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一”的话题在中国江苏网报上已经持续了很多年。每一次“双11”、“6.18”等电商平台的推广,都会集中爆发。认为这是市场经济的正常商业规则的人和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人都有。不同的观点交织在一起,也导致了学术界和企业界的深入思考。但今年的话题讨论却想出了不同的提法——有些文章把这场辩论归类为非敌即友,在职场斗争中“选边站队”。本来是商业规则和经济法的话题,归类为立场讨论,离观点还远,确实值得警惕。
根据记者梳理和采访的学者意见,大多数人建议回到经济和法律的基本框架来讨论事实,谨慎而武断地“骂人”。
商业双向选择不能简化为两种选择
《电子商务法》起草小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健指出,所谓“两个选择”,是指平台为了竞争,与在平台上运营的商家建立排他性关系。“事实上,这不是一个‘二选一’的问题。市场上还有很多其他平台,”王健说。“这也是正常市场中,运营商会在彼此之间选择独占分销的原因。这是企业在竞争中保护自己的一种方式。”
电子商务平台通常会投入大量的资源对入驻的商家进行包装和策划,并投入广告和营销活动来提升其品牌价值和销售规模。品牌价值一旦通过传播确立,就会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为了实现未来利益的确认,平台将通过独家交易防止“搭便车”现象的发生。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璇认为,独家交易的争议在于,如果平台强制商家独家合作,涉嫌不正当竞争,但如果双方自愿合作,这是企业对自身产权的保护,防止了利用资源获取利润而不承担任何成本的“搭便车”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独家交易也随处可见。田璇说:“这实际上是保护私有产权的一种方式。私有财产必然要求商品或服务的排他性,只有有限数量的人被选中。一般情况下,普通商品或服务可以通过支付直接实现,比如理发、在餐厅吃饭,消费者需要为商家的服务付费。然而,对于一些本身没有限制性的商品或服务,需要一些强制性的限制。比如名人代言,赞助商通过支付代言费来获得名人知名度。但是明星的宣传是没有限制性的。如果没有排他性限制,很容易同时收到其他代言,给赞助商造成损失。所以,此时签订双方认可的排他性协议,就是对发起人权利的保护。从这个角度来看,排他性协议和支付达到了同样的效果,就是实现了产权的排他性,从而保护了产权。"
田璇认为独家交易是一个中性词。作为企业合作的相互选择,企业有权决定与谁合作或不合作。这不是选边站队。如果商业行为涉及法律规范,则需要执法部门的专业判断,片面投机变成“两个选择”,导致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误解。
这一点也得到法律专家的认可:电商平台决定在自己的平台上推广什么产品,为合作商家提出什么条件,这是对自身产权的充分行使。只要不违反合同,平台就有理由排除不合作伙伴。
市场竞争最终会使消费者受益
对于企业之间选择合作伙伴是否会导致商业竞争,是否会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和福利,许多学者也给出了自己的观察。
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陈认为,在互联网时代,每个消费者都可以同时在多个平台上购物。如果你不喜欢天猫,你可以马上去JD.COM。不满意也可以用品多多...所有的切换都可以在电脑或手机上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很难影响消费者的选择。
东北财经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周天勇也指出:“平台需要独立代理,并不意味着商家没有选择权。有十多个电商平台可供选择。他们并没有因为天猫要求的独家代理而失去选择商品的自由。消费者在天猫和品多多上都有购物的自由。如果天猫的独家代理定价过高,销售不理想,商家就会抛弃天猫,去其他费用合理的平台进行销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指出,互联网领域相对于传统行业而言,有其自身的快速创新属性,导致市场竞争高度动态、激烈,任何企业都无法掌控市场。
作为《电子商务法》起草人之一,杨东教授明确澄清,《电子商务法》第22条、第23条关于“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规定,并非针对两个平台、整个平台经济及其相关权利义务、规范和责任之间的“取舍”问题。《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主体应该是一个更具包容性和宽泛性的概念,应该包括各种形式和载体的经济行为,如自行车共享、社交平台、视频、游戏等。,可纳入《电子商务法》第22条、第35条进行规制。
杨东强调,面对有争议的问题,要摆事实,拿证据,明辨是非,深入研究问题,培育理性竞争文化,上不去下不去,控制舆论,炒作事件,尽量影响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的理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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