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不夸张地说,苏斌有许多犯罪记录:1992年6月,他因犯有伤害罪被判处五年徒刑;1996年12月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0年9月,他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五个月刑事拘留。
然而,这并没有影响苏斌的“官方运动”。“三进宫”后成为执法干部,先后担任辽宁省海城市马风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主任、海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楼执法大队队长、海城市矿产品计量管理执法队临时队长。
8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海城市城管局牌楼执法大队原队长苏斌于2019年3月29日被海城市监察委员会拘留后移送司法。2020年8月24日,苏斌被判犯有行贿、受贿和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从“三进宫”人员到城管组长
与大多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同,辽宁海城城管局不仅肩负着城市规划和市容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和审批职能,还拥有一些与矿山相关的业务。
根据海城市政府官网,海城市城管局涉矿业务包括矿产品调运单的发放和回收、矿产品计量管理、矿产品非法运输的查处、非法矿山企业和运输车辆的核查处理。
2018年至今,该局至少有11人因受贿罪等罪名被判刑。论文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相关裁判文书,发现这11人因收受矿山企业贿赂、为矿山企业违法活动开绿灯,如无《矿产品销售、运输、调运单》非法放行矿产品运输车辆,帮助矿山企业在矿产品运输过程中逃避检查、偷税漏税等受到处罚。
上述11人包括海城市城管局王健副局长、矿检计量站副站长倪忠良、执法大队执法中队队长刘森、计量服务站站长杨、矿检计量站站员王安波、计量总站计量服务站副站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王松、拱道执法大队队长吴浩、、拱道执法大队临时工王万成。
8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苏斌、王万成在刑事审判中一审受贿罪》。根据判决,苏斌有许多犯罪记录,因犯有伤害罪、流氓罪、寻衅滋事罪而被“三进皇宫”。
1992年6月16日,苏斌因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苏斌在鞍山监狱服刑期间,因减刑于1994年10月20日获释。两年后,1996年12月16日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10月21日因在营口监狱服刑期间减刑被释放。出狱不到两年,苏斌因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9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
然而,这些不端行为并没有影响苏斌的“官方运动”。根据上述判断,苏斌先后担任过以下职务:海城市马风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主任、海城市城管局牌坊执法大队队长、海城市矿产品计量管理执法队临时队长。
根据上述判决披露的到庭情况,2018年9月,海城市监察委员会在对王涉嫌犯罪进行审查调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违纪。2019年3月28日,海城市纪委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2019年3月29日对苏斌采取留置措施。在审查调查过程中,苏斌不仅供认了向王某某行贿2万元的事实,还主动供认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70多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共犯王万成原本是苏斌的司机。他的到来是这样的:2019年4月2日,海城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说王在海城的四个矿是采石时被盗的。海城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侦查,于同年8月14日18: 00逮捕被告人王万成,第二天拘留被告人王万成,于8月29日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26日,海城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斌受贿罪,向海城市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海城检察院于2020年3月19日追加起诉决定,指控被告人苏斌、王万成盗窃罪和非法采矿罪。海城市法院共同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4日公开开庭。
除了受贿、索贿、行贿外,还非法采矿
海城法院认定,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苏斌在担任海城市马风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主任、海城市城管局牌楼执法大队队长期间,收受行政对象和招聘人员贿赂23.7万元。
此外,苏斌还向所辖企业索要菱镁矿,并以145.5万元的价格售出。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苏斌在担任海城市城管局牌楼执法大队队长、海城市矿产品计量管理执法队临时队长期间,对海城远东矿业有限公司运输矿产品无手续的行为进行了处理,未依法处理或处罚。2018年1月,被告苏斌向远东矿业负责人周某某索要22300吨菱镁矿,最终以615000元成交。2018年7月,被告苏斌还向另一家公司的负责人索要6000吨菱镁矿,以84万元的价格售出。
2016年11月,被告人苏斌要求时任海城市城管局局长王宝石提拔拱道执法大队副队长曾某某为指导员。2017年3月6日,经王某某提名,市城管局党委会议批准曾某某担任牌楼执法大队指导员。2017年3月,在海城市公园小区门口收到曾的13万元,然后给王2万元作为感谢费,其余1万元用于个人费用。
2017年9月和10月,被告苏斌利用认识他的海城荣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经营者王某某转让公司股权,关闭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排其司机、被告王万成进入海城荣某公司矿区,使用钩机、叉车等工具,先后开采镁矿石4300吨。王某某对此并不反对。之后,上述镁矿以32.46万元成交,被告苏斌获利27.46万元,王万成获利5万元。
另一方面,公诉机关补充被告人苏斌、王万成于2017年9月、10月在荣某公司矿区盗窃镁矿石4300吨,价值32.46万元,分别构成盗窃罪和非法采矿罪。被告和辩护人均辩称,4300吨镁矿是在征得荣公司负责人同意后开采的,不存在盗窃罪,应以非法开采论处。庭审后,法院采纳了被告人的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苏斌和王万成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2017年9月和10月,他们擅自开采了4300吨,矿产品价值30多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被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8月24日,海城市法院裁定被告人苏斌犯受贿罪、受贿罪和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王万成被判非法采矿罪,罚款5万元。
法院还裁定,被告人苏斌收受贿赂的违法所得被收缴173.2万元,由扣押机关即海城市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继续追回被告人苏斌非法采矿罪的非法所得27.46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没收被告王万成返还的违法所得5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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