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私募又称新三板私募,是指申请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它在解决新三板上市公司发展的资金瓶颈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是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适用的规则不同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股东不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公开转让其股份的,免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并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
根据《业务规则》第4.3.3条,上市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股票发行批准。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家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办理新股发行上市手续。4.3.4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豁免股票发行审批申请的,保荐证券公司应当履行持续监管职责并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发行验资后填写登记表,并办理新股登记上市手续。
据此,股东超过200人或股东超过200人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股东超过200人的上市公司”)应先向证监会申请批准,股东少于200人的上市公司应在发行后直接向国有股转让系统申请备案。
关于适用的规则:
1.股东超过200人的上市公司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3号——定向发行指引及发行报告》(证监会公告2013年第52号)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13年第53号)的规定向证监会申请批准;
2.股东不超过200人的上市公司
应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和发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票发行指引股份转让系统第3号——保荐经纪人关于股票发行法律合规性意见的内容和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票发行指引股份转让系统第4号——法律意见的内容和格式(试行)》等规定适用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备案。
二、定向发行的时间
1、同时上市可以定向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施)》,4.3.5:“申请上市的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同时申请定向发行股份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明确企业可以在新三板上市的同时进行定向融资。
允许上市公司在上市时进行定向股权融资,突出了新三板的融资功能,缩小了与主板和创业板融资功能的差距;同时,由于上市时股票供应量增加,可以解决做市商未来的股票来源问题。此外,在上市的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并不是强制性要求。拟上市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决定是否进行股权融资,避免出现大规模稀释股份的情况。
2.货架发行(上市后追加发行)
货架配送是一个相对于传统配送的概念。一般是指发行人在证券发行登记制度的基础上,一次登记多次发行的机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以申请一次性核准,分期发行股票。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公司应在3个月内首次发行,剩余数量应在12个月内发行。超过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经中国证监会重新批准后方可发行。首次发行数量不得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发行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次审批,空区间可预留一年内上市公司融资。比如上市公司同意投资者增资500万元人民币,可以申请发行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先完成500万元人民币的发行。后续500万人民币的金额可以与投资者协商发行与否,增发价格可以重新协商。该制度不仅可以为上市公司节省大量的时间和成本,还可以避免上市公司一次性融资金额过大,导致股权过度稀释或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三.目标分发对象及其锁定期
1.目标分发对象
除现有股东外,目标发行人总数不得超过35家。认购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员工;符合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要求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和其他经济组织。核心员工的认定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向全体员工公示并征求意见,经监事会明确意见后,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参与国有股转让系统业务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2015年3月20日发布),如果同时申请上市和发行股票,请主持券商和律师检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经理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股票发行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及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自本监管问答函下发之日起,在上市公司提交的股票发行和融资备案材料中,保荐经纪人和律师应分别核对上市公司股票认购标的和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并对《保荐经纪人关于股票发行合法性与合规性的意见》和《关于股票发行的法律意见》中的验证对象、验证方法和验证结果进行了专门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原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公司定向发行的,无需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格性管理规则(试行)》中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的要求。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和公开转让。
2.目标分发对象的锁定期
《商业规则》放宽了对上市公司股东出售的限制,只要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拥有“两年三批”:新三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股份数量为上市前持有股份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上市日、一年和两年。
但新三板并未突破《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出售的要求,股东股份有限出售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即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公司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持有股份总额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由于新三板没有公开发行股票,因此新三板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受《公司法》中“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
根据《非公开办法》,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此外,上市公司可以在《股票发行计划》或《认购公告》中对(拟)认购对象持有的新股设定一定的锁定期。
四.原始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上市公司以现金认购其股份的,在同等条件下,公司现有股东有优先认购已发行股份的权利。召开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计划时,应明确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现有股东可以参与认购,也可以放弃参与认购。同时,认购方式应明确现有股东放弃优先份额的认购安排。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在同等认购价格下,应优先考虑现有股东的认购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优先认购是公司现有股东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因此股东可以自愿放弃优先认购。如果股东自愿放弃优先认购,签署书面承诺或声明是途径之一,但不是唯一途径。出于对公司自治原则的尊重,相关规则允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直接排除优先认购权的适用。此外,公司还可以在发行计划、认购方式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声明,如果现有股东未能在支付期限内支付,则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
动词 (verb的缩写)发行价格
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和《业务规则》,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定价发行或询价发行,法律没有规定发行价格。如果采用定价,发行价格大多是通过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来确定的。
自2012年以来,已实施或公布该计划的63家上市公司中,有59家在发行计划中披露了定价依据,几乎所有公司都一语道破:定价是参考公司的行业、成长性、每股净资产、市盈率等因素,并与投资者沟通后确定的。只有艾轩智能、上水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数公司明确将每股净资产作为定向发行价格。这些公司的共同点是只定向发行原股东和核心员工,不涉及外部投资者。
不及物动词问题数量
目前,《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可发行数量没有法律要求。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资本需求、发行价格和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合理确定发行的股份数量。
同时,根据上述监管规定,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次数没有限制,每个定向发行方案之间的时间间隔也没有限制。
七.通过定向发行(借壳)改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注意事项
如果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发行变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则:
1.发行人(即收购人)应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资格,且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收购上市公司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2.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后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在按照《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办理信息披露、股份备案、股份登记的同时,还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股权变更报告、收购报告、要约收购报告》进行信息披露。
八、做市商应注意参与定向发行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方式确定和变更指引(试行)》第五条和第十条:
1.如果计划在股票上市时采用做市商转让方式,则需要:(1)两个以上的做市商同意为申请上市公司的股票提供做市商报价服务,其中一个做市商是推荐股票上市的保荐经纪公司或保荐经纪公司的母(子)公司;(二)做市商累计取得不低于申请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或100万股(以较低者为准),且每个做市商持有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商股票;(三)国家股份转让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上市公司上市后拟申请将股票交易模式变更为做市商转让模式的,需要: (一)两个以上做市商同意为股票提供做市商报价服务,且每个做市商已取得不少于10万股的做市商股票;(2)国有股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做市商不需要是主经纪人或主经纪人的母公司(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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