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张伟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就《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部门规章在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命令依据的情况下,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或者减少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现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现行法规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如缺乏向公众征求立法项目建议、征求公众对法规草案的意见、起草过程中重大意见分歧的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性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体系建设,完善法规制定程序。《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提出,要完善政府立法体制和机制,严格执行立法法规定,完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和审议机制。为了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有必要对现有规章进行修改。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四十六条。在修改的主要内容中,首要的是制定权限。《征求意见稿》规定,制定法规应当遵循立法原则和立法法确定的权限范围,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超出上述事项范围的,继续有效。
关于立项,《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方面,国务院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立项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法制机构应对收到的项目申请进行论证,重点论证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制定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另一方面,法制机构可以公开征求公众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建议。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法制机构应与相关单位沟通协商,论证是否纳入规章制度年度制定。
就起草而言,《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参与起草法规,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起草法规。为了满足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起草法规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并可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情况。此外,应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积极征求有关NPC代表和CPPCC委员、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意见。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在审查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法规草案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划分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自己的意见报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法规草案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和权限划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以及法制机构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二是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可以邀请专家、教学研究单位、社会团体对规章草案的重大分歧进行评估。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有关规章或者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
法律网北京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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