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违约甚至拒绝返还质量保证金也来源于质量保证金与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期限矛盾。
《建设工程五大责任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服务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其中,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负责,问责方式包括限制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罚款等。
与工程质量责任的长期期限和终身无限责任制度相比,质量保证的责任限额是短暂和有限的。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资金来源,业主往往会扣留质量保证金。
2
质量保证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除了退款问题,工程质量保证也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很多问题。
一方面,业主的保证金准备金率往往是“高比低”,之前的5%和现在的3%都给施工企业带来了相当大的财务压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估计,工程质量保证约占建筑业经营收入的3.2%。此外,根据各地清理拖欠建设资金和调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高质量的保证已成为建筑企业经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障碍。
另一方面,业主在占用质保期内很少支付利息。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尤其是低价中标现象越来越普遍,建筑企业无疑被推向了绝境。但业主查封质量保证书,不仅造成了施工企业利润损失,还带来了资金周转压力:施工企业不得不通过贷款的方式弥补营运资金的不足,由此产生的抵押、担保、付息成本更是雪上加霜。
此外,在缺陷责任期内,业主因质量问题扣除质量保证是主观的,经常会发生常见质量缺陷难以界定,质量责任主体模糊的情况,费用随意扣除。
三
质量保证该何去何从?
将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保险机制引入工程建设领域,逐步取代现行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是近年来我国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向。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采用工程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修方式的,发包人不再预留保修金。
保险公司为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履行维修义务而向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完全涵盖了质量保证的功能,解决了质量保证退款难、无息、金额高等问题。,并且还介绍了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工程质量问题的解决。
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证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履行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对被保险建筑物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弥补了质量保证期限短、责任小等问题,并引入了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工程质量监督。
此外,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相关职业责任险也对工程质量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我们预计,随着工程质量保险体系的完善,质量保证可以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工程质量风险将由专业风险控制机构控制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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