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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96股票专题之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96股票简称:福星医药号码:林林2018-093

债券代码:136236债券简称:16伏约01

债券代码:143020债券简称:17复约01

上海福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一般许可完成配给新HU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H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90,以下简称“配售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签订配售协议及根据配售协议进行H股新股的配售(以下简称“本次配售”)。本公告中所用词汇的含义除另有定义外,与配售公告所界定者相同。

本次配售已于2018年7月26日完成,本公司成功向不少于六名承配人配发及发行共计68,000,000股新H股(占本次配售后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2.65%和本次配售后本公司已发行H股总数的约12.32%),每股配售股份价格为38.20港元。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本次配售所得款项净额约为2,579.22百万港元。

本次配售完成后,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由2,495,060,895股增加至2,563,060,895股,其中:已发行H股总数由483,940,500股增加至551,940,500股、已发行A股总数仍为2,011,120,395股。本次配售前以及本次配售完成后,本公司的股本情况如下:

单位:股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96证券简称:复星医药公告编号:2018-094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38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8年6月27日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年8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H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落款日期为2018年6月27日的相关公告。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股权登记日的本公司总股本2,563,060,89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973,963,140.10元(含税);其中A股股本为2,011,120,395股,共计派发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764,225,750.1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其他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根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为A股)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公司激励计划不能解锁,则由本公司收回。

(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合计100,436,681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均为A股)对应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申新(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公告中仅指A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投资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8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4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申报,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42元。

(5)对于前述QFII及香港市场投资者以外的其他A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见《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3987870

联系传真:021-33987871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8-095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2018年7月26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复星医药”)接控股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高科技”)增持本公司股份通知,由于本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完成共计68,000,000股新H股配售(以下简称“H股配售”),致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增加,故复星高科技对增持计划作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及截至2018年7月25日收市的实施情况

复星高科技于2018年7月3日书面通知本公司,复星高科技(及/或通过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增持主体”,下同)拟于2018年7月3日(含当日)起12个月内择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含港股通)增持本公司股份(包括A股及/或H股),累计增持总金额折合人民币不低于10,000万元、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截至2018年7月3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即2,495,060,895股)的2%;具体增持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增持金额及股份数量)将视市场情况以及本公司股价走势确定;本次增持计划所需资金为增持主体自有资金;增持主体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增持计划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发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暨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80)。

截至2018年7月25日收市,增持主体自增持计划实施以来累计增持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9,182万元(其中港币兑人民币汇率按相关增持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下同),累计增持本公司2,705,000股股份(全部为H股),占截至2018年7月25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即H股配售前的已发行股份总数2,495,060,895股,下同)的约0.11%。

截至2018年7月25日收市,复星高科技持有本公司949,269,490股股份(其中:936,575,490股A股、12,694,000股H股),占截至2018年7月25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38.05%。

二、增持计划的后续实施说明

因本公司已于2018年7月26日完成H股配售,复星医药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由2,495,060,895股增至2,563,060,895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复星高科技特就增持计划作如下明确:

增持计划将继续执行。即:增持主体自2018年7月3日(含当日)起12个月内择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含港股通)增持本公司股份(包括A股及/或H股),累计增持总金额折合人民币不低于10,000万元、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复星医药H股配售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含截至2018年7月25日增持主体根据增持计划已增持的2,705,000股复星医药股份);增持主体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复星医药股份。

三、其他事项

1、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复星高科技承诺,增持主体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复星医药股份。

3、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增持主体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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