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有了解决“夜间施工噪声监理”问题的办法,困扰了市民、施工单位、监理部门近两年!昨天,《温州市建筑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将于5月1日实施。《办法》源于去年的“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系列报道。自2019年3月市区大鹏集团居民举报施工现场夜间施工噪声以来,杜文记者深入调查,揭露问题,跟踪报道,发表11篇文章,推动夜间施工监理制度建设,最终“取得积极成效”。
2019年3月19日、26日、4月1日、12日、22日,该报“代表在线”栏目披露了“夜间施工噪声监管”现象。记者调查发现,2018年5月,由于《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废止,生态环境部门取消了对“夜间施工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全市相关部门监管处于瘫痪状态:生态环境部门“无审批权限,无管理”;作为技术把关人,当地房建部门对是否要发“证”有不同做法,有的给,有的不给;作为监督者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表示,执法遇到了“连续施工真实性”的挑战;市民和施工单位不断抱怨。
随着采访和报道的深入,这一现象引起了市领导的高度关注。去年4月,市委副书记、市长姚指示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并在《办法》颁布前制定“过渡期”夜间噪声防治管理方案,稳步解决噪声扰民问题。之后,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积极联动,下发临时防控管理方案,明确特殊需求和生产工艺需要连续施工作业和夜间施工的情况,恢复发放《连续施工证》,启动制定本办法。在此过程中,杜文记者继续跟踪报道,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夜间施工监管的配套制度,并积极参与《办法》的讨论。
去年5月,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了一个立法工作组,开始起草《办法》。同年7月,《办法》初稿形成。8月和10月,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几轮意见收集和修改后,提交给市司法局,最后经本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发布。《办法》共18条,主要从总则、日常防范和信息公开、规范夜间施工、明确具体处罚等方面做出相关规定。
我们城市有一个解决“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办法
《办法》共18条,主要从总则、日常防范和信息公开、规范夜间施工、明确具体处罚等方面做出相关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
根据市司法局法制办的意见,本办法是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相对原则、处罚不明确具体罚款等问题制定的。,以及我市现行的“夜间施工后注销夜间施工作业许可证”。无序建设、部门监管不足等现象,我市建筑噪声污染防治支撑体系正在依法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该市将建立一个声学环境中的关键排污单位清单
控制噪音过大的企业
《办法》明确,建筑噪声污染是指建筑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为做好相关防治工作,规定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施工现场条件,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及其他辅助施工设备。
特别强调,列入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和使用噪声污染监测设备,保证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向公众披露建筑噪声超标排放、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投诉受理渠道等环境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规划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省还没有《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我们计划在《办法》实施后逐步建立。主要方案是将公众投诉较多、违规严重的噪声污染企业纳入名单,实施有效监管。”
晚上10点至早上6点禁止施工
对违法建设处以1万至10万元罚款
《办法》明确,除紧急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的连续作业外,禁止夜间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除《办法》规定的四种情况外,根据有关规定,这主要是指晚上10点至早上6点之间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的夜间环境噪声污染施工。建筑工程。”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司工作人员表示,夜间违章者,由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至10万元罚款。此外,对于擅自拆除或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造成建筑噪声超标排放、拒绝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等行为,《办法》还明确了处罚标准和罚款范围,以解决我市目前“处罚无标准依据”的执法困难。
明确五种特殊需求必须持续运行的情况
需要办理《夜间施工证》
根据《办法》,施工单位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申领《夜间施工证》,并须符合以下五种情况:
一是列入国家、省、市民生工程等重大项目,夜间不施工无法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二是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组织或同意实施项目所需的重大活动,不在夜间施工不能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三、施工作业必须使用的车辆,除临时交通管制外,因交通管制只能在夜间进出施工现场;
第四,为了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需要在夜间进行日常的道路养护和施工作业;
五、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夜间施工证》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并通过网上公示向社会公布。同时,“夜间施工证”应当载明施工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减少施工噪声污染的预防措施。
《办法》还要求施工单位至少提前24小时在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居民区等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张贴夜间施工证明公告。
由于生产工艺要求需要连续操作的特殊情况
需要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开发布
《办法》明确了因生产过程需要连续作业的具体情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城管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并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这意味着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不需要取得“夜间施工证”。
去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完成了《连续施工和夜间施工生产工艺要求》,明确规定“地下室底板一次浇筑混凝土量达到500立方米以上;其他特殊生产工艺要求由市住建局组织专家确认。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我们针对这两种情况恢复发放夜间施工证,但5月1日办法实施后将不再发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情形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监督执法。”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指导办公室也透露,将根据《办法》进一步加强建筑噪声污染的后续执法。
同时,《办法》还强调,如果生产过程需要连续作业,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避免夜间施工作业,非夜间应优先安排相关施工作业;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在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居民区和其他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在公告中载明施工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减少施工噪声污染的预防措施要求。
来源: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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