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契税税率作如下调整:单位或个人以购买或赠与形式取得房屋的,契税适用税率为3%;其他情况下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契税适用税率为4%。调整后的税率将从2015年6月16日起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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