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仓库被烧获赔
2014年4月某商贸公司反映,该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以总价值520万元的库存商品为标的物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2013年10月20日下午,与该商贸公司相邻的B公司存放货物的仓库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火势蔓延到商贸公司仓库,造成2家公司均有严重损失。2013年11月,该商贸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索赔金额大、事故成因较为复杂,查勘定损时间过长,迟迟未能理赔。
收到该投诉后,安徽保监局开展了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及时联系投诉人了解情况并核实处理结果,详细调阅相关理赔单证、财务支付凭证等材料,并约谈保险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要求该保险公司严格遵守《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理赔时限的要求,提升理赔工作效率。经督促,该财险公司加快损失核定进度,简化理赔流程,并积极向总公司申请缩短审批时限,最终于2014年6月向该商贸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赔款383.2万元。该商贸公司书面撤诉并对安徽保监局表示感谢。
案例二:消费者遭“忽悠”
2014年6月,安徽保监局接到群众举报: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A寿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会、酒会上使用的健康终身寿险(分红型)、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等几款产品的宣传资料中,仅按照中档红利向客户演示产品预期收益,同时存在将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收益同余额宝、银行利息比较,向客户承诺保证10年6%的固定收益等内容。
安徽保监局针对该举报内容进行了现场调查,认定举报基本属实,且参加产品说明会的谭某某等13人购买了该款健康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A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时任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对时任总经理进行警告并罚款1万元。 张路明 本报记者 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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