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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7月16日,财政部官网挂出《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按持有期实行三级税收政策:持股期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1个月至1年(含1年)的,股息收入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收入暂免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20%的税率征收。
政策解读:国税发〔2014〕48号文表述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相当于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国有股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股份,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分红。持股期限1个月至1年(含1年)的,暂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减部分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按20%的税率征收。致财税[2015]101号: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与转让市场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期超过一年的,分红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余不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分红差异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持有不同时间取得的股份时转让时间的计算:转让时,按照先入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先在证券账户中取得的股份视为首次转让
个案分析
张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2万股,其中2019年1月1日购买1万股,2019年3月1日购买1万股。2019年1月30日,他收到每股4万元的分红,上市公司分红时,对于持股不满一年(含一年)且截至备案之日尚未转让的个人,上市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张在2020年2月1日卖出1.5万股,按照先入先出的原则,其中1万股免征个人所得税一年以上,其余5000股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50%计算。应税所得,20%税率,即5000*2*50%*20%=1000元个人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人从个人基金账户取得。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缴纳,上市公司应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报告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为全体职工办理全额扣缴申报。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STAQ和NET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退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实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执行。 即解禁后取得的股息,按本通知规定征税,持股时间从解禁之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将继续临时减少,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按20%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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