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经济补偿也是要交税的。那么,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应该如何征税呢?和工龄有关吗?HR需要了解一下~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规定:
个人和用人单位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用人单位发放的其他补助),不满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的金额不并入当年综合收益,单独应用综合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纳税。
公式是: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扣除。
例如,假设A和B是北京某公司的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时,甲获得经济补偿20万元,乙获得经济补偿35万元。当地社工去年的平均工资是8000元。
那么,由于A领取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不超过当地社会工资的3倍(8000×12×3 = 28.8万元),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B交的税是:(35万-28.8万)× 10%-2520 = 2680元。
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税率表1
系列
预付应税收入的累计预扣
扣缴率(%)
快速演绎
一个
不超过36000元
三
0
2
3.6万元以上到14.4万元
10
2520
三
14.4万元以上至30万元
20
16920
四
30万元以上到42万元
25
31920
五
42万元以上到66万元
30
52920
六
66万元以上至96万元
35
85920
七
96万多
45
181920
根据旧政策,因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性工资和连续几个月获得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即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在企业实际工作年限,最后的数字作为个人的月工资和工资收入,然后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作年限不得超过12年,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公式是: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工作年限-免税额)×适用税率-快速扣除】×工作年限。
其中,免征额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
比如北京某单位C、D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40万元,当地社工去年平均工资8000元。其中,C在本单位工作15年,D在本单位工作4年。那么在新旧政策下,C和D分别缴纳了哪些税呢?
根据新政策
C、D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8000×12×3 = 11.2万元。
C和D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均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应纳税额为11.2万×10%-2520 = 8680元。
在旧政策下
由于C和D工作年限不同,需要缴纳的个税金额也不同(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
c应纳税额为[(112000÷12-5000)×10%-210]×15≈3350元。
d应纳税额为[(112000÷4-5000)×25%-2660]×4 = 12360元。
2018年10月-12月
工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快速扣除
系列
整个月的应纳税收入
税率%
快速演绎
税收水平距离
一个
不超过3000元
3%
0
2
3000元以上到12000元
10%
210
三
1.2万元以上至2.5万元
20%
1410
四
2.5万元以上至3.5万元
25%
2660
五
3.5万元以上至5.5万元
百分之三十
4410
六
5.5万元以上至8万元
35%
7160
七
8万多
45%
15160
由此可见,新政策下,因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所缴纳的个税金额不再受工龄影响,只与具体的经济补偿金额有关。
但由于取消了同等工龄的税收优惠档案,工龄较长的员工缴纳的税额会相应增加,工龄较短的员工缴纳的税额会相应减少。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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