将转让房屋,并明确表示将房屋款项赠与他人的行为不符合死后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法院认定“遗嘱”无效,“遗嘱”实际上是有条件赠与合同。

有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

本案还有一个争议点是,捐赠者把房子卖给了姐夫,却把房子钱给了姐姐。他们是夫妻,房子的赠与人、受赠人和买受人都没有实际交接房款。如何从法律上界定房款赠与已经履行,也是本案的一个亮点。根据法律规定,建议交付可以分为简单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变更。其中,简单交付是指在动产物权变动之前,受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转让人设定并转让其动产物权的,不需要实际交付,在转让合同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从简单交付的定义来看,法院认定,受赠人和购房人基于夫妻关系共同分享家庭财产,购房人和受赠人应当基于夫妻关系向赠与人支付购房款,自赠与人将购房款交给受赠人后,受赠人已取得购房款的所有权。所以,顾国华的房款捐赠已经完成。

附条件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就附条件赠与合同而言,法律规定,只有赠与人有权在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时行使撤销权;作为赠与人的继承人,只有当受赠人因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行使撤销权。此外,撤销权的行使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目前继承人没有证据证明赠与人因受赠人生前未履行相应义务而主张行使撤销权,也不存在继承人作为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因此,争议房屋的房价不属于赠与人的遗产范围,继承人无权对此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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